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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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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交强险”公共决策的质疑

2006年7月1日,乳名“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七嘴八舌吵了两年之后,终于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名义,不容分辩地走进1亿多车主的生活。再过3个月,没有购买“交强险”的车主,将面临被“法办”的危险。车主的“不幸”,正是我们每个可能会成为受害人的公众的“大幸”。我们对中国第一个国家法定险的诞生,表示欢迎,却对它分娩前后的公共决策,多有质疑。

我们不知道,6月公诸于众的“交强险”基础费率究竟是如何制定的?我们知道,基础费率决定权下发给了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只负责审批。我们还知道,“交强险”分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8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我们当然还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保费定为1050元;6座以下营业出租车,保费定为1800元;10吨以上营业货车,保费定为4480元;50ml~250ml摩托车,保费定为180元。但是,我们“知其然”却 “不知其所以然”。我们不知道,保险公司依靠什么样的历史数据,又依据什么样的公式,把基础费率准确计算到十位数?

我们不知道,中国保监会在审批保费费率的时候,有没有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有没有“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我们注意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论及“机构评估”和“公众听证”时的措辞,是“可以”,而非“应当”。换言之,中国保监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评估,也可以不聘请,可以听取公众意见,也可以不听取。我们无法确切地获知,是法律的疏漏给保监会钻了空子,还是他们发自本心地认为,根本就没有这个必要。反正,我们没有从媒体上获悉任何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也没有看到或者听说公众参与听证会的场景。如果在基础费率的确定上,专业机构和公众真的缺席了,那我们不得不对此深表遗憾。保险费率关乎亿车主的利益,他们没理由对此漠然置之,公众也不会无动于衷。追求市场机制下的优质的服务和管理,我们的法律才将费率的制定权下发给保险公司。既如此,为什么《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又要求保监会对“交强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合规性审查?答案就在于它涉及社会公众利益。

我们也不知道,“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两不”原则将怎样得到遵循?现在,人们怀疑“两不”原则只能兑现一半,它不会“不盈利”的,它非但能做到“不亏损”,甚至还有可能牟取暴利。 我们并不认为这样的怀疑,是“度君子之腹”的“小人之心”,因为官方披露的信息,让我们无从得知盈亏点在哪里。我们盼望有皑皑君子之风的保险公司集体站出来,给我们算笔账,告诉我们8大类42小类亿车辆可以收取多少保费,他们预计的赔偿又是多少?2005年,我国发生交通事故大约45万起,死亡人数将近10万人,受伤人数逾46万人,直接财产损失亿元。不用计算机,凭借小学学过的算术,他们就可以按照“死亡伤残赔偿5万元,医疗费用赔8000元,财产损失赔2000元”的最高限额,较为精准地回应我们的怀疑。

我们还不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试图凸现的人文精神,会否被“交强险”的鲁莽实施所贬损?明确宣示生命权大于路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让我们在立法思想上看到了从偏重保护机动车到保护行人的变革,使我们在归责原则上看到了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的转向。此外,它还创造了同时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世界先例。就我国交通事故赔偿的实际而言,无论中国保监会系统的官员、保险公司的职员,怎么鼓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伟大,我们都不反对,我们反对的是,“交强险”保费中或许蕴含着的“强盗”逻辑,最终将使立法背离善良的初衷。

我们不知道,我们的质问是不是“莫须有”,但一定不是“欲加之罪”。我们不是为了质问而质问,我们厌恶一切没有意义的口舌之战。我们大声发问的意旨,无非是希望关乎公共利益的“交强险”,能以公开、科学、*的方法,赢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回归社会保险的本位。

谁来监督法官

见惯了省部级高官的落马,我们对官员*的讯息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免疫力”,但我们依然震惊于深圳中院“沦陷”、多名法官被“双规”的新闻。我们害怕深圳中院那些被“双规”的法官们最终被证明皆不清白,或者大多数有罪。我们担心发生这样的结果,不是因为我们伪善,而是因为这样的结果将伤害我们对正义和善良的美好期待,削弱我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司法公正,是社会保卫公正的最后防线。我们输不起。我们相信法官必须受到监督,问题是谁来监督法官?

