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文小说

迪文小说>旷代的忧伤好句摘抄 > 酷刑 从肉体到精神(第1页)

酷刑 从肉体到精神(第1页)

人类对待人类的残暴造成了数千次的哀悼。

——〔苏格兰〕罗伯特·彭斯

如果把酷刑的使用纳入人类文明史进行叙述,我们总该会觉得有点难为情。其实,刑具的发明和刑罚手段的设计,都有着人类高度智慧的参与,是对于人类文明产物的一种特殊利用。酷刑既与文明相悖,但无疑地又是文明的一部分,而且同步进化;类型的多样,精致,合符科学,实在可以令人叫绝。布瑞安·伊恩斯的《人类酷刑史》,为健忘的人类提供了一组按时间序列组合的有关酷刑的图景,留下了众多凶残的面影和罪恶的脚印;让我们记住了:在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时代里,关于如何对付同类,彼此之间曾经有过如此相同的地方。

什么样的刑罚才叫作酷刑呢?

作者写道:“酷刑是对个人权利和尊严的可耻而邪恶的践踏,是违反人类本性的罪孽。”这里对所谓的人类本性的设定太理想化,缺乏实际的根据;从达尔文到弗洛伊德,许多生物学家和心理学家都确认人类保持了动物的攻击、侵犯、破坏的本能。人类在最根本的方面,如社会伦理方面,至今也很难说已经进化到哪里去,倘使读过《裸猿》、《人类动物园》一类书籍,想必会觉得,自称“万物之灵”的人类未免太自负了。

人类的残酷行为,诸如战争,政变,集体枪杀等等,书中都不见记述。作者大约依从了“特赦国际”宣言中的定义,把酷刑仅仅局限于法律许可的范围;这样一来,势必减少了许多内容。然而,即便如此,仍然教人看得惊心动魄。人类怎么可能把折磨同类的计划设想得那么周全呢?譬如刑具,拷刑架、拇指夹、刑靴等等,其残酷可怕固不待言;而铜牛,“清道犬的女儿”,“铁姑娘”一类设置,更是精巧绝伦。用刑恶辣之处,书中多配有插图,令人惨不忍睹。其中,如描述十六世纪晚期,荷兰天主教烧炙酷刑的情形:受刑者仰面躺着,有一个大盘子装着几只睡鼠,扣在他的肚皮上;继而在盘子上点火,睡鼠一受热,便拼命在他的肚子上挖洞,然后钻进去。据说,电的使用是二十世纪对酷刑的杰出贡献。作为现代的行刑工具,电击警棍是最普通的了;这种东西只要稍一接触,顷刻间就会给受刑者带来数倍于古典刑具的痛苦,目击者却往往不觉其酷。酷刑的进步,或许正在于施虐的潜隐化。

中世纪是明火执仗的。火刑的使用,除了收到其他肉刑所不及的惨烈的效果之外,恐怕还因为其势焰威猛,可以作为盛大的象征,为宣传家所利用。总之,死于火刑的人数相当可观。书中介绍说,曾作过多年宗教裁判所书记的罗伦特估计,在1481至1571年间,至少有一万三千人被烧死,八千七百人的塑像被焚(犯人此前在狱中已被勒死)。在中世纪,迫害女巫尤甚。二百年间,有十万人在德国被当作女巫烧死。1589年在萨克松尼的库德林堡,仅一天就有一百三十三名女巫被烧死。1590年,有一位编年史家写到这一情景时描述说:“行刑的地方,火刑柱数量众多,看上去就像一个小树林。”

伊恩斯划出一个专章叙述东方的酷刑,其中涉及中国的文字不多,大概这同我们所说的“欧洲中心论”有关,事情无论好坏都以欧洲为主。不过,他的判断很不给我们面子,说是:“二十世纪前很久,中国有这样一个名声,那就是中国是一个比其他任何国家的酷刑都离奇精妙的国家,在实践上则极其残酷。”事实是否如此呢?至少鲁迅是持类似的观点的。这个批判家总是说自己国家的坏话,关于酷刑,就有如下的话可以印证。他说:“别国的硬汉比中国多,也因为别国的淫刑不及中国的缘故。我曾查欧洲先前虐杀耶稣教徒的记录,其残虐实不及中国。”他多次写到农民起义领袖张献忠的凶残,却又说明朝永乐皇帝的凶残远在张献忠之上。在《病后杂谈》中,他列举施于男子的“宫刑”和用于女性的“幽闭”,曾慨叹说:“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他指出,中国的虐刑名目繁多,单是剥皮法就有种种,有“流贼”式,也有“官式”。而统治者的统治艺术,始终为他所看重;直至去世前在题作《写于深夜里》的文章中,还以被囚的青年艺术家的话实行抨击,说是“虐杀异己,屠戮人民,不惨酷是不快意的”。

《人类酷刑史》没有多少史论色彩,史料倒也算丰富,尤其是肉刑部分;有关精神酷刑方面,则揭载不详。但是,作者毕竟把精神受虐问题提了出来,这对于我们全面了解酷刑的定义,也就是说,对于了解统治者的用心和策略,以及广大受迫害者的苦痛,是有意义的。

