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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八章 制约(第3页)

应将该夷奴照律惩治外,仍按其人口之多寡,当官定价卖给别夷目为奴,所得身价交与东主收领。

为此,在夷奴肆其凶狡,徒犯法纲,终不免于为奴,咸知背主之无益;在夷目刻待家奴,激成背主,使不得复有家奴,亦知残虐之有损,使彼此各有顾虑。

释放一部分家奴,让其“出户”,以收“渐分土目之势”的效果,同时又要惩治一些凶狡之奴,并转卖给其他土目,以表明“背主之无益”,宋厚的平衡策略深得乾隆皇帝赏识,朱批云:“所见是,知道了,钦此。”

同年十一月,云南按察使张坦熊进一步提出,应敕令云、贵、川、广的督抚各官禁止土目强迫佃户、帮工为奴,不得拆卖奴户家庭,违者依律惩治。

由此,在各级流官的积极参预下,大化里土目安巡如与家奴者厦、白革等人的争斗终于在乾隆八年(1743)告一段落。

不过六十多年后,安巡如之孙孙安秉健又卷入与佃户的长期冲突中,特别是与佃户安国瑞的诉讼竟然惊动宸阍。

据说安国瑞的祖父阿固亦属土目,最初居住在威宁州致化里,康熙年间迁居四川乌蒙土府。

阿固与安巡如的命运大不相同,雍正四年(1726),云南巡抚兼管总督事务的鄂尔泰进兵乌蒙、镇雄,改土归流。

阿固在这场战争中被杀身亡,其妻携幼子阿木云逃回威宁州大化里,佃耕土目安巡如在发嫩扣坡的田土,每年交莜麦若干。

阿木云长成后,继续以佃为生,并为两个儿子取了汉姓,大儿子名安国瑞,小儿子名安国荣。

嘉庆五年(1800),阿木云身故,安国瑞又向安巡如之孙安秉健请求开垦别鲁块地方,照例交租。

安秉健素来怀疑安国瑞的人品,虽然答应增佃田土,但要求订立一份总契约,将旧佃、新佃土地全部写明,每年交莜租一石。安国瑞表示同意。

安秉健显然是想用书面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自己的土地不被侵占,租粮能够按时征收。

我们可以把这理解为改土归流后黔西北社会经济的变化之一。

租佃关系至迟在明代已经出现于水西安氏所辖地区,在“勾”政权体制下,鉴于土目的权势,佃户绝不敢霸占田土,抵赖租粮——土目根本不需要契约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彝制崩溃后,文契的必要性逐渐被认识到。

在水西地区,土目与佃户间的租佃契约可能出现得比较早,也较为普遍,并且彝族没有抛弃自己的文字传统,结果产生了许多彝文契约,毕节地区彝文翻译组曾搜集到六份并译成汉文,兹抄录一份如下:

官家下的契约是真的,写这个约给老五。

老五用十七两银给官家,卜那(即白泥塘)的田一段,老五得了这段田,是一辈子的好处。

如果不犯事,子孙万代永远耕下去,永不扯土另安。

如有犯事、差租,官家的田由官家扯。六大升租谷,另外的租子四大斗。

乾隆三十年乙酉腊月十四写。

可见,这份契约所反映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简单,有的文契则直接规定佃户必须上“人租”或“随唤随到”,服无偿劳役。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承佃人没有欠租或犯事,可以子孙世代永远耕种,官家(即土目)无权“扯土”另佃——几份彝文契约对此都特别提及。

在这种习惯之下,清代黔西北的租佃关系应该比较稳定,安国瑞家祖孙三代,租种安巡如的土地长达六十多年就是一个例子。

尽管安秉健怀疑安国瑞的人品,但仍然没有另招佃户,只是要求将自己的财产与权利合法化、书面化。

安秉健对佃约的要求与他自身的经历有关,订立租佃契约在乌撒地区可能出现得比较晚,安秉健曾深受其害,乾隆五十七(1792)年,佃户苏友松、阿鲁约、杨受保曾联名告官,称他们系被安秉健“强压为佃”,以图赖租。

但安秉健的“创新”举动引起了安国瑞的猜疑,在他看来,“猓夷”地区的惯例,佃种土目田土从来不需要写立佃约,安秉健此举或许包藏祸心。

他进一步联想到,自己的祖父阿固同样是土目子孙,肯定承袭了祖遗的大笔产业,雍正年间乌蒙、镇雄改土归流时,安秉健之祖安巡如可能借帮助官兵征剿的机会,霸占了阿固的家业。

而安秉健显然是想利用佃约将祖父不光彩的行为合法化,以杜日后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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