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人好战,情有可原,但作为大清帝国的总当家,慈禧太后考虑的可能要多一点。就当时的情况来说,虽然清军在镇南关、谅山等地大败法军,并在北越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但是,法国舰队当时也占领了澎湖,对台湾地区形成了封锁状态,中法在陆海两个战场上,双方互有胜负,总体上形成一种均势。
慈禧太后担心的是,法国人会因失败而愤怒,因愤怒而继续扩大战争。实事求是地说,对于越南未来的战局,不要说慈禧太后没有十分的把握,恐怕前线将士心里也未必有底。镇南关大捷和临洮大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清军在人数上的压倒性优势所取得的,而双方在军事实力上的差距,却不是短时间能够弥补的。
譬如在海战方面,中国的海军和法国舰队根本不是一个级别,这从马尾海战和浙江石浦中国两艘军舰被击沉的惨痛失败就可以看出。更让慈禧太后心烦意乱的是,法国舰队可能会对从南到北的海上漕运构成威胁,甚至可能像第二次鸦片战争一样,法国舰队北上进行骚扰,再度攻击京畿,这也导致清廷对持续作战底气不足。
海防空虚,加之战争耗费巨大,清政府在财力上难以支撑,也是停战求和的重要原因。中法战争总共耗资一亿多两白银,清政府并为此欠债达两千万两,其中相当部分是以海关税收作为担保,向外国银行所借的债款。(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
《中法新约》,不算成功的成功(2)
再从当时的国际形势来看,虽然英美等国在战争期间保持中立,但战争的过分延长会危及他们在中国的商业利益。正因为如此,英美等国也一直给清廷施加压力,迫使中国尽快对法妥协,早日结束战争。英美等国并不希望中国取得对法战争的全面胜利,因为这可能会使得清廷对西方列强采取强硬措施,譬如英国外交大臣就曾说过,“中国的任何胜利,都会一般地对欧洲人发生严重后果”。
而中国的两个邻居,俄国和日本,也在虎视眈眈地注视着战争的进程。拿俄国来说,早两年因强占伊犁的阴谋未能得逞,目前正企图利用中法战争浑水摸鱼。1884年9月,在法国突袭马尾港的福建水师之后不久,俄国报纸竟然声称:“中国伊犁背约,将来法攻中国,俄亦欲夺疆土。”俄国人对土地的贪婪,的确让清廷头疼不已。
更为严重的是未来的中日冲突。中法战争期间,日本策动朝鲜的亲日派开化党发动“甲申政变”遭到失败后,也不断鼓吹武力侵朝,这对中国北方的安全形成了潜在的巨大威胁。1885年初,正当中法军队在北圻激战之时,日本代表伊藤博文来华与李鸿章谈判有关朝鲜“甲申政变”的善后事宜,却与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暗通款曲。清廷当时最担心的就是,法国和日俄勾结,南北呼应,乘机在北方挑起事端,到时清廷根本无法同时应对。毕竟,以清廷当时的实力,是无法同时打赢两场战争的。
此外,当时台湾仍受到法国舰队的严密封锁,形势险恶。而越南当局在中法战争中一味妥协投降,甚至在法国人的胁迫下公开断绝了同清廷的宗藩关系。越南的离心离德,也让清廷心灰意冷,失去了继续援越抗法的信心和理由。
正是出于多种考虑,慈禧太后在权衡利弊后,决定舍越南而保台湾,承认越南沦为法国保护的现状。恰在此时,法国茹费理内阁垮台,新的法国政府对持续的战争也感到不堪重负。正因为双方都不想再打下去,两国间已进行了多日的秘密谈判便开始互相妥协,彼此都表现出和平解决的意愿。
1885年1月,在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的插手干预下,清政府授权中国海关总税务司驻伦敦办事处的英国人金登干作为中国代表,同法国外交部进行秘密谈判。得到清廷授权后,金登干于4月4日同法国外交部政治司司长毕尔签订了《巴黎停战协定》(又称《中法议和草约》)。
金登干签的只是初步的合作意向书,正式文本还要双方正式代表重新谈判拟定。后来,法国政府代表兼驻华公使巴德诺来到天津和李鸿章进行谈判,以敲定和议最后的正式文本。1885年6月9日,中法双方在天津签订《中###订越南条约》(通常称《中法新约》),和约共十款内容。
在随后的1886年到1888年,根据《中法新约》的约定,清政府又和法国签订了《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中法界务条约》、《中法续议商务专约》等后继条约,由此,法国终于打开了通往中国西南的商业之路。
中法之战结束了。在这个战争中,清廷乘胜求和基本没有什么疑问,但中法战争到底是不是“不败而败”,学界一直争论不休。
不如来看看条约原文。条约第一款和第二款,说的是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具体来说,就是规定越南境内的事情比如叛乱什么的,由法国自行弭乱安抚。中国境内的匪党等事情,由中国设法解决,不要弄到越南来。至于那些在越南的中国侨民,改由法国保护,一视同仁。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
第二款说,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不管是已定的还是续立的,都请中国不要干涉,至于今后中越往来,也不要有碍中国的威望和体面。
这两款的意思就是,越南以后是死是活都改由法国来保护,清廷不必插手。反正大清帝国在越南也没有行使过什么实质性的权利,现在又无力承担义务,天朝的面子问题都是虚的,设法保全就是。至于第一款的后面规定,更像是中法互不侵犯条约。
《中法新约》,不算成功的成功(3)
第三款提出要勘测界址,划定中越国界。说句题外话,中国古代不存在什么具体的国界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世界以中国为中心,不用划界。但是,近代民族国家的观念兴起后,敲定双方的边界成为国际通常做法,划界也是迟早的事情,不提。
第四款讲的是对中越老百姓往来两国的边境管理,比如发放护照之类的,这些也是欧洲人搞的新鲜玩意,也算是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了。
第五款说的是通商问题。中国与越南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的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可以在此居住,和其他通商口岸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也可与法国商议,在越南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官驻扎。
第六款是对第五款的补充,商定以后具体讨论关于通商的章程和税收等问题,这就是后来签订的《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中法续议商务专约》。
上面这两款,原来的观点认为是侵犯了中国的权益,说是法国人打通了侵入中国西南的门户,被骂得很厉害。但以现在的观点看来,这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通商条款,从条约内容上来看,双方都是平等的,谈不上谁侵犯谁的问题。看来,教科书的老调子有点跟不上时代潮流了。
第七款是关于修建铁路的,法国将在越南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劝助。”但特别说明的是,“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从这条来看,也看不出有什么不平等的,法国人已经特别说明,中国修建铁路可以考虑和法国多合作,但没有规定这是法国独享的权利。事实上,战后中法两国和好如初,后来北洋舰队的船坞工程,和马尾港一样,还是请的法国人承包建造呢!
第八款约定通商条款和将来的章程十年为期,期满可续修。这也是当时的国际惯例,不提。
第九款是法国撤兵的规定,规定条约彼此画押后,法军立即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第十款是关于双方换约的,不提。
条约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