可以说,精神刑罚是肉体刑罚的一种补充或延长。对于一些犯人的处决,例如中国著名的凌迟,之所以不是立即处死,都是为了使犯人感受折磨的痛苦。在生命内部,精神与肉体的痛苦反应是互相影响的,因此,精神酷刑必然地以肉体酷刑为背景,由肉体痛苦转化为精神压力,用我们的辩证法的话来说,即所谓“物质变精神”。有一个叫比曼的英国法官说:“我认为,我可以肯定地说,除了一些重罪……所有其他招供都是直接或间接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得来的。实际上没有动用酷刑的时候,却将要对你动用酷刑的信息透露给你,使你害怕受刑而在没有动刑之前就招供了,否则不会交代。”透露酷刑的信息,其实就是制造恐怖。制造恐怖的手段颇不少,例如戴“帽子”,改变身份等等,看起来“文明”许多,但是最终仍然是通往肉体受苦,甚或毁灭的。要想在周围社会制造出一种恐怖气氛,把众多的人们普遍当成嫌疑犯,除了统治者,任何个人或集团都是难以做到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酷刑很适合专制的国家,在那里,一切能引起恐惧的都是政府最合适的动机。”作者伊恩斯同样把酷刑看作是官方的,一切酷刑都是政府行为,应当由政府负责,尤其是精神酷刑。

“感受不自由是莫大的痛苦”。精神酷刑,就是要使每一个受刑者感受到个人的思想、言论、著作以及其他行动所受到的严密控制,从而放弃自我辩护的权利,放弃反抗。这叫心的征服。这种以瓦解个人的意志和人格为目的的刑罚,在中世纪是为了对付异端,以维护基督教的统一;在近世民族国家,则主要对付政治上的反对派,维护意识形态的统一。统一是根本的。中国不同于欧洲国家的是,不存在从宗教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过渡;从秦皇朝开始,就已经是一个高度统一的国家,故又另当别论。

统治者从治世的经验出发,当杀不胜杀之际,大约觉察出了肉刑的缺陷,于是大量使用精神酷刑。“在二十世纪,这种精神酷刑被发展到了一个高峰。”这就是《人类酷刑史》的结论。书中把精神酷刑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制造恐惧,另一种是令人失去知觉。但是,无论哪一种,都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譬如后一种,轮流拷问,剥夺睡眠,固然可以使人崩溃,相反使用催眠药物引导睡眠,也可以取得同样的效果。在催眠状态下,人们是不可能做出违反意志的事情的。扩而广之,即普遍的催眠,也就有了“精神鸦片”,愚民政策。对于二十世纪的精神酷刑,书中有介绍说:

与这些手段相关的其他精神酷刑技术有“思想改造”,口语叫“洗脑”。这种“洗脑”已经以各种形式,在数世纪中被宗教裁判所、沙皇主义者,特别是苏联政府所使用。

洗脑是作为一种政治教化的工具而出现的,它建立在这样一种观念之上,那些没有在正确的理论中接受过教育的人,必然有不正确的世界观,所以必须接受“再教育”。这种“再教育”适用于一切被认为政治上不可靠的人——不仅是知识分子,也包括各阶层的人。

这种手法是通过外界的压力、侮辱和制造一种负罪感而摧毁人的自我形象;然后再在编制紧密的组织里重新建立起这个自我形象。

这种情形,对于经历了数十年政治运动,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中国人来说,应当并不陌生。

在介绍二十世纪的酷刑时,书中多列举德国大屠杀,苏联肃反,以及拉丁美洲军事独裁的案例,但是,却忽略了六十至七十年代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叙事空白是不应当出现的。十年文革不但是中国的一场“民族酷刑”,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对全人类的良心、理性和尊严,也是一次严重的挑战。这场动员了整个国家的疯狂的政治行动,在短暂的“大民主’’期间,混乱不堪;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思想行动上却表现出了惊人的一致。这场酷刑显然是有政府的无政府主义行为。一方面是肉体酷刑:批斗会,牛棚,干校,“文攻武卫”,冤狱遍于国中,杀人如草;尤其是“黑七类”,完全被剥夺了生存权,随时可以致死。另一方面是同时进行的精神酷刑:所谓“斗私,批修”,大字报,学习班,检举信,检讨书,无穷的“思想汇报”……几亿副大脑只容许储存同一个思想。只要被认定不合乎这个思想,只需一个观点,一篇文章,一句话,就足够可以坐牢,甚至杀头。张志新、遇罗克、李九莲……就是后来有数的几个有幸被公开的例子。单说张志新,死前被折磨致疯,死时复遭轮奸,且被割去喉管!在十九世纪的意大利,西西里爱国者的朋友或亲属在受刑时,为避免因使用拇指夹这种刑具而痛苦喊叫,也不过给戴上一种皮口套而已!至于她的两个儿女,大的不满十八岁,小的十岁,居然懂得表态说同反革命母亲“划清界限”!甚至还说:“坚决镇压,把她处死刑,为人民除害。我们连尸体也不要,政府愿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我们都拥护。”肉体刑罚之于一个柔弱的女性,精神惩治之于一对稚嫩的少年,哪一种更残酷一些呢?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