法官监督法官。对法官来说,自我监督并不是一个可笑的提法。慎独,是儒家社会贤达君子们的自我诉求。独处,是西方社会法官群体的生活样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官卡多佐朋友稀少,终身未婚,和同样未婚的姐姐,安静地走完了“隐士法律家”的一生。这位西方法律史上声名卓著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是个极端的个案。没有人会无礼地要求我们的法官像卡氏一样终身不婚。然而,减少不必要的社会交往,和熙熙攘攘的人流保持一定的距离,保持日常生活中的“孤独感”和“神秘感”,以免困扰于世俗人情,损害法官公信力,却是法官这个职业本身的要求。法官是人格化了的法律。已遭查处的前广东省高院院长等人,那些动辄以名流自居招摇过市的*官们,在任期间,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有没有看过头顶的灿烂星空想过内心的道德律令?深圳中院那些整天和拍卖行老板混在一起的法官们,轻歌曼舞的时候,从茶楼酒肆一路打着饱嗝回到办公室的时候,有没有在不经意间摸过自己的法官袍,思考一下纳税人为什么叫自己脱下军警式的制服,换上现在的这身行头?

媒体监督法官。当自律失去力量,他律就不可或缺。就法官而言,接受媒体的监督是让自己远离*陷阱的良方。假如媒体和公众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接受媒体的监督就等于接受公众的监督。且不论新闻媒体是否真是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作为弊绝风清的一股力量,它对司法*的监督能力是不容置疑的。即便在法官群体堪称廉洁的美国,媒体监督也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1988年,美国堪萨斯州的一家报纸就曾发表过一组调查报道,声称某些联邦法官参与审理了部分上市公司的案件,而这些法官本人都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票。10年之后,中国法院依法向媒体敞开了大门。央视第一次向全国实况转播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一腐惊天下的深圳中院,近年也频频接受过媒体的访问。但是,我们不得不遗憾地承认,深圳中院历时久远的大规模*,不是记者揭露的。在我们有限的视野中,中国迄今尚无一个*法官是媒体揪出的。

制度必须监督法官。美国堪萨斯州那家报纸的报道见诸报端以后,美国法官管理委员会即刻向所有联邦法院区首席法官发出紧急通知,敦促他们检查本区的利益冲突审核制度。美国国会也为此举行了听证会,寻求法官避免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用我们的话说,就是举一反三寻找制度反腐之“道”。1998年,中国政法系统搞过一次教育整顿,目的是“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司法公正”。当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我们相信,深圳中院被“双规”的那些法官,特别是那个“法学硕士法官”,对这样的红头文件一定是耳熟能详的。8年过去了,他们“栽”了。8年过去了,一批法官“栽”了。8年过去了,我们没有确切的数字、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说明8年以来中国法官群体的*系数究竟是下降了还是上升了,但我们确切地知道,监督法官的制度还欠完善,司法公正的堤坝尚需制度的进一步构筑。我们不想一说到制度和司法*,就祭出司法独立的大旗。说为时过早的事情没有意思,我们只希望从现行制度中便于改革的层面入手,做眼前能做的事。譬如,学习西方,从功成名就、私囊饱满的律师中选拔法官。以制度监督法官,目标不能定得太高,我们不能奢望所有的法官都不*,但我们必须确保深圳中院中那些口碑不错的“人民满意的法官”不*。

中国银监会和“银虫”的游戏(1)

在中国的媒体语言中,“风暴”一词已近乎滥俗毫无新意。但我们还是未能免俗地借用它,以“银监风暴”来概述肇始于2005年年初的银行监管当局的铁腕,提示我们的读者:继审计风暴、环保风暴之后,又一场对银行业蛀虫而言无异血雨腥风的风暴,已惨烈地刮起。

2005年8月16日,“华发”非正常“早生”的余振东,在潜逃海外4年后,以涉案4亿多美元的“银虫”角色,被引渡到家乡广东省江门市法院的被告席上。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反复惊曝的“银虫”丑闻,已使公众对这个原中行开平支行行长案的兴趣大打折扣。年初以降,国有商行的负面新闻可谓飞短流长,前有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携款10亿元潜逃加拿大,后有建行长春支行3亿元存款神秘蒸发,接着是前建行行长张恩照突然去职并卷入100万美元贿赂诉讼,嗣后是“郭树清新政”,建行省一级封疆大吏纷纷被问责丢官。丑闻迭出的银行界,一边使公众对银行案件这样的新闻大餐的味觉变得麻木,一边让舆论关注银行监管当局的眼球瞪得更大更圆。

