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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三章 结果(第1页)

所以从整体看,大部分土司皆被改流,只在云南、四川偏远之处还有部分土司未改流。

而尚未改流的部分土司,到民国时期,民国政府继续实行改土归流。

在广西,民国初年改流的有太平土州、都安、隆山、思乐、凤山等土司。

李宗仁、黄绍竑、白崇禧统治广西后,又继续改流,到1929年(民国十八年)广西改流全部结束。

民国时在云南沿边地区继续改流,设县或设治局,1913年在西双版纳设“行政总局”,1925年又将“行政总局”改为“思普殖边总办公署”,在西双版纳地区设立车里、佛海、五福、镇越、象明、普文、卢山7个县。

1913年在德宏地区设行政区,次年又设潞西、瑞丽、盈江、梁河、陇川、莲山6个设治局,将原土司置于流官县或设治局的管辖之下。

同时又在双江、澜沧设县,在沧源、耿马置设治局,云南改流全部结束。

至于改流对土司的善后处理的话,清朝的改土归流分为两个步骤,即一为改设流官,一为对被废土司的善后安置,“一依流官之例,倘罪应斥革,即以流官代之,然后选用循良,善加抚恤”。

清朝对改流土司的善后安置极为重视,鄂尔泰云:“今大局甫定,诸务须筹,安辑调停更非易事,若不用猛力,断难图成;若不具恒心,终难善后”。

因此鄂尔泰建议清朝要下大力来做被革职土司的善后事宜,其目的在“要使已归者(改流者)无旧主之思,未归者(未改流者)生欣羡之意”。

清政府对被革土司只有少部分罪恶极大者施以重刑,对绝大部分被革土司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怀柔宽大处理,以便笼络人心,安定地方。

对以罪革职者之土司的安置。

在《清史稿-刑法志二》载:“改土归流之土司犯,将家口实行迁徙,然各有定地,亦不限千里也。”

对被迁徙的土司又视所罪之轻重区别对待,“有犯斩绞重罪者,其家口应迁于远省安插;犯军流者,土司于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

也就是使其离开原居住地,目的是不让改流的土司东山再起,又复生事。

因此所迁土司有一部分在本省安置,大部分迁入内地省分,如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河南、陕西等省。

仅安徽1省就安置了广西、贵州改流土司21名。

对被迁土司在生活上予以照顾,规定“每十人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

清世宗胤禛曾敕谕各地方官吏对被迁土司给以关照,以示“皇恩浩荡”,使其感恩戴德,消除思乡之情。

清朝的这一措施割断了土司与原居地的联系,对安定改土归流地区的社会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

而对恭顺王司的安置的话,对自愿请求改流或自动交出土司印信者,清朝政府一般均给以优厚待遇。

像是在鄂尔泰的奏疏中即明确规定对于投献者“但收其田赋,稽其户口,仍量以养赡,授以职衔冠带终身,以示鼓励”。

湖北、湖南改流土司大都得到如此待遇,不少改流土司被授予千总、把总。

例如永顺宣慰使彭肇槐还得到清政府赏银1万两,被授予参将职。

这样的安置不仅安定了已经改流地区的社会秩序,而且还吸引了未改流地区土司主动请求改流。

而对改流地区的统治措施的话,清政府对已改流地区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统治,在政治上和军事上,采取设流官、戍兵、建城、编户籍、立保甲的办法。

清朝选派了能力强同时又较廉洁的官吏任改流地区的官员,以便缓和与当地人民的矛盾。

军事上在各地增设营汛,派兵戍卫以加强控制,同时又设保甲制度,稽查户口。

经济上实施丈量土地,编丁纳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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