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区别的:社团主义要求个体和组织的自治;社区则试图设置个体自治的边界;并且迄今还没有产生组织自治。然而这种发展是可以想像的:首先个体自治的程度不断增强;继而导致社区组织自治的加强;最终实现更广泛的社会自治。这无疑将增强公民社会的结构。
如果中国在发展现代经济的同时;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建立一种更强大的起控制作用的社会秩序。这样;程序和公共机构是必要的;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动员社会成员的时间、积极性、精力、忠诚;使之为一个或更多共同目标奋斗。在这一点上;社区能够承担这一角色。由于中国政府的发展方向是小政府;并将自己局限于制定一般经济、政治和外部的框架条件;不断退出社会和日常生活的安排;因此社区逐渐接受了纪律机构的功能;在这种机构中人们学会遵守纪律;以便自我约束;取代父亲管教式的纪律约束。这不仅是社会文明进程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合理化的一部分。
五是和谐社会和公民社会。“和谐社会”的概念首次出现在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的报告中;并由*总理在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进行了阐述。*、法制、公平、诚信和社会发展的均衡是这个社会的典型特征;问题在于怎样解决社会矛盾以及以何种方式根除矛盾根源;进而实现社会的稳定。这一目的应该通过建立一个稳固的经济基础、经济和社会的公正、行之有效的法制体系和不断提高的教育水平来达到。在这个概念框架内;中产阶级扩大、低收入人群数量减小、反*等;这种社会的理想规划取代了“共产主义”的抽象目标。因此“;和谐社会”是一个不十分遥远的、可以实现的社会“理想模式”;这种社会前景美好;尽管社会矛盾依然存在;但可以得到和平解决。
“和谐社会”概念也使人想起美国社会学家阿米泰?伊兹欧尼(Amitai Etzionis)的“优越社会”。他反对由国家实施这个任务;因为那将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而应该由自觉的公民来完成。然而即使在现在;中国也不再涉及自上而下的命令;国家关心更多的是鼓励人们自觉实现和谐社会。就此而言;这两个概念相去并不很远;尽管框架条件不尽相同;权威的社团主义概念还是描述了中国的现状。其根本区别在于;个体自治是西方国家关注的中心;而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才是中国的重点。
总之;培养和造就真正的社会公民;发展社区组织;促进关心社会问题的社会团体的形成和志愿者的产生;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并允许其开展活动;加强公共监督;比如监督机关工作人员以便减少*;发展私营经济;鼓励私营阶层参加社会政治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力量。这些都是中国加强公民社会的领域。
托马斯·海贝勒(Thomas Heberer),杜伊斯堡—埃森大学政治学研究所、东亚研究所;吴志成,南开大学欧洲研究中心、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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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1)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发展
林尚立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实行的人民*的直观表述。其本意是:人民是管理国家的主体,决定国家事务。在价值上,这个取向是积极的,符合*的核心精神,即人民统治;而在工具上,即在制度上,则需要通过一套复杂而有效的制度体系来实现。这套制度体系,不仅要体现出人民对国家最高权力的掌握,而且要体现出人民在日常社会管理中能够决定自己的事务。从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角度看,人民决定自己事务的条件和能力,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成为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的前提和基础。可见,不论在多高程度上强调人民*的价值和意义,只要将其付诸实践,其根本都必然在于人们能够决定自己的事务。做不到这一点,人民*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根基。中国的政治体系将人民决定自己事务的政治生活定位为基层*。基层*建设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基础。基层*运行的主体是公民,理论与实践都表明,以公民为主体而展开的公民协商是基层*的重要形态,发展公民协商是基层*建设的重要途径。为此,本文拟从中国基层*发展的内在逻辑,探讨公民协商在中国基层*发展中的地位、价值和可能的前景。
基层*:中国的含义