迄今,我们尚无法确切地知道,“银虫”被捉被曝光,和中国银监会当局的剑拔弩张,究竟何为因,何为果?经由媒体信息的滚动播出,我们知道,中国银行业监管当局正日益凸显出它存在的价值。浏览中国银监会的官方网站,我们发现,自2005年年初银监会不肆张扬地吹响“案件专项治理”的号角,截至2005年9月5日,建行湖南省分行行长、建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农行湖南省分行行长、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交行太原分行行长,相继遭遇“引咎辞职”或“免职”。风暴眼中,即便是行业内人士,也无法说出多少“霉角”的姓名,而只能粗略地凭借冰冷的数字,品味风暴之狂烈:追究有关责任人1697人,其中追究领导责任570人。

5个月前,刘明康就银行大案,用体制内的表达方式,作官方意义上的“重要讲话”。刘是由商业银行行长擢升为中国银监会主席的,深谙制度之道的刘和他的同事们,并没有将中国银监会简单地打扮成一案一议的中国金融界的黑脸包公。马不停蹄一个接一个的监管会议,聚焦于银行大案暴露出来的操作风险问题以及衍生品交易风险问题,催生出《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和《关于对中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

源自中国银监会的消息显示,仰赖铁腕和铁的制度,“案件专项治理”初战告捷,用他们自己的话说,“经过中国银监会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同样是他们的消息说,2005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成功堵截率26%,同比上升5个百分点。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成功堵截率,同比上升个百分点。其中,自查发现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0%,较上年同期提高3个百分点。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查挖掘了一批大案,仅2004年以前作案的案件就占案件总数的52%。

数据标示的战果是:7月伊始,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已呈下降态势。

战果同时标示:在中国银监会和“银虫”的博弈中,前者暂且拔得头筹。

然而,无须任何警醒式的提示,刘明康和他治下的中国银监会知道,没有透明的阳光金融,哪怕风暴中的“银虫”尸横遍野,哪怕落马的“大虫”再大,我们也无法一劳永逸地还风暴过后的金融界一片弊绝风清的世界。

中国银监会和“银虫”的游戏(2)

只要经济学家们关于人性恶的假定不被推翻,中国银监会和“银虫”之间的游戏,就像动物世界的猫和鼠,生生不息,永远地玩下去。所以,我们不能寄希望于“猫”把“鼠”都灭了,只能希望“猫”为“鼠”设定一个好的游戏规则。

依据实施不足两年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猫”对“鼠”的监管,不少情况下是“非现场监管”。要防止“鼠”中不出现“银虫”,就要打造一个好的内控机制,让“鼠”在阳光下溜达。将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置于显微镜下,集体*的特征尤其清晰。计划、会计、信贷、外汇、财务,银行内部诸多系统的“银虫”胶合在一起,将*行为一条龙地遮蔽于阴暗的角落,以至作案数年亦未显山露水。

综观业已披露的银行案件,内部“银虫”不仅参与其中,而且往往都是领衔主演或者联合主演。尽管中国银行在四大国有银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竞赛”中,赢得了几乎一致的口碑,但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近10亿元的存款还是悄无声息地“蒸发”了。支行行长高山与一伙“银虫”,联手将内控制度变成了“花瓶”。

痛定思痛,在银监会的推动下,中行与建行自2005年春天开始谋划风险控制体系的改革,随后人们听到中行对信贷风险总监的一声任命。

显然,一个新职位的设立并非全部。依旧是“以人为本”,2005年4月下旬,建设银行新行长郭树清上任后所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厉行问责制。5月22日,湖南省分行行长孙建成揣着辞职报告被总行紧急召往北京。次日,郭树清亲自签发了《关于追究案件发生机构及其上级机构领导人员责任的规定》,实行领导人员失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制度。又3天,建行总行宣布,接受孙建成辞职。据悉,该规定执行以来,建行已有4个一级分行行长被处理。

尽管消除内控机制不健全的手段雷霆贯耳,仍有识者不以为然。剑指体制的他们说,为什么发生大案的银行都是国有大银行?为什么这些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为什么行史可以写厚厚一本书的这些银行没有将罪恶消灭在先前的萌芽阶段?反过来,为什么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这些绩优的后生辈的股份制银行,却一片太平盛世,后来者居上?

追溯源流,识者夸耀“后来者”的法人治理机制。他们受到行政干预比较少,他们没有单一的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很少发生,他们的经营目标就是在有效进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股东创造更多利润。直白地说,他们真正把开银行当成生意来做。因而,无论是操作风险防范,还是衍生品交易风险防范,不管是风险管理,还是内控机制,他们都早已达到甚至超过中国银监会所制定的相关要求。

国有商业银行则不同。一位长期追踪银行大案的资深记者说,尽管中行和建行已在“司令部”着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但在支脉纵横的分支机构,一切均没有太大的改变,“一把手”仍然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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