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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部分(第1页)

麦克阿瑟又先后与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五国政府首脑通话,除澳大利亚坚持原来的主张以外,其他四国政府首脑同意不对天皇起诉,但应该对天皇制进行民主改革,应该削弱天皇的权力。麦克阿瑟告诉他们,日本新宪法的起草正是这样做的。

现在已是九比二。保住了天皇制,又保住了天皇一条命,麦克阿瑟的心情是愉快的。一连几天,他与日本宪法修改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西波尔德和惠特尼,对新宪法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和推敲,才于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召集各军事代表团团长开会征求意见。由于大家所知道的原因,迪利比扬格和布莱没有到会。

麦克阿瑟先让惠特尼将新旧两种宪法发给与会者,然后说:“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对《大日本帝国宪法》进行重大的修改。宪法名称也改了,叫《日本国宪法》,草案有十一章一百零三条,下面,由惠特尼先生作必要的说明。”

惠特尼说:“关于天皇的权力,旧宪法说‘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总揽统治权’,‘行使立法权’,新宪法改为‘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这就是说,天皇仅仅是个偶像。宪法规定他的权限是:任命经选举产生的首相,公布法律和公约,出席国会开幕式,接见大使公使,批准外交文件,授予荣誉称号,公布内阁批准的大赦等。”

他说:“新宪法极大限度地吸收各国宪法中有关保障国民权利的条款,并结合日本的实际加以充实和扩大,使之权利在民,诸如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思想自由;保障学术自由;保障婚姻自由;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更不得进行通信检查;不得侵犯移往外国和脱离国籍的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关系中,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及门第不同而有差别;选举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固有的权利等等,都是旧宪法所没有的。

他接着说:“旧宪法只有由贵族院和众议院构成的议会,新宪法改为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的国会,并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把天皇的立法权转移到国会。同时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内阁,这样,天皇制就只剩下一个空壳了。”

惠特尼最后说:“为了彻底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和对外侵略行为,新宪法加了一章,即第二章放弃战争。这一章说,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对外侵略。为此,不再保留陆海空军队及其他战争力量,不得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会场里响起热烈的掌声。

麦克阿瑟兴奋不己:“感谢诸位的支持!这部宪法草案,准备交给日本有关方面讨论一次,自然会有争论,但仅仅是争论而已,基本内容不能变了。什么时候公布和施行,以后再酌定。”

他说到这里,基南突然来到麦克阿瑟面前,报告说:“被告松冈洋右病危,说他在临死之前希望与我见次面,有重要情况对我说,见不见?最高总司令!”

12。几经周折的引渡

几乎在同一个时候,一阵嘹亮而雄壮的起床军号声,从驻日同盟军和十国军事代表团驻军营地传出来,惊醒了七月二十日的东京黎明。

商震刚洗漱完毕,秘书史兴楚前来报告说:“蒋先生请商先生通话。”

这时,喻哲行来了。商震说:“蒋先生要与我通话,你与我一道听听,看他说些什么。”他与喻哲行来到无线电收发报室,面对收发机坐下,语调热情他说:“是委座吗?你起得这么早!我是商震,委座有何吩咐?”

蒋介石说:“国际法庭,唵,已开庭两个多月,这个这个,应该引渡一批乙、丙级战犯来中国接受审判了,唵!”

将乙、丙级战犯引渡去各受害国接受审判,早在二月和三月间,中国和苏联、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等国军事代表团就先后提出要求。但是,麦克阿瑟按照美国的意图,打算在适当的时候,无罪释放一批在押罪犯,以取得日本人民的好感,就以种种借口不同意引渡:先是以逮捕的九千五百六十八名战犯,谁是甲级战犯,谁是乙、丙级战犯,最高总司令尚未审定;以后,又以国际法庭还没有开庭审判甲级战犯,更来不及考虑乙、丙级战犯的引渡;再以后,又以四十六名被告以外的在押罪犯,是否都是战犯得由最高总令部审定,因工作太忙,还安排不出时间考虑。

