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汉高祖时,军权与内政分离,丞相与太尉分治文武,御史大夫则专管监察,这也大可以称之为三权分立了。
只是到了大将军霍光专权时,三权集中于一人之手,三权分立却又就此统一。
到了后汉时,曹操的官员陈群原本是想重新恢复秦朝的三公九卿制,搞三权分立的,可惜结果却搞成了九品中正制。
陈群出身名门,为东汉太丘长陈寔之孙、大鸿胪陈纪之子。
他早年曾被刘备辟为豫州别驾,后来历仕曹操、曹丕、曹叡三代,以其惊世之才为曹魏政权的礼制及制度的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
当年的颖川陈氏是何等显贵?可他的后辈子孙现在却被排在士族之外。
这难道是报应不爽吗?
或许中国人的骨子里,还是希望将权力掌控在手中的,或许三权分立本就不适合中国国情,但范二还是打着复兴汉朝故事的名义,将心中的理想制度提了出来。
内政官员可连续任三届,每届四年。
每四年由元老院选举一次,选出首席元老,称“首相”,有权任命六部官员。
元老院相当于后世的政协,其代表由地方机构选举产生,而地方机构的名称可称为议政院,当选议政院的人员称为议员。
议员必须有公民以上的身份。
议员由当地具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每四年换届选举一次,各地主管官员由议员选举产生。法律规定的各级政务行政机关平时可依法而行,但特殊政务必须由地方议政院批准,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方才可实施。
接下来,就是六部的具体详情了。
一为户部,该部门管理财政支出、预算、拨款和户籍,钱粮。户部下设粮米司,盐司,铁司,海关司,户籍司,赋司,税务司。
二为吏部,该部门管理官员任免、选民登记、爵位管理;
三为工部,该部门管理政府工程,技术研制,水利,建筑,军工技术。工部下设军工司,河道司,建筑司,开发司;
四为兵部,该部门管理军队后勤工作及军饷发放,退役军人安置;
五为礼部,该部门管理教育、学生、教师、科举和朝廷礼仪;
六为商部,该部门管理工匠、矿业、工商和税收,下设百工司,管理工匠,矿业司,商务司,税务司。
因为三权分立的缘故,范二所提出的六部将历代的三省六部制中的刑部剔了出去,却加上了商部;将商部设为六部之一,或许可以让发展商业的声音更响亮一些。
另外,在司法上又设立大司刑这一官职,其主要职司是刑事司法,各地治安人员,监狱系统都归大司刑管理,地方官员不再有刑事与民事审判权。
刑事与民事审判官员,均由大司刑在律法考核合格人员中任命。人口少的地方不设专职法官,由上级部门派出巡回法官,每月定期巡回开庭,在未开庭期间犯人由地方监狱收押。
建立陪
审团制度,所有审判必须有三位以上公民参加裁决,裁决结果由陪审员做出,——所有公民通过律法考核合格都可申请加入陪审团。
同时,律法必须严格,具备极强的可操作性。比如,偷一元钱,如果罪名成立就判一天监禁,不管他是情节轻微的偷了这一元钱,还是情节恶劣地偷了这一元钱。
法律应该只惩罚犯罪,而不惩罚犯罪情节。
这样可以防止法官与陪审员勾结,收了钱后把杀人犯说成是含着微笑、情节轻微的杀了人,然后为了惩罚他轻微的情节,合法的把他轻微的判决。
对官员的监察工作,也归为大司刑掌管。
巡回法官四处在民间行走,很容易收集到官员的情报,这些可以直接上报到范二的幕僚机构,由这个机构负责做出处理决定。
如此,三权分立原则自下而上产生了,一个庞大的王朝框架已缓缓搭建了起来。
以上当然只是范二与刘穆之等少数元老,规划出来的的建国初步方案,至于具体的法律及建国时机,现在却并不是时候。
范二提出的建国大业,只是给在座几位最亲密的伙伴们画一个大饼,给他们吞一枚定心丸罢了。
至于接下来要讨论的,则还是荆州、江州和雍州实施土地改革的具体情况。
在实施土地改革中,因为无法认同这种制度的缘故,许多世家大族已携带大量财富举家离开了这几个州,范二对此是并不阻拦的。
也有一些郡县的主官,不愿意做范二手中的牵线木偶得罪大户,也都纷纷递交了辞呈。
三个州中,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就缺了五六个郡守和几十个县令,要不是因为改革的步骤是以重兵把守之地辐射出去的话,这些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地界怕是早就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