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及统计资料。
2。有权确定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推广试点工作。
3。结合工厂情况
;有权召开企业管理的调查咨询研究会和座谈会。
4。对各部门之间制度不清
;职责不明的问题有权向厂领导提供裁决意见
;各职能部门制订或修
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企管科会签编号后
;才能颁布实施。
5。有权对企业升级目标汲经济责任制方案和实施办法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考核。
6。对各有关部门如需增加管理人员
;有权要求该部门拿出其职责范围
;经企管科平衡与劳资科
协商后提请主管厂长考虑决定。
7。对厂长批准实施的全厂性管理标准
;有督促检查权。
8。工厂管理标准的解释权属企管科。
(三)职责
1。对企业升级、经济责任制在考核、检查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未及时反映与提出措施意见造
成损失负责。
2。对企业管理达不到工厂规划要求和上级检查达不到要求负责。
3。对电子计算机系统管理不善和选型不当
;影响开发应用
;造成效益低损失大负责。
4。对企业管理协会未按计划完成负责。
5。对每年元月
20日前未能提交当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标准与办法负责
;并组织不力
;执行考核
标准不严
;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6。对本科方针目标未及时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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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副科长协助主任工作
;并对主任布置的工作负责。
九、全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全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工作
;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