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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第2页)

第一,交易费用仅仅是成本吗?

韦森教授从反面说出了一个事实:“张五常先生和绝大多数新制度经济学家一样,到目前为止,他们还都从直观上和情感上把‘交易费用’看成是一种‘坏东西’,一种‘反角’”。我们可以理解为,五常先生是把协调当作成本来看,而不是当作收益来看的。他价值观的深处,仍然只是认为价值是由专业化分工带来的,而协调只是成本,是一种对收益的扣除。沿着这样的思路,没法面对如下现象:主要依靠信息的一对一个性化生产的差异经济、不确定和风险条件下协调成本的降低、金融市场上的非理性行为收益,等等。

而盖茨则从积极的方面来理解协调的增值作用:“要获得亚当·斯密所说的‘理想化价格’(perfect price)不仅仅通过减少经纪人,而且靠使用网上的在线附加信息来实现”。在盖茨看来,即使把信息价值作为一种交易费用看,它也属于正面的价值创造,是收入而非成本。

这就间接回答了韦森教授关于“从1870年到1970年间,交易费用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5%增加到45%”的诘难。即使交易费用比重增加,如果这意味着信息市场(包括金融市场的信息交易)对个性化需求的响应,这就不应算成本,而应算收入。因为信息是创造价值的。所以我们先要把信息创造的价值和收入,从一般交易费用中剥离出来。请特别注意,作为收入的信息交易费用,对应的是个性化需求的响应和满足,它直接就被消费了。

第二,新经济的现象学显现了靠传统“制序变迁”降低交易费用的反例。

新制度经济学派强调“制序变迁是旨在降低交易费用”,这话固然不像韦森教授批评的那样错,但从更新的观点看,问题倒是出在了别的地方,在于它忽视了生产力的作用。张五常代表的“水泥”观点,光注意到用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没有想到还有其他重大可能。新经济的现象学显现了反例。

一是虚拟企业实践,可以证伪传统观点隐含的降低交易费用必须明晰产权的假设。生态链合作、生物型组织以社会资本为基础的实践,证明非明晰产权的合作,交易费用可能低于明晰产权的合作。

二是扁平化组织实践,证伪了企业替代市场,节省交易费用的假设。因为不分层的网络组织,更接近市场而不是更接近分层的企业。它的交易费用,比企业低,组织效率比企业高。更主要的是,扁平化组织的组织效率与交易费用相比较的微分斜率,与企业组织不同,可以比企业更为优化。

第三,反对张五常,然后再回到“张五常”。

出乎意料,我们的结论,同样是“一个社会的富裕与贫穷的关键,是交易费用在国民收入中的百分比。这百分比减低少许,就大富;增加少许,就大贫”。但与张五常理解的正好相反。

其中奥妙,盖茨一语中的:“1995年在《未来之路》中,我使用了‘无摩擦资本主义’这一术语来描绘互联网是如何帮助创建亚当·斯密所设想的理想化市场的”。

在“鼠标”们看来,降低交易费用,不光是扩大专业化分工的手段,还可能直接通向生产与消费合一的第三次浪潮,在那里,专业化分工并非主要创造价值的途径,个性化定制和体验倒可能成了高附加值的活动。在新经济的这个高级阶段,交易费用倒确实可能是在国民收入的百分比占得越来越少,那不是由于社会分层的组织制度设计得更有效率,而是社会生物化、有机化、人性化,使连分层组织,带国民收入本身,一齐成为了可疑的概念,要接受个性化

'附'张五常与韦森都错了?(3)

体验价值的评判。到那个时候,交易费用的下降,将不再是来自对

于分工的协调,而是来自产消合一了。

有没有可能,形成“鼠标”型“水泥”?

也许现在我们应当说:以交易费用的下降带动专业化分工,专业化分工促进交易费用的下降。这是我们从未来再回到现实的选择。

载“新浪网财经频道”(20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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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垄断及其他(1)

捆绑销售、垄断及其他——与张五常、朱锡庆等先生商榷

张五常先生说:“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完全没有法律的,永远都是武断,很有点乱来。”我记得茅于轼先生曾经跟我讲:“对任何学者都要保持警惕之心。”我觉得有必要核实和检验自称为“美国垄断问题专家”的论据。

现在,大多数经济学家坚持这样一个信念:一个完备的保护竞争的法律体系,对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必不可少。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反垄断的法律。

然而,张五常先生坚持反对反垄断,他曾连续撰写几篇文章进行探讨。譬如《垄断可能是竞争的结果——为微软说几句话》(1999年12月2日)、《反垄断法性质模糊》(2001年11月21日,该文是连载的《经济解释》的一部分)、《反垄断的一般理论》(2003年10月16日)。

张五常反对反垄断的论据是什么呢?我大致总结了一下,有以下几种:(1)“所有我认识的高举自由市场竞争的学者,都一致地反对反托拉斯(反垄断)法律。案例专家戴维德、高斯、史德拉、麦基等人差不多认为所有案件都判错,因而反对反托拉斯。”(2)“毫无天然资源的香港,在九十年代之前的工商业发展是人类历史的奇迹,但香港从来没有反垄断的法例。”(3)“反托拉斯法例是那样模糊不清,模棱两可,执行与否历来是一朝天子一朝臣,老板不喜欢就没有谁大叫大嚷的。”“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完全没有法律的,永远都是武断,很有点乱来。”(4)“天下垄断物品无数,竞争物品也无数,要是垄断可以用捆绑伸展,市场不会有那么多竞争物品。在完全没有反垄断法例的香港,任何捆绑可以自由使用,捆绑销售的现象并不比美国多。”“电脑与纸卡的捆绑销售,我认为正确的解释是一种保养合约的选择。”“把软件连带硬件一起出售,可以防止软件被盗版或盗用。”

乍看起来,五常先生的论据非常充足,与那位自称为“张五常高足”的薛兆丰不是一个层面上的。兆丰先生曾经断言:“美国反垄断从来没有成功过。”然而,五常先生在《经济解释》中就列举了几个成功的案例。林平先生的《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内容及最新进展》(载《现代经济前沿专题》,第3卷,商务印书馆,1999),列举了更多的成功案例。

我觉得有必要核实和检验一下张五常先生所列举的论据。

第一个论据,五常先生列举了四个“反对反托拉斯”的“案例专家”。限于精力,我只验证一个。史德拉,就是198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J。施蒂格勒(George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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