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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第2页)

面包车司机是几起案件中最重要的目击证人。因此专案组十分重视对他与犯罪嫌疑人短暂接触过程的挖掘工作。

其中,卓有成效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口音的确定。

专案组请来语言专家,把面包车司机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拆开揉碎反复进行分析。双方在车上只说了几句话,一共27个字。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犯罪嫌疑人所说的“木板儿”这一句。专家们反复推敲后认定,对方所操的是北京地方话而不是普通话。这有重大意义,由此可确定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北京市人,而不是外地人。

4起案件的前3起均发生在北京石景山地区。专案组对首发案件十分重视。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首发案件中,流露的“自然情况”最多,粉饰的东西最少。而在继发案件中,他会不断进行某种“修补”。因此,一般认为,首发案件最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

首案发生在高并电厂,从犯罪嫌疑人对电厂情况的熟悉程度看,其居住地应该距电厂不远。

犯罪嫌疑人在“4·07”作案后返回,中途拦截蓝面包车,要去的地方是模式口337路汽车总站,经过专家分析论证,337汽车站应该是他的返回方向。

此外,337路汽车总站距高井电厂不远。

基于种种分析,专案组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及居住地在石景山区之内(另一起案件发生在丰台西部,距石景山区并不远,而且交通方便),其中“重中之重”,应该在337路汽车总站附近。

专案组明确了侦查范围,决定在337路汽车总站周围5公里范围内,挨门逐户,进行地毯式排查。

这三项措施应该说对现场人证物证的利用上是合理的,在分析上是充分的,一线的侦察员在普查过程中,做了大量的细致工作——然而,经过长时间的工作,把337路汽车总站周围地区像蓖头发似的蓖了几遍,并没摸出有价值的侦查线索。

由此,“3·31”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披上了越来越浓郁的神秘色彩。

传闻中他被描绘成能够飞檐走壁,作案时忽来忽去,遇事反应之快,动作之迅速,逃匿之巧妙,均非常人所能想象。

又一说法,对方枪法神奇,与警方遭遇时,子弹仿佛长了眼睛,凡拿枪的都被击中手腕,凡追击者都被打伤腿,而且弹无虚发。

虽然事实与传闻有很大的差别,但对方枪法精湛这是无庸置疑的。“4·08”现场在场的人都能证实,对方拉开车门就射击,根本就没有瞄准的时间。对方操枪规范,边打边退携枪跳跃的姿态像受过专门训练。双方是遭遇战,他能迅速作出反应,主动出击,抢先击倒我方,然后迅速逃匿。这一切做得有条不紊,就像事先策划好的一样。未经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是难于做到的。特别是他的射击水平,包括射击的准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包括他对运动中射击种种技巧的把握,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准。

现场勘查和现场访查都在昭示着一个方向,使你在判断上形成一个无论如何也无法摆脱的递进式四重推理: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中的特种兵;

案犯可能是特种兵中的特等射手;

案犯可能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加过越战的人员。

这使我们的侦破工作兜了一个大圈,直到最后,你也不能完全排除它。这是由现场的特点决定的,现场特征就是这样的一个导向,否则你将无法解释——所有另外的解释反而都是不科学的。

通过对4起案件所获的线索综合分析,专案组对犯罪分子作出了如下刻画:

犯罪分子身高在1.74米以上,年龄30—40岁之间,身体健壮,北京市人,住地(落脚点)在石景山区模式口337公共汽车总站附近,有参军史或者服刑史,有接触军事武器的经历。单独作案,目标是袭击军人哨兵,手段残忍,手中有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

第三章

一、一个幽灵,回到北京

时间倒推至1996年3月12日,当白宝山回到北京的时候,他觉得天上的太阳格外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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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身上带着“释放证书”,盖着朱红的印章——

白宝山,39岁,北京市人,原籍河北省徐水县,因抢劫、盗窃罪,1983年9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现裁定释放。

签发单位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新安监狱。

签发日期:19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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