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基层*”的概念与“草根*”的概念常常是混用的。在正式颁发的文件中,所谓的基层*就是存在于基层政权与基层社会的*制度和*生活,主要包括基层政权的*选举与*管理、城市的居民自治、农村的村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但是,从来没有用“草根*”的概念来代替“基层*”的概念。而在新闻记者的文章和学者撰写的论文中,“基层*”的概念常常被“草根*”的概念所替代。“基层*”是中国自身*实践所形成的概念,而“草根*”则是直接来自西方政治学的概念,其现实指向实际上也就是源于基层社会的*生活。基于社会结构和内在逻辑的差异,“草根*”成长的逻辑起点是民众的*需求,而“基层*”成长的逻辑起点则是国家的*需求。新闻界和学术界力图从社会的角度来把握基于国家动员逻辑所形成的“基层*”的*意义和可能的发展趋势,所以,更多地用“草根*”的概念来表述和分析“基层*”的事实,其中所蕴涵的政治期待是显见的。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谁都无法否认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个体的日益独立是中国基层*发展的根本动力,但这并不能改变中国基层*成长的逻辑起点来自国家建设对*需求的这个事实。忽视了这一点,也就无法真正看清中国基层*的实际含义。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并不是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它们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将基层*纳入国家*建设与发展的战略平台,确实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而且经历了一个历史演进过程: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总结“*”的基础上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特别要着重努力发展各城乡企业中劳动群众对于企业事务的*管理”。1982年,*十二大报告中强调,应该将社会主义*扩大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扩大到基层,即“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应当成为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的方法”。1982年底,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将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写入《宪法》。1987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同年10月,*十三大报告中不再仅仅把基层*作为*拓展的空间,而是更多地将其视为完善国家制度,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提高党和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空间。报告指出:“在党和政府同群众组织的关系上,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基层*生活的制度化,是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当家作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维护全社会安定团结的基础。”这个认识上的变化,大大提升了基层*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战略地位。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基于这两部法律,1992年10月召开的*十四大,第一次划定了中国基层*的三大组成部分,即职代会、居委会和村委会。1997年9月,*十五大提出了“扩大基层*”的政治建设目标。报告指出:“扩大基层*,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最广泛的实践。”从报告的内容来看,扩大基层*的最直接表现就是把城乡基层政权的*建设纳入基层*范畴;同时,在*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原则下,扩大了基层*的运行空间。然而,2002年召开的*十六大,虽然依然坚持“扩大基层*”的建设目标,但在“扩大”的取向上有了一些变化,最明显的变化是:强调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同时,不再将基层政权机关的*选举和*管理列入基层*范畴。也就是说,基层政权机关的*运行不属于基层*范畴,但人民群众对基层政权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则属于基层*范围。*十六大对基层*边界的重新划定,实际上也就划定了基层*扩大的实际空间。*十五大、十六大对基层*边界划定的微妙差异,实际上蕴涵了这样深刻的政治问题:在扩大基层*问题上,国家与社会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博弈关系。这种博弈关系也体现为新闻界和学术界热衷于用“草根*”的概念来表述中国的基层*的观念和学术倾向。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2)
