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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君权的限制(第1页)

近四十年来,坊间流行的教科书和其他书籍,普遍地有一种误解,以为在民国成立以前,几千年来的政体全是君主专制的,甚至全是苛暴的、独裁的、黑暗的,这话显然有错误。在革命前后持这论调以攻击君主政体,固然是一个合宜的策略,但在现在,君主政体早已成为历史陈迹的现在,我们不应厚诬古人,应该平心静气地还原其本来的面目。

过去两千年的政体,以君主(皇帝)为领袖,用现代话说是君主政体,固然不错,说全是君主专制却不尽然。至少除开最后明清两代的六百年,以前的君主在常态上并不全是专制。苛暴的、独裁的、黑暗的时代,历史上虽不尽无,但都可说是变态的、非正常的现象。就政体来说,除开少数非常态的君主个人的行为,大体上说,一千四百年的君主政体,君权是有限制的,能受限制的君主被人民所爱戴。反之,他必然会被倾覆,破家亡国,人民也陪着遭殃。

就个人所了解的历史上的政体,至少有五点可以说明过去的君权的限制,第一是议的制度,第二是封驳制度,第三是守法的传统,第四是台谏制度,第五是敬天法祖的信仰。

国有大业,取决于群议,是几千年来一贯的制度。春秋时子产为郑国执政,办了好多事,老百姓不了解,大家在乡校里纷纷议论,有人劝子产毁乡校,子产说,不必,让他们在那里议论吧,他们的批评可以作我施政的参考。秦汉以来,议成为政府解决大事的主要方法,在国有大事的时候,君主并不先有成见,却把这事交给廷议。廷议的人员包括政府的高级当局如丞相御史大夫及公卿列侯二千石以至下级官如议郎博士以及贤良文学。谁都可以发表意见,这意见即使是恰好和政府当局相反,可以反复辩论不厌其详,即使所说的话是攻击政府当局。辩论终了时理由最充分的得了全体或大多数的赞成(甚至包括反对者),成为决议,政府照例采用作为施政的方针。例如汉武帝以来的盐铁榷酤政策,政府当局如御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等官都主张继续专卖,民间都纷纷反对,昭帝时令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对曰,愿罢盐铁榷酤均输官,无与天下争利。于是政府当局以桑弘羊为主和贤良文学互相诘难,词辩云涌,当局几为贤良文学所屈,于是诏罢郡国榷酤关内铁官。宣帝时桓宽推衍其议为《盐铁论》十六篇。又如汉元帝时珠崖郡数反,元帝和当局已议定,发大军征讨,待诏贾捐之上疏独以为当罢郡,不必发军。奏上后,帝以问丞相御史大夫,丞相以为当罢,御史大夫以为当击,帝卒用捐之议,罢珠崖郡。又如宋代每有大事,必令两制侍从诸臣集议,明代之内阁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六科诸臣集议,清代之王大臣会议,虽然与议的人选和资格的限制,各朝不尽相同,但君主不以私见或成见独断国家大政,却是历朝一贯相承的。

封驳制度概括地说,可以分作两部分。汉武帝以前,丞相专决国事,权力极大,在丞相职权以内所应做的事,虽君主也不能任意干涉。武帝以后,丞相名存职废,光武帝委政尚书,政归台阁,魏以中书典机密,六朝则侍中掌禁令,逐渐衍变为隋唐的三省——中书、门下、尚书——制度,三省的职权是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施行,中书省有中书舍人掌起草命令,中书省在得到君主同意或命令后,就让舍人起草,舍人在接到词头(命令大意)以后,认为不合法的便可以缴还词头,不给起草。在这局面下,君主就得改换主意。如坚持不改,也还可以第二次第三次发下,但舍人仍可第二次第三次退回,除非君主罢免他的职务,否则,还是拒绝起草。著例如宋仁宗时,富弼为中书舍人封还刘从愿妻封遂国夫人词头。门下省有给事中专掌封驳,凡百司奏钞,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其有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著例是唐李藩迁给事中,制有不便,就制尾批却之,吏惊请联他纸,藩曰,联纸是牒,岂得云批敕耶。这制度规定君主所发命令,得经过两次审查,第一次是中书省专主起草的中书舍人,他认为不合的可以拒绝起草,舍人把命令草成后,必须经过门下省的审读,审读通过,由给事中签名副署,才行下到尚书省施行。如被封驳,则此事便当作为罢论。这是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的审查。如两省官都能称职,坚定地执行他们的职权,便可防止君主的过失和政治上的不合法行为。从唐到明这制度始终为政府及君主所尊重,在这个时期内君权不但有限制,而且其限制的形式,也似乎不能为现代法西斯国家所接受。

