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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章 死罪脱身的办法(第2页)

其五、如果死囚“翻异,或其家属称冤”,必须终止死刑的执行,须要快马加鞭提交到上级部门请求裁决。

其六、囚犯执行死刑一般选在黄昏时刻,并允许家属第二天前来领取尸体,官府不得阻挠。

其七、“诸死囚,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上,书其姓名。”

这就是说没有家属来认领尸体的囚犯由官府负责安葬。

因此,从这些规章制度里,我们的确可以看出宋人对于判决死刑犯的审慎。

因为,人命大于天,一旦判错,性命就无法挽回了。

那么,很多人会问,这种制度是宋朝独创的吗?

其实不是,这种优良传统一直都有,只不过一直到了宋代才真正的将其发扬光大。

如《唐令·狱官令》规定:“诸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末后行刑。”

另外也有官府为无人收尸的死囚犯进行掩埋的做法。

只不过到了五代时,“白骨露於野,千里无鸡鸣”,视人命如草芥,也就自然不会有这种“临终关怀”了。

于是经历了“五姓十三君”的乱世局面后,宋人意识到人命的可贵姓,抱愧在当时的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叫做“宁做太平犬,不为乱离人”。

再加上老百姓普遍不愿意打仗,朝廷也自然珍视生命,除了不轻易打仗以外,就是在刑事判决时尽量没有冤案。

此外“不得掩塞其口”尤其值得称道,因为在武则天时代,处决犯人正好是要掩塞其口的,避免他喊冤,因为那时有两个著名的酷吏,屈打成招的例子太多的,不塞不行啊。

而宋人这么做,无疑是拨乱反正,让犯人享有“临刑称冤”的权利。

这一死囚“临刑关怀”制度的背后,蕴藏着古老的“恤刑慎杀”司法理念。

或者换个说法,中国传统文化深处的“恤刑慎杀”理念,催生出了死囚“临刑关怀”的制度。

我们的先人认识到,“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

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实施,便不能逆转,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

正是出于对人命的珍视,中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疑罪从无”的思想,《尚书》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宋人蔡沈对这个古老的司法原则作了一番解释:“辜,罪。经,常也。

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

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

我们今日的司法讲究“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有时候两者是有冲突的,不可两全其美,只能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中二选一,而我们的先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宁纵不枉”。

也就是今天常说的疑罪从无。

所以宋朝司法接受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比较注意恤刑慎杀。

虽然宋代几乎每年都会判处二三千名犯了死罪的犯人死刑,但这些死刑犯的大多数最后都获得了减刑,没有被执行死刑。

实际上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每年不到一百人。

即使罪证确凿,犯人必须以命抵罪,毕竟也是剥夺一条人命。

对于剥夺生命的极刑,古人表现出极大的敬畏,比如只准许“秋后问斩”,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时间不能执行大辟之刑,因为古人相信在春夏时节处决犯人,违背了上天好生之德。

只有秋季是肃杀的季节,才能用来处决犯人。

所以,也就是说,即便坐实了李小鱼翻的案,他也还有三四个月的时间来想办法翻案,不必急于一时了。

所以我们今天来看宋代的这套“临终关怀”,依然觉得极为人道,充满温情。

尤其是宋玘处决囚犯以后,还要请僧人为他们超度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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