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二)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四)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