商震在电话里隐去美国妄图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的内容,只将战犯多,案情庞大而复杂,以及各受害国都没有引渡等情况,向蒋介石作了汇报,然后说:“目前要引渡一批乙、丙级战犯去中国恐怕还有困难,但我和梅汝璈先生一定力争。”

蒋介石说:“好,唵,中国受日本的侵略时间最长,受害最深,这个这个,这点,唵,麦克阿瑟将军是明白的,国防部初步考虑了一下,引渡来中国受审的战犯不少于三千人,唵!请启予兄记住,第一批引渡的战犯中,一定要有南京大屠杀的主犯谷寿夫,唵!”

商震离开收发报室,把喻哲行领到他的办公室,两人各点燃一支香烟吸着,思考着怎样去向麦克阿瑟力争。

喻哲行说:“为引渡战犯的事,商先生和梅先生已与麦克阿瑟先生争取过三次没有结果,我看,这回,得联合苏联、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的朋友与麦克阿瑟先生斗才行。”

“只能这样了。”商震沉沉地喷出口烟雾,“早饭后,我与迪利比扬格、布莱二位先生联系,请你与巴特斯克、艾西特、勒克莱三位先生联系。”

下午三点,商震、迪利比扬格、布莱、艾西特、勒克莱和巴特斯克等人先后来到麦克阿瑟的办公室。事关引渡战犯,基南、韦伯和布雷布纳也在座。

麦克阿瑟说:“我同意将一批在押罪犯引渡去各受害国接受审判,但必须在国际法庭接受预审,等最高总司令部定为乙级或丙级战犯之后才能引渡。”

这样做无疑是对的,大家表示同意。

商震还进一步引申说:“通过国际法庭的预审,再经过罪犯之间的相互揭发,可以为各受审者的审判提供确凿的罪证,能确保审判的顺利进行,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不!判决权仍然掌握在最高总司令部手里。”麦克阿瑟说,“被引渡者的判决是死刑,还是无期或有期徒刑,各引渡国政府必须报最高总司令部核准。”

怎么能够把最高总司令部凌驾在各国政府之上?大家感到无法接受。房间里的气氛,一下子变得凝重而沉闷了。

“请问最高总司令!这是国际法庭审判战犯条例哪一条的规定?”布莱提出质问。

他的质问是有依据的。本来,东京审判条例草案有一条规定,谁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由最高总司令部审定。后经过大家的据理力争,这种审定只限于甲级战犯。

基南代替麦克阿瑟回答:“审判条例上不是有‘应该给予最高总司令以应有的法律上的权力’,这样一句话吗?这就是规定。”

迪利比扬格说:“不错,条例上是有这样一句话。但是,这里说的‘法律上的权力’是最高总司令依照法律参与国际法庭的管理。但工作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对战犯量刑只限于甲级战犯就是。”

他顿了一会儿,又说:“因此,乙、丙级战犯量刑的审定权,应该是各受害国政府,这是无需解释的。”

谁掌握生杀予夺权,谁就高人一等,这一点,深深根植在麦克阿瑟的骨髓里,他说:

“在这里,我向诸位先生作过检讨,现在想未,当时我同意只限于甲级战犯的量刑审核权由我掌握,是我的严重失职行为!为了对每一个定为乙、丙级战犯的生死高度负责,我得把这个权力要回来!建议国际法庭将条例中的这一条进行修改。”

“审判条例怎么能够随便修改呢?”巴特斯克很反感。

基南说,“世界上任何国家没有固定的、永久不变的法规,怎么不可以修改呢?”

“就是不能修改!”迪利比扬格坚定他说,“审判条例是经过十一国军事代表团讨论通过,经远东委员会和同盟国战争犯罪调查委员会审定的,当然不能随便修改!”

他进一步说:“最高总司令的权力,是与日本侵略者决战各国政府给予的,若要再给予乙、丙级战犯量刑审定权,不仅必须征得两个国际组织的同意,而且必须征得各参战国政府的同意。我可以代表苏联政府表明态度,不能同意!”

除商震以外,都表示了同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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