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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2页)

六、敷设铁道、电信。

七、税司由朝鲜政府亲自掌管,拒绝他国干预。

第三条

一、制定详明之法律。

二、裁判公正。

第四条

一、兵管宜作养。

二、旧兵概予裁撤,量力重新练兵。

三、各地设巡警。

第五条

一、各邑分设小学。

二、渐次设中学。

三、派遣海外留学生。

内容无可挑剔,如能照样实施,对于朝鲜来说,实在是值得庆贺的。问题在于要中、日两国共同参与。有关朝鲜问题,清廷是不能与日本站在对等的立场上的。清政府坚持着宗主、藩属关系,而日本却否定这种关系的存在。所以,这五条的共同提案,内容如何是次要的,只不过把该列入的全列进去了而已。

就日本来说,提案是有意义的。内容姑且不论,对提案的反应如何也压根儿没当回事,目的只有一个——“使大军停留在朝鲜的借口”,别无他求。

汪公使在接受提案、同意向本国转达时,甚至说:“不管怎样,我认为撤兵是先决条件。”提了一个问题以外的意见。

汪公使接到本国指示,正式答复日本,是在6月21日。

清政府列举了三项不同意的理由:

一、朝鲜的内乱业已平定,清军已无必要代替朝鲜政府讨伐乱军,中、日两国所要协力镇压的对象已不复存在。

二、改革方案完美无缺,但朝鲜的改革应由朝鲜自己去从事。连宗主国的中国也不干涉其内政,何况日本不是一直认为朝鲜是独立自主的国家吗?就更无权干涉其内政了。

三、事变平定后各自撤回本国军队,是中日《天津条约》所规定的,也是理所当然的。

陆奥宗光接到这个答复后自言自语:“痴心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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