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出条款:其中包括回购权、转让权、ipo参与权;
五、附属条款:其中包括排他性条款、交割先行条件、违约条款、费用条款;
对于投资机构而言,最重视的无疑是经济条款、限制条款和退出条款这三类。
像经济条款和退出条款,是直接涉及到投资机构的收益回报的;
限制条款,则是为了绑定创始人和团队。
毕竟风险投资从某种意义上,就是投资创始人和团队。
而对于创业者而言,最重要的无疑是控制条款。
对于其他经济条款、限制条款和退出条款,里面的细节隋波都没什么大意见。
双方博弈的焦点,就在控制条款上!
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三点:董事会条款、保护性条款、投票权条款。
这些条款,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控制权问题。
从投资机构的角度,会在这方面做出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作为股东的利益不会受到重大侵害,希望能够对公司的运营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至少有一定的话语权。
但从隋波的角度,是绝不会允许公司控制权受到制约和影响的。
董事会条款涉及到董事会人选,投票权就更不用说了。
就拿保护性条款中,最有威胁的一票否决权条款来举例:
一般而言,投资人要求的一票否决权,主要是两个层面。
一是由股东会决策的公司最重大事项。
比如公司章程变更,如注册资本等股权结构的变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董事会以及分红等股东利益分配等等;
二是由董事会决策的公司日常重大事项。
比如终止或变更公司主业,高管任命,预算外交易(如对外投资),非常规借贷或发债,子公司股权或权益处置等等。
这个范围就太广泛了!
几乎涉及了公司所有重要事项和公司在运营中的各个层面。
所以,在融资谈判过程中,一票否决权的关键,往往在双方对于一票否决权的范围谈判中。
隋波也知道完全不接受一票否决权并不现实,但在范围上必须加以限制!
“joe,对于一票否决权,我的想法,还是要把范围,限定在仅是对投资人利益有损害的重大事项上。
至于日常的公司运营事项,就没有必要适用了……
相信你们愿意投资易趣,也是信任我和易趣团队,认可我们在互联网行业内的专业能力。
很多时候,我做出一些决策,背后是有着深入的布局考虑。
或许从短期来看,和股东利益有所冲突,但又是公司长远发展所必要的。
如果大家在理解上有偏差,我不苛求大家一定能理解,但必须坚决执行。
这也是我作为创始人和ceo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一票否决权就非常不合时宜。
会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我想这也不是你们希望看到的。
你们高盛的最终目的,也是通过公司上市,投资获得丰厚的回报,而不是纠缠于公司运营的细节。
从这个方面来看,我们的核心利益是一致的。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需要你们无条件的信任我和我的团队!
当然,我也知道,这个条款也是对你们权益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