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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第2页)

第二天白宝山警告她:“这件事你不能讲出去,你要是讲出去,我也杀了你。”

这种威胁,已经是老生常谈了。

1996年的冬季,北京连着下了几场雪。谢宗芬没有出摊,白宝山也没再作案子。天气是太冷了。

白宝山在北京做的抢劫案(以抢钱为目标的抢劫案),只此一起。说不清是出于他的狡猾,还是另有目的。

抢了钱,白宝山还跟以前一样,花钱靠谢宗芬,这笔钱他只动了一点点。母亲每月给他100元,他说不要了。花销上,仍然十分节俭。

五、枪,是铁证

“12·16”案件给警方提出了一道难题。

犯罪分子完全改变了作案方式,“12·I6”抢劫案与前5案无论在案件性质、作案目标、侵害对象和作案手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犯罪分子使用的枪支与前5案也不一样。

从形式上看,这应该是与前5起系列抢枪案无关的另一起独立的案件。

侦查工作是从德胜门烟市做起的,北京市公安局和东城公安分局还是很快注意到这起案件与北京“3·31”系列涉枪案件及徐水枪案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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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侦察人员在现场收集到犯罪分子遗留的3枚弹壳,其弹底标识与5起涉枪案一致,都是75-81。

北京市局对这一批号的子弹做过彻底的调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这种子弹分布在新疆,以其它渠道出现在北京的可能性极小。

第二,现场目击者反映,作案分子使用的是自动步枪,对枪形的描绘,与徐水被抢劫枪支相近。

第三,作案分子一人作案。无论在现场,还是逃跑途中,目击证人均未看见有其他同伙。这也与前5案一致。

第四,此案与前5案,在逻辑上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前5案除了与巡警的遭遇战,作案方式基本上是一致的。从前5案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原因和目的,起码有以下三种可能:一、怀有政治目的,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二、制造恶性事件,报复社会;三、抢枪,是为了抢劫财物。在没有新案件发生的情况下,这三种可能性,均无法排除。

“12·16”案件发生后,由于它与前5案,有着多项一致性。警方做了这样一个大胆的描画:

犯罪嫌疑人抢劫武器的目的是为了抢劫财物,作为第一步,他需要抢劫一支携带方便、便于隐蔽的枪。前4案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目的。徐水案件后,犯罪嫌疑人抢枪的目标基本完成,转而实施他“抢劫财产”的最终目标。

在作案工具上,第一案犯罪嫌疑人抢劫了“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之后4案都使用了该“五六”式步枪,第五案抢劫了自动步枪,第六案(抢劫烟摊案)放弃“五六”式步枪,改用自动步枪。

这一描画能否成立,关键看“12·16”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枪种的确认。

北京市局技术处副处长,痕迹专家王满仓对“12·16”现场提取的子弹进行了专门研究。

由于“81—1”式自动步枪是新枪种,在部队配备较少,其特征难以把握。北京市公安局待意把这种自动步枪的设计者请过来,为技侦人员上课,讲解“81-1”式自动步枪的性能、特点,以及与“五六”式半自动步枪、自动步枪的区别。

在王满仓主持下,经过严格的鉴定,得出了科学结论,犯罪嫌疑人在“12·16”抢劫杀人案中,使用枪种为“81-1”式自动步枪。

这就为“12·16”案这一特殊案件,与前5起案件的串并案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这一结论,也修正了警方对前5起案件的性质的判断,清晰地表明,犯罪嫌疑人的抢枪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抢钱。

“12·16”案串并的主要意义,也在这里。

这一结论,也使警方在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职业、生活层次及其它特征的刻画上,得到进一步的修正。

第八章

一、从北京,到新疆

时间进入了1997年。

北京是平静的。犯罪分子并没有按照警方所判断的,在北京继续作案,也没有在北京周围地区继续作案。

自1997年春天到仲夏,这个穷凶极恶的持枪歹徒隐藏了起来。在北京西郊,在北京市内,在河北地区—一乃至在全国,那支打死我两名解放军战士、击伤7名军警人员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再没打响过,那支杀死女烟贩许桂花的“81—1”式自动步枪,也销声匿迹。

犯罪分子蛰伏了起来——他消失了,不见了。

这并不符合常理。

北京市公安局的侦查及布控工作始终没有放松。尽管罪犯没有出现,尽管没发生新的情况,没发现新的线索,尽管犯罪嫌疑人的枪没有打响,“3·31”专案组仍夜以继日地工作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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