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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部分(第2页)

老同学的手机响了,说了几句。他告诉我说:“不好意思,我得工作了,协助法院做好明天宣判大会的工作。我们看守所有几个死刑犯,明天处决。”

我说:“那就不打扰了。”

我跟着老同学出来,警察将铁门锁上,哐当一声,金属碰撞声很刺耳。我问:“那些死囚犯了什么罪?”

老同学说:“明天要处决五个死刑犯,都是罪大恶极的。一个是杀人奸尸,两个是贩毒,一个是投毒致人死亡的,还有一个是自杀未遂,情节特别严重的。这是我省第一例。”

我听了判处自杀者死刑有些生气,虽然新刑法里明确规定自杀是犯罪,但不至于判处死刑。自杀是自己处置生命本体,难道算不算人权中的一项吗?如果一个人严重自杀未遂,按刑法要判处他死刑,岂不是帮助他达到了目的?这是一个悖背,矛盾得很。

我说了自己的意见,胆怯地补充一句:“这不算我的思想犯罪吧。”老同学对我的言论是不是思想犯罪不感兴趣,也许因为我们是同学。他笑着说:“我就知道你会不满意,持你这样观点的人还有很多,包括当初的我,还有许多警察,现在大家都理解了,并能很好地执行国家的法律。这样吧,我请教育科周科长与你来谈,我先忙去了。他从事犯罪学研究十多年,理论水平很高。”

………【狱警日记(连载)(117)】………

我说:“好吧,请他来。”我不相信辩论不过他。

老同学领我来到一间办公室,门上有一块牌子,上有“谈话室”。我说:“这不是与犯人谈话的地方吗?”

老同学说:“没有关系,现在办公室里都有人,说话不方便,你在这里坐一会,我叫他来与你聊。”我说好,就坐下了。

不一会,一个高瘦的警察进来了,中年人,戴着眼镜。他自我介绍说:“我姓周。”

我站起来说:“周科长,你好,你好。”于是都坐下,一起谈论对自杀犯情节严重者要不要判处死刑。

周科长思路很清晰,他先从新《刑法》上来谈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他引了新《刑法》第六章“公民侵犯自身权利和放弃自身民主权利罪”下面之第三百一十二条‘蓄意自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杀未遂,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举了即将被枪毙的本看守所犯人的例子。那名犯人数年间,多次自杀。第一次是服用安眠药,被妻子现,送到医院及时抢救,自杀未遂,白白花了千多块钱。后来他在公路上撞车,幸好司机反应快,及时避开了,只受到一些轻微伤,司机被判赔偿医药费两千元。他的家人怕他自杀,有一向随时派人跟着他,耽误了许多上班时间。那时候,自杀犯罪还没有写入刑法,大家拿他没有办法。谁知新《刑法》颁布后,他还想自杀,登上一幢七层楼的顶层,站在屋顶边沿上,眼看着楼下,有人现,报了警。当时就出去了几十名消防队员,在楼下铺满了几张很大的汽垫,还从湖南警官学院请来心理诱导师,在顶楼劝导他。他一句话不说,硬站了三个小时,诱导师口干舌燥,觉得自己无能为力,不再劝说。公安局又派一个有丰富政治经验的指导员来劝导他放弃自杀。指导员反复说,放弃自杀等于犯罪中止,将不受刑罚,不然,自杀被人抢救过来,算是自杀未遂,是要判刑的。他还是不说话。指导员说了三个多小时,喝了七瓶矿泉水,没有一点转机。眼看天快黑了,大家都没有办法,楼下的消防员也换了一班人。许多警察和消防队员被他一个人累得不行,有的警察开始骂人了。围观的人也不满意了,说要跳就跳,让人白白等了七八个小时。到了下午六点半左右,太阳快要下山,黑暗渐渐来临。他好象感觉到死亡在召唤自己,闭上眼睛,纵身一跳,先被楼下的广告架挡了几次,减少了下坠度,再落在厚厚的气垫上,他居然站起来,四处看看,他好象觉得奇怪,这么高跳下来,居然没有死。警察将他立即送到医院,做了全面体检,他只受了点轻伤。按现在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自杀是犯罪,要判刑的。当晚,警察在医院里将他逮捕。不久,检察院提起公诉,长沙市中级认民法院以他蓄意自杀,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处死刑。这是新《刑法》颁布以来,我国第三名被判处死刑的自杀犯,我省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自杀犯。