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推进基层*建设的历程看,这种博弈关系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之后才开始出现并逐渐发展的。结合这个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和政治变化不难看出,其中的动因主要有三方面:其一,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基层*进入法制化保障和制度化运作时期,由此形成的制度空间,既是国家通过*机制解决变革社会问题的空间,也是社会通过*机制表达利益、监督政府、维护权利的空间。其二,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不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孕育出日益独立的社会和自主的个体,社会结构发生着深刻变化。这种变化在不可避免地带来诸多新的社会问题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政治参与。开发基层*是吸纳政治参与、协调社会关系、化解利益紧张的最好途径。其三,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不论国家还是社会,在深刻反思了中国*发展的道路与路径后,逐渐形成了一种共同的选择——走渐进的*发展道路。而扩大基层*,是这种*发展的基本路径。由此可见,国家与社会在基层*发展问题上的博弈关系得以出现的关键点在于,进入90年代之后,不论从哪个角度讲,基层*都成为国家与社会的共同需求。只是各自的追求略有不同。对于国家来说,扩大基层*的基本目标有三:一是推进人民*;二是培育社会治理,弥补国家退场之后的基层社会治理真空;三是协调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保障政治与社会稳定。对于社会来说,其目标也有三:一是维护日益增长的个体权益;二是满足不断增长的政治参与;三是有效运行手中的*权利。实际上,国家的追求与社会的追求本质上并不矛盾,两者有着深刻的内在一致性。但是,由于逻辑的出发点不同,这种并不矛盾的追求无法完全糅合。国家追求的逻辑出发点是制度的*化,即基层*制度的*化;而社会追求的出发点是*的制度化,即基层*需求的制度化满足。因而,国家力图在制度范围内扩大*,而社会力图用制度不断肯定和巩固*的新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自然就形成了强大的制度创新动力。这种动力很快被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尤其为基层政府所吸收,成为基层政府推动政治体系改革试验和制度创新的合法性基础。于是,出现了超越《宪法》规定的乡镇长*这样触动根本的改革试验。对于国家来说,其经济与政治发展既需要这样的制度创新动力,但同时也需要《宪法》制度的巩固和政治大局的稳定,因而,把扩大基层*明确在特定的范围内自然被视为一种稳妥的选择。在这样的选择下,将延伸到基层政权的基层*回落到基层自治的空间,自然就成为国家对社会*需求的必然反应。
总之,扩大基层*是国家与社会的共同需求,但各自的出发点略有差异。基层*发展要在划定的空间中同时满足国家与社会的需求,关键在于深化基层*,其核心就是扩大基层*的自治性和参与性,即让人民群众能够在这个空间以及这个空间所形成的*舞台上充分行使其*的权利,实现当家作主。虽然基层政权的*运行不包括在基层*之中,但不断深化的基层*必然会对基层政权的*化产生深刻的影响,从而产生推动国家*整体成长的政治发展效应。所以,中国目前的基层*格局是:其空间在职代会、居委会和村委会,其主体就是人民群众或者说是公民,其要求是*选举、*决策、*管理与*监督,其效用在于自治、维权、公益、参与、协商和监督,其基础是社会的发育和基层政权的*化和法制化,其触及的领域有政党、政府、社会、企业和团体。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3)
公民协商:扩大基层*的有效路径
显然,在中国社会,扩大基层*的本身就是深化基层*,使基层*制度有效运行起来,承载起其应该承载的使命。从国家与社会对基层*的期待来看,中国基层*发展要同时获得国家与社会的支持,必然要保持4个规定性的有机统一,即群众性、有序性、自治性与参与性。所以,基层*的深化,就必须深化这4个方面,并将其整合为推动基层*发展的动力。为此,基层*建设可以从多方面进行努力,其中就应该包括公民协商体系与机制的建设。相比较而言,公民协商对基层*建设和发展具有综合性的效应,因为,公民协商本身就充分体现了*的群众性、有序性、自治性和参与性。
实际上,在中国基层*中,不论是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还是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会议,本身都已经具备公民协商的机制与平台。在城市,有居民会议,年满18岁以上的居民都可参加居民会议,而且《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农村,有与居民会议完全类似的村民会议。在企事业单位,《工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除了这些法律规定的制度基础之外,公民协商在中国基层*中的运行还有良好的社会基础。基层*的主体就是人民群众,就是公民。由于中国实行的不是竞争性的而是合作性的政党制度,所以,参与基层*的人民群众之间没有过多的党派界限,可以直接以公民的身份参与基层*生活。中国的社会和政治结构形态为公民协商的成长提供了十分有利的社会条件。
然而,在基层*的建设和发展中,虽然有协商的*行为,但没有形成公民协商的概念与机制。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们没有公民协商的传统,这也与以往我们缺乏自治政治的传统有关。二是我们的基层群众自治一直没有摆脱政治与行政的过度控制和干预。因为,在这样的情形下,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无法完全自主发展,形不成成熟的自治需求。没有成熟的自治需求和自治实践,就不可能在现有的制度空间和制度平台上自觉地发育出公民协商。三是人民群众作为现代公民在社会中获得独立存在的时间不长,因而,其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都还不健全,整个社会也没有达到成熟公民社会的水平。这些原因在说明公民协商发展有限的同时,也说明了公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