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品把其他商品损失的价值量吸收了一部分,自身的价值量反而变大(例如抢走并吞吃了一串珠宝的宠物)。
很明显,这三种情况,都是商品含有的价值量造成了价值量损失。按照人类的习惯,一个人不小心弄坏了另一个人的东西,需要某方负起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商品含有的价值量可能会引发债权、债务。许多国家,都有规定谁承担债权,谁承担债务的法律、法规、习惯等文化知识资本商品。在甲乙进行交易的时候,国家就会使用文化知识商品,强制甲乙二人,把这些资本产生的“债”,合在一起,进行赔偿(买卖双方、伤害者、被伤害者,或者第三、四……方,由于社会分工的原因,都在不知不觉中被迫进入到交易中)。
为了在经济活动中计量交易可能出现的“债”,我是不是可以给这些纷杂的“债”换个称呼,统一称之为“反货币”?我想,我有这种权力——因为这些“债”又都具有“货币”的属性: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
在交易中,可以换得真金白银的欠条,它的面值当然能衡量商品的价值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变换债权人、债务人,“债”当然是个人、团体的资本的一种流通方式;能换真金白银的欠条,当然也可以储藏一定的价值量;把债权当成货币支付给另外的人,这当然是一种支付手段;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债”,肯定具有世界货币的性质。
现在,又有问题了,如果把我上面提及的几类“债”称之为反货币,这跟价值守恒定律不就有冲突了吗?凭什么说每个商品具有的价值量总量都是0克黄金?一颗子弹杀一个人,造成的“债”,肯定比子弹本身的价值量大,也就是子弹这种商品,用反货币进行标价的话,数值的绝对值肯定大于其销售价格——一个人的性命肯定比一颗子弹具有的价值量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不得不引入工序资本与文化知识资本,进行分析,这是我前面极力避免的,可是,在这里不引入这两种资本,这个问题就无法解决了,无法继续论述我的观点,我就自相矛盾了——哎,回过头看看前面的部分,其实很多内容都含有这两种资本,我何必继续执着!
任何物质、意识对于人类而言,都具有好坏两面,在特定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影响下,表现出来时有主次之分。
在强调商品的破坏力时,利用工序资本一推算,任何商品的负属性可以造成的价值量损失,应该都会大于其自身具有的价值量很多很多。我们利用工序资本推算一个商品的正属性的有益效用,会有什么结果?一个很小的价值量,同样可以维护非常庞大的价值量体系。
所谓的主次之分,不过是起伏的波浪,不管波浪怎么起伏,水的总量不会变。在计算正负价值量时,都需要注意,单个特定商品与该种商品之间的区别。
所以,商品的售卖价格,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并没有并没有完全标注出内部含有的工序资本价值量;二是,商品因“价值规律”发生价格变化,本身就是标注工序资本的现象,也就是每个商品的所具有的工序资本其实很低。
文化知识资本的定价,随意性太大,加之相关的社会定价系统也不完善,商品价值量的标注存有误差,就很正常。
以此类推,反货币的标注也存在同样的情况。那两个价格相加到底等不等于“0”克黄金?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先搞清楚货币(包括一般货币、反货币)与价值守恒定律之间的关系。 。 想看书来
1。2。3。1 货币与价值守恒定律的关系
一个商品的定价,既会受到本身含有价值量大小的影响,也会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那么,商品含有的负价值量的定价,也应该受到这些因素的作用。
不含有价值量,虽然一种物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需品,但是这种物质一样不具有价格,例如空气。同样,因为不含有价值量,虽然一种物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死敌,具有极其巨大的负属性,但这种物质依然不具有“债”——反货币价格。
一个商品所具有的工序资本,可以分解为与之相关的,绝大部分已经在时间或空间上远离,而且能够在某一段时间进入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个商品,所含有的物质资本和文化知识资本的一部分构成的,具有无法抹杀的特殊性的“混合资本”或“融合资本”。那么,在加上商品具有的工序资本后,进行定价时,问题就更多了。
与之相近的商品,虽然可以作为参照物,但是“真理再向前迈一步就会变成谬误”,也就是说,商品之间存在的那一丁点各自的特殊性,有可能,会完全使这些商品的价格有天壤之别。何不这样,只考虑每个商品含有的特殊性,不去分解这些特殊性的价值量,货币就能够非常轻松地标记商品的价值量(包括反货币标记的商品负价值量)——衡量商品含有的特殊性的劳动时间就行。因为每一个商品都是唯一的,所以其含有的劳动时间,就是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这既满足了价值守恒定律,也赋予了商品的特殊性,何乐而不为?这样做,简单倒是简单了,可惜商品含有的工序资本、文化知识资本的价值量,看上去倒像被我免费蒸发了。
我想起了前面留下的问题:如何对商品负属性进行标注?“货币的标注,还是无法具体表达出商品含有的所有负属性;货币标注出商品的负属性后,不能保证买卖双方都能获得暴利与暴亏的对等可能性;货币的标注,并不能保证买卖双方在进行索赔时能达到最快捷,最有效。”我提出的唯一的解决方法:“依靠物质资本、文化知识资本、工序资本,建立一个可以针对每个商品的特殊性的定价体系。”
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同样的核心问题:如何计量,又如何表达?
考虑商品的特殊性,就不得不考虑“劳动力”这个商品的特殊性。每个生产者的“一分钟劳动时间”就会不一样,导致每个生产者同样的时间,赋予商品的价值量也可能存在着区别——数值上的区别可能没有。就像,甲乙两个人都用一分钟生产“爱”,两个“爱”拿到一块儿进行对比,如何判断谁的价值量大,谁的价值量小?以劳动时间?甲在这一分钟里,投入了100克黄金,救助了100个快要饿死的穷人;乙亲自动手,扶起了一个摔倒在地的人。这个会一样吗?甲用自己的一切,帮助一个残杀人类的“异形”逃脱监狱;乙被好人好事感动得哭了整整一分钟……分歧,这里依然存在着无法掩盖的分歧。
如果,把货币计量的能力,从商品的价值量扩展到商品属性上,特别是从负价值量扩展到负属性,又会出现什么状况?
人类认知到的,商品的构成物质上具有的负属性,发生作用频率较高,破坏性较大的,一般都标注在商品的说明书上,还没有认知到的,当然就无法标注,也用不着标注,常识性的(购买者一般都知道)负属性也用不着标注。商品的价格中,肯定含有这个部分的价值量,是不是可以说,商品价值量的货币标注,已经包含了,或等同于,或属于,商品负属性标注?
加入文化知识资本、工序资本之后,先不管这种标注能否满足完全标注,我们先对商品的价值量与属性进行对比。
物质在进入经济活动所存在的环境前,其包含的已知、未知正负属性都无法以任何形式发挥作用,因此,对人类经济活动而言,也就不存在正负属性之分,而且由于没有加入劳动时间,也就不存在任何价值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