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杀的艺妓叫什么名字?”
“不关你的事。”
“你告诉我嘛!”
“我也不知道。”
“不是在你工作的地点被害的吗?你不可能不知道!”
“我忘了,因为我对这件事不感兴趣。”
“是不是早先去的朋友?”
“不会的。”
“你说不会,那么你认识这个艺妓啰?”大规的表情有了明显的反应。按理说他在中谷公司工作,即使认识已经去羽代的留美的朋友也不足为奇,但他的反应却十分狼狈。留美敏锐地察觉到大规的反应很不正常,于是对大规说道:
“我不去羽代了,下一站我就下车!”
“不行!”
大规抓住了留美的胳膊。
正在这个时候列车已进了站。不在这一站下,下一站就是羽代,一旦被带到羽代就再也跑不了了,于是留美拼命地嚷道:
“放开,我要下车!”
大规还是抓着留美的手不放。从他的态度上可以猜出到羽代工作凶多吉少,大规正是为了监视她而来的。现在留美才看透了中谷甜言蜜语的内幕。
“你敢下去,就下去吧!”大规冷笑着说道。
因为大规的声音十分严厉,留美一下子慌了神,但又一想,现在再不逃就没有机会逃了,便鼓起勇气站了起来。这时突然感到肚子旁边有一个东西在阻止她行动。留美说了一声:“你要干什么?!”当她看到这个东西是一把锋利的尖刀时,顿时变了脸色,刀尖已经透过衣服接触到她的皮肤,她感到有些疼痛。
“如果敢动一动,刀尖就会刺进你的肚子!”
大规的眼睛紧紧地盯着留美,充满着可怕的神色。留美被恐惧紧紧地束缚住了,连声音也无法发出来了。
“好,就这样老实待着,这样就可以免受皮肉之苦。”
大规看到留美不再抵抗,感到放心了,正要松一口气时有人来到了他的身旁,大规感到疑惑,正要抬头看时,拿着凶器的手一下子被抓住了,凶器也被夺去了。这是一种非常迅速而熟练的动作,没有等到大规表示抗议,这个人已把警察证件展示在他的眼前,并向他宣布:
“大规茂,你因威胁和非法携带凶器罪被捕了!”
2
自从大规把鹤川留美从A市的中谷事务所带出之后,A市警察署的人就一直在跟踪,但如果在中途制止他们,又怕留美说她是自愿同大规出来的,那警察就无权干涉;如果到了羽代,就是羽代警察署的管辖区,即使抓住了经营卖淫拐卖人口的证据,A县警察署也无权插手。秋生正是为了要弄清中谷和中户组的关系才派人跟踪的,因此不便暴露。
但是没想到中途情况发生了变化,留美和大规发生了争吵,似乎大规想阻止她下车,并且拿凶器威胁她。究竟应该先救留美,还是应该按原来计划看留美被送到什么地方去?侦查员感到很为难。
秋生在临行前已经授权侦查员,万一途中情况突然发生变化,他可以随机应变,酌情处理,当他看到在途中上车的旅客谈到“汽车旅馆中被杀害的艺妓”之后,留美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似乎对去羽代一事感到了恐惧,于是便断然决定:与其让大规把留美送到中户组的妓院里,倒不如在火车上以拐骗等罪名将大规逮捕,和中谷一起解决。
当大规看到侦查员出示的警察证件时,脸色顿时苍白,而留美则大声哭起来了。警察当着众旅客的面给大规戴上手铐,并且马上把他们两人都押下车。侦查员考虑:如果到了羽代再办移交给A县警察署的手续就很困难,因此在列车未到羽代之前就把留美和大规押下车。
日本法律规定,在辖区外抓到罪犯时,原则上应移交给当地的警方去处理。侦查员逮捕大规的地方是在列车上,按道理应该移交给铁路警察署或车站的警察。但是,法律上对逮捕现行犯的移交对象没有特别规定,因此移交给自己所属的都、道、府、县的警察部门也不违法。
大规是以威胁罪被逮捕的,但是根据大规的供词,也有可能被定为掠夺和拐骗罪。
用暴力行为或威胁手段,将对方置于自己或第三者的实际控制之下者称为掠夺;以欺诈或诱骗为手段的称为拐骗,两者加起来就称为“拐取”。如果被“拐取”的是一个未成年的少年,即便拐骗者没有什么特定的目的,也可定为“未成年者拐取罪”。
如果被拐骗者是成年人,犯人必须是以营利、猥亵或结婚为目的,才能定为“拐取罪”。中谷的意图很清楚,是要强制卖淫,他以花言巧语欺骗留美,想把她送去羽代,因此应该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拐取罪”。
鹤川留美已21岁,适用于以营利等为目的的“拐取罪”,但是要根据大规的“目的”而定罪。估计大规只不过是受中谷之命对留美进行“看守”的,不过,如果证明中谷有营利的“目的”,则大规也要以同犯论处。
大规在被捕时供认了他是受中谷之令把留美带去羽代给中户组。因为逮捕大规的不是羽代市的警察,所以他可以毫无顾忌如实回答问题。他一连供认了许多令人意外的情况,他说:他在羽代市的“城堡”汽车旅馆工作时,接受该市的暴力团中户组的旨意,在3月10日晚上把能打汽车旅馆所有房间的万能钥匙借了出去,就在这个晚上,秋本和子在旅馆中被杀害,田泽弘被当做凶手当场被捕。由于这件事使他面临受追查的危险,因此听从中户组的安排辞去了“城堡”汽车旅馆的工作,到A县找中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