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由协约国及参战国代表与其他四个联盟成员组成,后者由大会随时酌情决定。
理事会经大会多数核准,得指定联盟其他成员国代表为理事会常任委员。理事会经同样的核准,并得增加大会准备选举为理事会成员的名额。
大会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应规定理事会非常任委员选举法,如任期和连任的规定。
理事会应随时根据事务亟需,并至少每年一次,在联盟所在地或其他选定地点开会。
理事会开会时,得处置联盟行动范围内或关系世界和平的任何事件。
没有列席理事会的联盟成员如果跟讨论的事件有特殊关系,得请派其代表以理事会委员名义列席。
理事会开会时,所有出席会议的联盟成员只能派一位代表、投一票。
第五条:
除盟约或条约另有明文规定的,大会或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成员全体同意。
…………
第十条:
联盟成员有义务尊重并维护各成员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便抵御外来入侵。如遇这种侵凌或任何威胁,理事会应筹划履行此项义务的方法。
第十一条:
联盟特此声明:任何战争或战争威胁,无论直接间接涉及任何联盟成员,皆为关系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措施,以便保持各国之间的和平。如遇任何联盟成员的请求,秘书长应立即召集理事会会议。
同时声明:只要事态涉及扰乱国际和平及其所赖的良好谅解,任何联盟成员都有权以友谊名义提请大会或理事会注意。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约定:如果成员彼此发生纠纷,势将决裂,应将此事提交仲裁,或法律解决,或交理事会审查。成员国同时约定:只有在仲裁、判决或理事会报告完成三个月后,才能开战。
…………
《北大西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
本约重申:缔约各国忠于《联合国宪章》的目标和原则,希望各国人民和各国政府和平相处。他们决心保卫各国国民的自由、共同遗产与文明,奠定民主原则、个人自由和法治。他们谋求改善北大西洋地区的稳定和幸福。他们决心联合行动,实现集体防御,维护和平和安全。因此,他们一致同意签署《北大西洋公约》。
第一条:
缔约各国奉行《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式解决任何国际争端,只要其方式不致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公正。缔约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尽量克制,避免以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各国致力进一步发展国际和平与友谊,手段如下:加强各国的自由宪制,更好地理解自由宪制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则,改善稳定与幸福。缔约各国谋求在其国际经济政策中消除冲突,鼓励全体或任何成员国的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