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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四(第3页)

唐宣宗时,左卫率府曹参军张戣将律文按性质分成一百二十一门,并把同性质的令、格、式分别附于各门律后,编成了一部,得到皇帝的采用,下诏命刑部颁行。

这种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例,至五代、宋代取代律而成为主要的法典。

唐代法规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4种。

对它们之间的区别,古籍中的解释不尽相同。《唐六典》说:“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

《新唐书·刑法志》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大体来说,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唐律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与开元律的区别。

现存唐律经考证,为开元二十五年所颁,但开元改律仅见于《旧唐书·刑法志》,甚至《旧唐书·玄宗本纪》亦略而不论。

因此中国学者大都认为,开元律系根据当时的现行令式,对永徽律作了某些文字上的订正,并无多少实质性的修改,实为永徽律的再版。

唐律分十二篇,五百条(现存唐律五百零二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疏议对名例的解释是:“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所谓名例,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以下各篇是关于各种犯罪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名例律包含的内容有: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公、私罪的划分,自首,共犯,累犯加重,老幼废疾减免刑,故与过,并合论罪,类推,同居相隐,化外人犯罪等等。

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廷和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

职制律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

户婚律是关于户籍、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厩库律是关于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擅兴律是关于惩治擅自发兵和兴造的法律。

贼盗律是关于惩治反叛、大逆、杀人、劫盗等犯罪的法律。

斗讼律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

诈伪律是关于惩治诈骗和伪造的法律。

杂律是关于无法单独成篇的各种犯罪的法律。

捕亡律是关于逮捕罪犯和逃丁的法律。

断狱律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唐令也有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与开元令的区别,均佚,已无法详考。

现仅知贞观令有二十七篇,分三十卷,其篇名为:官品、三师三公台省职员、寺监职员、卫府职员、东宫王府职员、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内外命妇职员、祠、户、选举、封爵、禄、考课、宫卫、军防、衣服、仪制、卤簿、乐、公式、田、赋役、仓库、厩牧、关市、医疾、捕亡、假宁、狱官、营缮、丧葬、杂。

唐格唐代自贞观以后,勤于编格。

历史上几乎每个朝代,都要把前朝和本朝的诏敕汇集起来,加以整理,去掉前后重复、抵触以及无关紧要的内容,而将有保留价值的规定分门别类地编在一起,叫做格。

唐格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贞观格外,还有高宗时长孙无忌等编的永徽留本司行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

武后时裴居道编的垂拱新格二卷、垂拱留司格六卷,中宗时韦安石编的神龙散颁格七卷,睿宗时岑羲等编的太极格十卷,玄宗时卢怀慎等编的开元前格十卷,宋璟等编的开元后格十卷,李林甫等编的开元新格十卷,文宗时狄兼謩编的开成详定格十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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