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学术界对贵州的改土归流问题,存在着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是把废土设流等同于改土归流;二是把改土归流仅是理解为废除土官势力,建立流官统治。
从贵州的实际情况分析,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废土设流仅是指将土官废除改设流官,将原由土官统辖的土地人口改由流官管辖。
废土设流还有其不彻底性,或上废下不废,远废近不废;或已废土设流又重新废流设土,如对贵州最大的土司水西安氏即此。
而且,废土设流自明初就已发生,贵州建省就是明永乐年间废革思州、思南二宣慰司基础上建立的。
但实际上也是上废而下不废,还存在众多长官司。
从理论上探讨,明踵元故事,实行土司制度,明初正是土司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的时期,基本上适应当时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土司制度的矛盾和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和激化,应该说当时土司制度还是处于上升的时期,还不是土司制度的衰败和腐朽阶段。
如果把中央王朝在个别或局部地区实行的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等同起来,显然不甚切贴。
改土归流则是一次大的社会变革,它的任务并不仅是指废革土官,而且,因贵州土官势弱,改土归流也不是将土官一律废革。
鄂尔泰在《正疆界定流土疏》中就明确地说:“土司改流,原属正务。但有应改者,有不应改者;有可改可不改者;有必不可改必不可不改者;有必应改而不得不缓改者;有可不改而不得已竟改者,审时度势,顺情得理,庶先无成心,而有济公事。若不论有无过犯,一概勒令改流,无论不足以服人,兼恐即无以善后。如果相安在土,原无异在流。如不相安在流,亦无异于在土也。”
可知,对土司的改流与否,是以其“有无过犯”而定,并非对土官一律革除。
因此,贵州改土归流的任务之一,就是废革有“过犯”的土司或土目,将强暴者擒拏,懦弱者改置,能改则改,能削则削。
但对皈服王朝而守土相安,并无过犯的土司,则能留即留,未予改流。
贵州改土归流任务之二,就是调整疆界,划拨尖牙,归并事权,以便治理。
到了雍正四年(1726年)春,鄂尔泰以巡抚云南兼总督事,就奏言:“云南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而苗疆多与邻省犬牙交错,又必归并事权,始可一劳永逸。”
提出将原属四川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府,因距省会成都遥远而鞭长莫及,改隶距与滇仅一岭之隔的云南,俾得相机改土归流,永靖边氛,同时,建议“黔粤向以牂牁江为界,而粤之西隆州,与黔之普安州,逾江互相斗人。”
“苗寨寥阔,文武动辄推诿,应以江北归黔,江南归粤,增州设营,形格势禁”。
雍正时期贵州在调整疆界,归并事权方面,早在雍正二年(1724年)十一月,总督高其倬在条奏苗疆事宜中,就提出黎平府与楚省五开卫同城,民苗杂处,分隶两省,请改五开卫为县,隶黎平,铜鼓卫亦归并。
五开、古州、八万等苗疆均属黔省,事权归一。
鉴于古州、八万地大苗众,为所谓“生苗”地区,其地在都匀以东,黎平以西,以五开、铜鼓二卫归黔,“则一切措办,呼应即灵;若拨黎平归楚,凡有调度必失事机”。
于是,清廷于次年批准将五开、铜鼓二卫,调整归黔省隶属黎平府。
至雍正五年(1727年)闰三月,又改铜鼓卫为锦屏县、五开卫为开泰县,俱隶黎平府。
又调整湖广之平溪卫为玉屏县,清浪卫为清溪县,俱领于思州府。
并以原隶湖广靖州之天柱县隶属黔省黎平府。
这些疆界的调整既为了使事权归并,便于治理;也为后来开辟“苗疆”,建立流官统治做好准备。同年六月,根据贵州安笼镇总兵蔡成贵奏:“广西西隆州古障地方土目王尚义等,与贵州普安州捧鲊地方苗目阿久等历年互争歪染、乌舍、坝犁、鲁磉等寨一案,因土目自相仇杀,俱系外结”,要求朝廷下令黔粤两省抚臣委派大员审断。
于是,云贵总督鄂尔泰奉旨会同工部侍郎李绂、广西巡抚韩良辅议划贵州、广西疆界,提出: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滛虐,其地延袤千里,北境与南笼、普安相错,多争界仇杀事,岑映宸为逋逃薮,为患最深,请用兵擒治,将其地改土归流。
其时,泗城之者相、普安之者坎,皆有土目互争土地,岑映宸亦持强率众至者相,将攻者坎。
闻鄂尔泰将用兵其地,改土归流,乃乞改流存祀,被褫除世袭土官之职,安置浙江。
秋八月,从鄂尔泰等奏请,割广西泗城西隆之红水河以北地,设永丰州。
其地包括原西隆州之罗烦、册亨等四甲有半,原泗城之长坝、罗斛等共十六甲,“南北约三百里,东西经六七百里”,州治设在长坝。
升南笼厅为府,领永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