我很好奇,想知道第一个因自杀被判处死刑的人是什么人,因为什么事。周科长说,他是安徽一个农民,因他怪乡里村里收费太多,家里穷,拿不出钱,被乡政府和派出所的人抓了去,关了几天。他不服,大吵大闹,被人打断了手。放了回来,他卖了家里的猪,与同乡另一个农民到北京来上访。谁知乡里知道他们要上访,写了材料报给县里,县里报给省里,省里很快递到中央信访部门。电子公文的度自然比他们坐的火车快。他们到了信访部门,一报名字,说为了什么事来的,人家早就看到了基层政府报来的材料,他们当然相信党的基层组织的话啦,不接受那两个农民信访,让他们立即回去,应该交的钱要及时交清,上访没有用。如果再来,就是妨碍公务,只有通知当地警察来抓人。那个农民很刁,既不服乡里的政策,又不听中央信访办同志的劝告,总觉得自己那点小利益被侵犯了。你说他没有觉悟?没有头脑?不,他步行到**,买了一张三十元的登楼票,跑**城楼的正中央,就是**当年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成立了的地方,他看一眼广场上密密麻麻人,飞快爬上护栏,想一头倒栽下去。楼上的便衣警惕性相当高,立即大呼,有人要跳楼。楼下执勤的两个武警反应敏捷,冲上前来,伸手接住。那个农民的脚挂了一下**画像,减少一部分阻力,落到地面前,被两个武警接住。那个农民没有事,一个武警的手臂骨折了。**画像也被农民脚上穿的那双旧解放鞋划了一道印子,象将人头劈开两半。人中部位的印子最明显,有人在远处看了说象希特勒那一撮小胡子,简直污辱了伟大领袖**的光辉形象。警方当即逮捕了那个农民。后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自杀罪判处这个农民死刑,以损坏文物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以过失伤害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最后执行了死刑。与他同村的另一个农民也要与他一起自杀,因为他身上只剩下二十四元,买不起登楼票,就投入金水河,被武警捞了上来,喝了一肚子脏水,没有死得成。后来,他因自杀罪判了无期徒刑。

我问:“这个农民真该死,你有天大的委屈,自杀也不要到**城楼上去嘛,那国际影响多么恶劣,给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多个大损害!临死还让年轻的武警骨折!”

周科长说:“就是嘛。他不顾蝼蚁之命,损害的却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我又问:“那第二个被枪毙的自杀犯呢?”

周科长说,第二个被枪毙的自杀犯是上海的,一个白领。据说在执行枪决时,他站都站不起来。恰恰是他,在上海召开一次大型国际经济论坛会议时,他爬到上海东方明珠电视塔上,当着各国代表的面要往下跳,临危不惧,国内和国际影响极其恶劣,幸好被上海特警及时制止了。

周科长拿出一张数据表,他说:“你看这一条线的走向,国内自杀事件,每年呈递增趋势。自从颁布了新《刑法》,自杀现象有下降的趋势了。为什么会下降呢?难道想自杀的人还怕死吗?不是,他们有自杀冲动时,并不怕死,但怕触犯法律,怕被枪毙而死。这就是法律的刑罚对自杀者有震慑作用。从理论上说,许多人不如意时,时常会想到自杀,有的只是一闪念,想想而已,有的却执迷不悟,蓄意自杀,而且很多人自杀成功了。假若全国患忧郁症而且有自杀倾向的人都成功自杀的话,那么,我国每年要死去二三百万人,人才损失达几百亿,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如果将自杀者以处刑罚,即使他在看守所里仍没有放弃自杀的念头,可是,枪毙他与他自己自杀而死,感受是绝对不同的。

“再从人权来说,自然人凭什么有权处置自己的生命?自然人是父母生的,文化是老师教的,上了大学,国家提供大量奖学金。国家的主体是人,如果人人都采取自杀消灭生命本体,国家必将衰亡。因此,将自杀列入犯罪,是我们国家最人道主义的独创。就是说,枪毙少数几个自杀犯,来拯救大量的即将自杀的人们,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我就听说有几个人因为拆迁纠纷,到北京上访没有结果,想在**前**也不敢了。这就是新刑法的威慑力所在。”

我本想与他争辩,听他一番话后,放弃自由思维,坦诚地认同他的观点。接下来与他交谈很愉快。

我离开看守所前,老同学已经办完事了。他告诉我,明天早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市体育馆召开宣判大会,大概在上午十点左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你如果有时间,可以去看看。他给了我一张门票。

次日,我去体育馆参加宣判大会。馆外有许多警车和武警。进了馆内,台上台下,站满了人。台上几名犯人被五花大绑,背后插着牌,有一个上写“自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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