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铃响的时候,我正跪在花圃边拔草,指甲缝里全是黑泥,头发里杂着青草。
按铃的什么人听到了我的吆喝,折进了花木扶疏的小径。我用手遮着阳光,觑觑来人,喝,是个穿浅绿衣服的警察。
“秩序局的吧?!”我问,一面将手上的泥巴擦在蓝布裤上。
他微笑着点点头,我却一点儿也不想笑:“你们来总不会有好事。”
他翻开手里一个卷宗,我望望篱笆,苹果枝才剪走,不致于伸到行人头上;人行道上除了三两株长了白头的蒲公英,还算干净,早上取报纸时张望了一下,好像连狗屎都没有;我的汽车,规规矩矩地停在车库里头———你来做什么?
警察先生把卷宗凑近我,指着里头一张影印的照片——是个坐在驾驶座上的女人。
“这是您吗?”
还用说吗?
“您在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时○三分超速驾驶经过这个路口?我们将罚单寄给车主,车主回函说驾驶人不是他,所以我今天前来证实——”
“没错啦:”我弯身将杂草抛进竹篓,“开车的是我,不是我先生。”
警察先生开始作笔录:名,姓,性别,出生日期,准确地址……我拎起剪刀,咔嚓剪掉蔓杂的莓果枝藤。
“您的行驶车速是十三公里,这个路口所允许的是‘步行速度’,也就是时速十公里;您超了三公里——”他在卷宗上涂了几笔,说:“罚款二十马克——。”
二十马克,就是大约港币一百块,台幅三百六十块,实在不多。莓果枝上长满了突刺,得先把突刺剪掉,才能剪枝,否则会教人遍体鳞伤。
“不付!”我说。
“不付?”他有点惊讶,将已经套上笔套的笔又抽出来,打开已经夹在腋下的卷宗。
“不付!”我面对着他。这个看来五十多岁的人有着持别温和的举止,不像一般咄咄逼人的公务执行者。他的须角泛白,眼睛带着笑意。
“为什么?”他重新握好笔,等着我的回答。
我把剪刀扔进竹篓里,莓果藤从我手指之间“咻”的一声弹回去。老兄,自从你们在那个路口装了那个照像机之后,我已经接过两次罚单了,你这是第三次。我实在火得很,但是你只是个执行者,跟你发怒没什么意义。
“您请这边凉椅上坐坐,”我领他到池塘边,“我给你们秩序局去过两次拒缴的信,我给您再念一遍就是。您等等。”
警察先生摘下帽子,就在一丛紫色堇旁坐下。他身后的池塘已经抽干,尚未注入清水,黑油油的烂泥巴上飞着细手细脚的蚊子。
“第一次,我行驶时速十七公里,超七公里;第二次,十五公里,超五公里。
拒缴理由是这么写的——”
警察饶有兴味地仰头看着我念:
第一,镇内行驶时速限制一般是三十公里,在这个路口突然变成十公里,而在路口前又无任何具体障碍(譬如路突)警告驾驶人时速改变。
第二,路口的标志事实上只写着“步行速度”,并未注明“十公里速限”。
第三,即使注明了十公里速限,汽车内时速仪上最低刻度是二十公里,也就是说,二十公里以下的速度己无仪表显示。驾驶人如我,无从知晓所行速度属十七或十五或十三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