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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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
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
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百四十二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
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
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
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
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二百四十四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
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
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
归档,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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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
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百四十八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
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
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