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o;什么?&rdo;
&ldo;你别忘了,我上次帮苏沫沫卜算过一次,两年后苏沫沫的流年大运是一片空白,这又多了一段时间苏沫沫就剩一年多的寿命了,苏沫沫一死,朗星辰的游阳书就会失效,到时就是朗星辰魂飞魄散的时候了。她们的命运……从朗星辰自剖鬼心,喂苏沫沫喝下她的半片鬼心开始,就连在一起了。&rdo;
穆容很自责,说道:&ldo;要不我让郝解放想想办法?都怪我没有照顾好她。&rdo;
桑桐摇了摇头:&ldo;没用的,与其做这些无用功,我们不如想办法把那个白象国邪修找到,处理掉。苏沫沫的元寿本就不多了,朗星辰留在阳间的时间也不多了。可这游阳书却是个问题,匹夫无罪怀璧其罪,说不定除了这个邪修还有旁人想夺走朗星辰的游阳书呢,她们现在在一起,我真担心苏沫沫也被牵连进来。&rdo;
穆容回到了自己的肉身中,取了一张实体镇魂符交给桑榆:&ldo;你抽空把这张镇魂符给苏沫沫送去,我一会儿去她家给她布置法墙。桑桐,你找找邪修的下落。&rdo;
&ldo;好。&rdo;
朗星辰注视着眼前的一幕,随着穆容的离开,眼前的画面也渐渐淡化了。
朗星辰的魂体虽然受到了重创,但这一次她并没有失去&ldo;意识&rdo;或者是进入了某种更高的阶段,意识和魂体分离了,她的魂体虽然躺在那儿,动也不能动,但是她却能看到后来发生的所有事情。
她看到了苏沫沫亲吻自己,也看到了这场谈话……
画面一转,朗星辰的意识又出现在了殡葬中心的主楼,最高层‐‐骨灰寄存处。
穿着校服的苏泽宇正站在装有朗星辰骨灰的格子前,今天并不是休息日,苏泽宇利用午休时间还和班主任请了两节课的假,来到了这里。
昨天晚上苏泽宇梦到了朗星辰,虽然已经过了一年多,但这个比亲姐姐还亲的人,一直都在苏泽宇的心里。
苏泽宇打开书包,拿出一瓶果汁拧开,倒在杯子里放到了朗星辰专属的格子里,又拿出几包坚果一同放了进去,关上了玻璃门。
骨灰盒上贴着朗星辰的头像,旁边放着一个小巧的白色牌位,上面写着朗星辰的生卒年。
苏泽宇的眼眶有些红,低声道:&ldo;姐,我昨天晚上梦到你了。你在下面过的好吗?前段时间我姐最后一次自杀未遂,醒来以后就把你给忘了,你不会生气吧?她不是不来看你了,是她……病了。咱爸咱妈岁数大了,经不起悲伤,我姐不在的时候,他们提起你,还是很想你。前段时间月考我考的不是很好,理综答的一塌糊涂,我花了二十块钱找超市阿姨帮我在试卷上签的字,你不在,再也没有人替我兜着了,也没有人帮我补课了。&rdo;
苏泽宇看了看时间,说道:&ldo;我得回去了,给你带了你最喜欢的果汁和坚果,我走啦。&rdo;
随着苏泽宇的离开,朗星辰脑海中的画面也消失了,她的意识又回到了苏沫沫的公寓里,苏沫沫正闭目坐在沙发上,观察着灵海中她魂体的情况。
……
时间一天天过去,很快就到了俞小倩二审开庭的前一天,这期间苏沫沫一直没有上班,她请了假。
误打误撞之下给李明义和律所的老板释放了一个信号,他们相信了苏沫沫不打算打赢这场官司了,所以直接给苏沫沫开了绿灯。
直到俞小倩的电话打到了苏沫沫的手机上,苏沫沫才记起,自己居然把二审的事给忘了。
电话这端,苏沫沫沉默良久,说道:&ldo;对不起俞总,因为我个人原因,这场官司的二审可能会败诉,我……会引咎辞职的。&rdo;
俞小倩轻笑一声,说道:&ldo;这场案子本来就是死结,凭咱们现有的证据是不可能打赢的,你提交了法官回避了吗?&rdo;
&ldo;还没有。&rdo;
&ldo;那就好,我现在刚到机场,一会儿我们见一面,有新证据提交给法庭。&rdo;
&ldo;好。&rdo;
苏沫沫涂了厚厚的防晒,打了一把太阳伞出门了,直奔上次的咖啡厅,在上次自己坐的位置上看到了俞小倩。
俞小倩瘦了一圈,皮肤也黑了一个色号,看到苏沫沫开心地招了招手,苏沫沫坐到俞小倩的对面,俞小倩的气色很好,人也很精神。
&ldo;俞总。&rdo;
&ldo;你怎么了?生病了吗?脸色很差。&rdo;
&ldo;没有……可能是这段时间一直宅在家里,久不见太阳的原因吧。&rdo;
俞小倩蹙眉,问道:&ldo;怎么,律所的那几位为难你了?&rdo;
苏沫沫摇了摇头。
俞小倩没再追问,从背包里拿出了厚厚的一沓资料,推到苏沫沫面前:&ldo;你看看。&rdo;
资料是中英双语的,中文的那份由权威机构翻译,并且盖了公章。
&ldo;这是……?&rdo;
&ldo;这是我回鹰酱国处理的事情,案子翻盘的关键证据,你看完以后如果觉得没问题,麻烦帮我提交到法院。&rdo;
&ldo;好。&rdo;
看着俞小倩带回的资料,苏沫沫瞪大了眼睛,抬头看了俞小倩一眼,见对方微笑注视着自己,却是一副胸有成竹的模样。
商标法中有这样一项条款,叫做&ldo;使用在先&rdo;原则。大致意思是:在注册之前,有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非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在现在使用的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也就是说只要俞小倩能提供出一份证据,证明她所设计的&ldo;守护&rdo;系列,在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之前已经有了相关产品,那么我方当事人&ldo;使用权&rdo;在先,原告那家皮包公司注册商标对我方已使用的商标并无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