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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部分(第1页)

哲学家康德200年前就说过:“随着文明的发达,社会邪恶的总量也在增长。”我们必须正视这种社会发展的规律和客观现实,坚信中国共产党是真理的化身,中国的专政机关始终是真理的捍卫者,中国的人民大众永远站在真理一边,是战胜邪恶的主力军。只要党和政府、专政机关坚定不移地“两手抓”、“两手硬”,坚决“扫黑”除恶,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人民,人民群众必然见义勇为,团结起来战胜邪恶,振奋民族精神,在神州大地上筑成铜墙铁壁!

邪不压正,正义必然战胜邪恶,请记住这颠扑不破的真理吧!

附录:

一、联合国第七次预防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关于“黑社会”、“毒品”及“恐怖活动”的决议

第1号决议 有组织的犯罪

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大量证据说明许多国家中有组织的犯罪包括非法贩运毒品的升级以及其带来的社会及经济代价;意识到有组织的犯罪越来越多是跨越国界,往往披上表面上是合法商业活动的伪装,对它加以取缔极为困难。

回顾1980年8月25日至9月5日在加拉加斯举行的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关于防止滥用权力的第7号决议,该决议建议会员国加强合作努力,以防止、检举并控制这一活动形式,并建议这种努力,包括法律互助条约或公约应规定制订收集证据和引渡人士的程序。

注意到提交第七届联合国大会审议的“从发展角度和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角度来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指出,应简化刑事问题上的国际合作方式,诸如引渡及调查和法律援助的各种形式,并使之更加有效;还指出,联合国应制订供各有关国家应用的适当的模式文书,以便进一步推动这些方法的使用,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国际合作的效率以同犯罪作斗争。

还注意到若干区域组织通过的或正在审议中的关于法律事项上相互援助主题的公约和公约草案。

忆及大会1984年12月14日第39/112号决议的特别请第七届预防犯罪大会重视非法贩运毒品问题,以及大会关于禁止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有关活动的公约草案、关于管制药品贩运和药品滥用的宣言以及国际禁止贩运毒品运动的1984年12月14日第39/141号、39/142号和39/143号决议。

深切地注意到为第七届大会和国际青年年举行的各区域筹备会议所报告的青年参与毒品犯罪的上升趋势,这使他们身心健康恶化,造成他们犯罪,特别是为了获得维持其开支庞大的毒瘾所需费用的犯罪,甚至于自杀。

1。要求会员国加强努力在国内更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的犯罪,包括如果认为在个别制度内有必要,考虑采取如下措施,但应按照一般法律程序保障和维护基本权利,并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a)改进本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如下措施:(一)对新式的技巧高深的犯罪活动形式采取新的攻势;(二)规定没收非法获得的资财;(三)加速取得在国外的证据供用于本国法院刑事诉讼程序;(四)改进本国有关引渡的法律;(b)进行全国性禁毒宣传运动以制订有关治疗、康复、执法和教育过程的措施,以便对付药品滥用;(c)加强执法机构,扩大这些机构的权力;(d)建立拥有适当权力的国家机构,如打击犯罪的国家当局或委员会,以便进行调查和取得证据,从而对那些进行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主要人物提出起诉;(e)审查或通过有关征税和滥用银行保密和赌场权利的法律,以确保这些法律足以有助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是在各国间转移用于这类犯罪活动的资金或来自这类活动的收入;2。促请会员国加强在国际范围内的活动以对付有组织犯罪,包括在必要时加入有关的多边条约,缔结有关引渡和进行法律方面的互相援助的双边条约;3。建议要求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a)制订一个全面的准则和标准的纲领,以协助各国政府采取措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对付有组织的犯罪;(b)参照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业已进行的努力,制订有关引渡和法律互助的模式条约;(c)促请麻醉药品委员会继续安排定期传播有关对付滥用药品、特别是年青人滥用药品方面的治疗、康复和教育方案的资料;4。建议会员国最优先重视反对有组织犯罪的措施,特别是应迫切重视按照一般法律程序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制订引渡条约和法律互助及合作安排。

第2号决议 反对非法贩运毒品

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对毒品非法贩运和滥用而致使公众的健康、特别是青年人的健康以及人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损害表示关注。

对许多会员国报告的已确知非法贩运毒品活动有所增加表示关注。

考虑到绝大部分非法贩毒都是涉及犯罪组织的人员所为,而这些组织的活动一般都是跨越国境的;并考虑到这些组织能够利用巨大的财力。

注意到一方面从非法贩运活动中所获得的高额利润不断鼓励犯罪分子从事这种贩运活动,而另一方面这些利润最后将被用作从事这种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的资金。

因此,考虑到如果除采用传统的刑事司法手段外,还采用其他法律手段特别是通过没收办法来预防非法所得资金的积累和再使用,反对非法贩运的斗争将会是更加有效。

还考虑到加强对诸如非法收益的来源、形成和目的地这类问题进行刑事诉讼调查的方式将会很有帮助。

考虑到国际贩毒的特点使各国在刑事诉讼方面需要进行最紧密的合作,而这种合作还应包括有关非法收益及截获和没收这种收益的调查的活动。

忆及麻醉药品委员会1983年2月15日通过的第1(xxx)号决议,该决议除其他事项外,还确认没收犯罪分子的贩毒收益是减少此种非法贩运的一种有效手段。

铭记现有的一些国际文书的重要性,特别是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所有这些文书为与药品的非法生产和药品滥用进行斗争在法律上创造了条件。

深信由于贩运毒品的方法越来越复杂而且手段也越来越诡诈,因此必须在国家和国际各级进一步制订出法律措施,以便更加有效地与贩运毒品的活动进行斗争。

忆及大会1984年12月14日第39/141号决议、根据该决议已开始了一项项新的禁止非法贩运公约的制订工作,该公约将特别涉及那些目前实施的法律文书中所没有涉及到的问题。

承认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在研究对付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的犯罪的各种形式的措施中所起的作用。

考虑到对非法贩毒的收益采取干预的问题,在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其他现行的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文书中都没有明确地提及。

认为除了对非法利润采取干预外,在已生效的国际协定的规定外,还应尽最大努力研究并通过反对非法贩运以及国际合作加以取缔的新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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