法有两种,一种是成文法,即历朝所制定的法典,一种是不成文法,即习惯法,普通政治上的相沿传统属之。两者都可以纲纪政事,维持国本,凡是贤明的君主必得遵守。不能以喜怒爱憎,个人的感情来破法坏法。即使有特殊情形,也必须先经法的制裁,然后利用君主的特赦权或特权来补救。著例如汉文帝的幸臣邓通,在帝旁有怠慢之礼,丞相申屠嘉因言朝廷之礼不可以不肃,罢朝坐府中檄召通到丞相府,不来且斩。通求救于帝,帝令诣嘉,免冠顿首徒跣谢,嘉谓小臣戏殿上,大不敬当斩,史今行斩之,通顿首,首尽出血不解。文帝预料丞相已把他困辱够了,才遣使向丞相说情,说这是我的弄臣,请你特赦他。邓通回去见皇帝,哭着说丞相几杀臣。又如宋太祖时有群臣当迁官,太祖素恶其人不与,宰相赵普坚以为请,太祖怒曰,朕固不为迁官,卿若之何!普曰,刑以惩恶,赏以酬功,古今通道也,且刑赏天下之刑赏,非陛下之刑赏,岂得以喜怒专之。太祖怒甚起,普亦随之,太祖入宫,普立于宫门口,久久不去,太祖卒从之。又如明太祖时定制,凡私茶出境,与关隘不讥者并论死,驸马都尉欧阳伦以贩私茶依法赐死(伦妻安庆公主为马皇后所生)。类此的传统的守法精神,因历代君主的个性和教养不同,或由于自觉,或由于被动,都认为守法是做君主的应有的德性,君主如不守法则政治即失常轨,臣下无所准绳,亡国之祸,跷足可待。

为了使君主不做错事,能够守法,历朝又有台谏制度。台是御史台,主要的职务是纠察官邪,肃正纲纪,但在有的时代,御史亦得言事。谏是谏官,有谏议大夫左右拾遗、补阙及司谏正言等官,分属中书、门下两省(元废门下,谏职并入中书,明废中书,以谏职归给事中兼领)。台谏以直陈主失,尽言直谏为职业,批龙鳞,捋虎须,如沉默不言,便为失职。史记唐太宗爱子吴王恪好畋猎损居人田苗,侍御史柳范奏弹之,太宗因谓侍臣曰,权万纪事我儿,不能匡正,其罪合死。范进曰,房玄龄事陛下,犹不能谏正畋猎,岂可独坐万纪乎?又如魏徵事太宗,直言无所避。若谏取已受聘女,谏作层观望昭陵,谏怠于业谏,谏作疏前宫,太宗无不曲意听从,肇成贞观之治。宋代言官气焰最盛,大至国家政事,小至君主私事无不过问。包拯论事仁宗前,说得高兴,唾沫四飞,仁宗回宫告诉妃嫔说,被包拯唾了一面。言官以进言排箴为尽职,人君以受言改过为美德,这制度对于君主政体的贡献可说很大。

两汉以来,政治上又形成了敬天法祖的信条,敬天是适应自然界的规律,在天人合一的政治哲学观点上,敬天的所以育人治国,法祖是法祖宗成宪,大抵开国君主的施为,因时制宜,着重在安全秩序保持和平生活。后世君主,如不能有新的发展,便应该保守祖宗成业,不使失坠;这一信条,在积极方面说,固然是近千年来我民族颓弱落后的主因,但在消极方面说,过去的台谏官却利用以劝告非常态的君主,使其安分,使其不做意外的过举。因为在理论上君主是最高的主宰,只能抬出祖宗,抬出比人君更高的天来教训他,才能措议,说得动听。此类的例子不可胜举,例如某地闹水灾或旱灾,言官便说据五行水是什么,火是什么,其灾之所以成是因为女谒太盛,或土木太侈,或奸臣害政,君主应该积极采取相对的办法斥去女谒,罢营土木,驱诛奸臣,发赈救民。消极的应该避殿减膳停乐素服,下诏引咎求直言以应天变。好在大大小小的灾异,每年各地总有一些,言官总不愁无材料利用,来批评君主和政府,再不然便引用祖宗成宪或教训,某事非祖宗时所曾行,某事则曾行于祖宗时,要求君主之改正或奉行。君主的意志在这信条下,多多少少为天与祖宗所束缚,不敢做逆天或破坏祖宗成宪的事。两千年来只有一个王安石,他敢说“天颜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除他以外,谁都不敢说这话。

就上文所说,国有大事,君主无适无莫,虚心取决于击鼓。其命令有中书舍人审核于前,有给事中封驳于后,如不经门下副署,便不能行下尚书省。其所施为必须合于法度,如有违失,又有台谏官以近臣之地位,从中救正,或谏止于事前,或追论于事后,人为之机构以外,又有敬天法祖之观念,天与祖宗同时为君权之约束器。在这样的君主政体下,说是专制固然不尽然,说是独裁,尤其不对,说是黑暗或苛暴,以政治史上偶然的畸形状态,加上于全部历史,尤其不应该。就个人所了解,六百年以前的君权是有限制的,至少在君主不肯受限制的时候,还有忠于这个君主的人敢提出指责,提出批评。近六百年来,时代愈进步,限制君权的办法逐渐被取消,驯至以桀纣之行,文以禹汤文武之言,语训典谟,连篇累牍,“朕即国家”和西史暴君同符。历史的覆辙,是值得读史的人深切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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