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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
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
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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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四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
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
5万元以下(含
5万元),责任人赔偿
10%…50%;
2。造成经济损失
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
的金额。
第三百九十五条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
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
求处理。
第三百九十六条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