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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部分(第1页)

二是作为国家制度(形态)的*。它大致包括以下层次:(1)国体——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在我国,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专政是国体。(2)政体——国家政权构成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根本政治制度。(3)国家的主要政治制度,包括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等。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除了人大的立法制度、选举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制度外,还包括“一府两院”的有关制度,即政府的行政制度,法院的审判制度,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制度等等。(4)政治体制中的有关*制度,主要包括*选举制度、*决策制度、*管理制度、*参与制度、*监督制度、*集中制等。“制度是规则化的行为模式……*的各种制度都属于政治制度。它们同政治的主题有着公认的、直接的联系”。在*作为国家制度的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国家制度、一种国家形态”。

三是作为公民权利的*。它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政治*),涉及生命权、人格尊严权、言论*结社*出版等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男女平等权等权利;(2)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经济*和社会*),涉及财产权、劳动权、适当生活水准权、住房权、食物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家庭生活权等权利;(3)公民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前者是指法律赋予公民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是一种法律上规定的或曰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能力后者是指公民实际上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能力,是一种由个人条件决定的实然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权利资格来自法律的赋予,法律面前人人享有,人人平等*行为能力来自后天的教育、培养和训练,受制于年龄、心智、健康、文化等主客观条件,具有诸多个性特征。权利之所以是*的重要内容,就因为“如果人们选择了*,人们就必须选择把一个彻底的权利和义务体系制度化——这些义务产生的根源在于,人们必须尊重他人的平等权利,并确保他人享用政治活动的共同结构”。在*作为公民权利的意义上,在“*是通过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体现其真正的特定之善”的意义上,可以说“*是公民的权利”。*主义认为,*的发展过程本质上就是人的解放过程,是使个人摆脱外在的束缚关系,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最终实现人的政治解放、经济解放、文化解放和社会解放。这一解放过程,反映在*领域,可以表现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反映在法律领域,可以表现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3)

此外,*还可以解释为*价值、*理念、*程序、*方法、*作风、*机制、*原则等,但是本文主要集中讨论作为国家权力的*、作为国家制度的*和作为公民权利的*。

(二)*的本质与实现形式

是否承认*的阶级本质,是*主义*观与非*主义*观、尤其是与剥削阶级*观的本质区别。在*主义看来,区分*阶级本质的主要标志在于:*是少数人的*还是绝大多数人的*,是特权、资本占有者的*还是全体人民的*。在本质上,包括西方*在内的剥削阶级*都是少数人的*,是等级特权的*、资本金钱的*。*主义*观强调,社会主义*就是要彻底消灭少数剥削者统治大多数劳动人民的这种人类最不*的现象,让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掌握国家政权,真正实现主权在民和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绝大多数人的统治;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权利,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正是在深刻揭示*阶级本质的意义上,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比任何资产阶级*要*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百万倍”。列宁不仅揭露了资产阶级*的本质,而且重视解决资产阶级*阶级本质与其实现形式、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相分离的内在矛盾,强调国体与政体的统一、*与法制的统一、*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进而建设人类更高形态的社会主义*。

在我国,“我们的社会主义*,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大的*,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全体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法律地位和政治角色,决定并体现了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真正人民“多数人的统治”的*本质。然而,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只能决定而不能取代实现*的具体形式、体制和机制。我国实行人民*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体现了社会主义*在政治本质和根本政治制度上的中国特色和优越性,但历史经验表明,要把这种政治逻辑和政治本质上的优越性变为现实,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还要解决好社会主义*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问题。

早在20世纪初,列宁在分析当时资本主义制度内在基本矛盾时就指出,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就是腐朽的、垂死的、行将灭亡的资本主义。然而,经过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近一个世纪的较量,特别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国家逐步完成了从政府放任的“自由经济”向政府适度干预的“统制经济”的转变,并相应地对其*和法治的许多实现形式、运作机制进行了改革、调整和完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生产力的发展,弥补了其政治制度的某些缺陷,挽救了其行将灭亡的命运。与此同时,在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优越性上基本停滞不前,忽视经济基础发展对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忽视社会主义*实现形式的制度建设和法治发展,僵化的政治制度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解放和经济的发展,在其他一些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最终导致了社会主义在这些国家的失败。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4)

我们要把西方*和政治文明的本质与它们的实现形式、运作机制区分开来看待。我们要彻底否定、扬弃其阶级本质,大胆吸收、借鉴和学习其实现形式和运作机制。尽管社会主义*在本质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百万倍、千万倍”,但如果它的实现形式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能适合国情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不能满足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就不仅会减损社会主义*本质优越性的体现和发挥,而且会在严重的时候与其他因素一起,导致执政党执政地位的丧失,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的崩溃。而西方*尽管在本质上是反动的、虚伪的、腐朽的和行将灭亡的,但如果它比较重视*实现形式和运作机制的完善和创新,甚至学习社会主义*政治的经验,通过*、法治、政党政治、宪政等多种具体体制和机制的精巧设计,不仅可以延缓资本主义的灭亡,有时还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使资本主义及其*政治焕发某些活力和生机。

实践证明,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优越,既要看它能否在本质上体现绝大多数人(全体人民)的统治,能否保障全体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当家作主;也要看它的*实现形式、运作机制、操作程序等能否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能否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保障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能否从技术和程序上保障*的具体实现。*不仅是抽象的价值和原则,也是具体的权利和行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只有从本国国情出发,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把优越的根本政治制度建设与实现*价值、丰富*形式、完善*程序、健全*机制、保障*权利、提升*层次紧密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本质的优越性与*实现形式的科学性、合理性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体现并发挥社会主义*的无比优越性。

*的功能及其局限

近年来,在国人关于*(法治)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中,出现了两种值得注意的声音:一种声音认为,“*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上最强大的宗教”,成为了“*迷信”。中华文明不适合选择*,而适合选择法治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应当走“咨询型法治”的道路。另一种声音认为,“*是个好东西”,因为,“相对而言,*是人类迄今最好的政治制度”,在人类迄今发明和推行的所有政治制度中,*是弊端最少的一种;因为*是一种保障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保证人们的基本*,给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体现人类的基本价值;因为*最实质性的意义就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选择;因为没有*,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就没有现代化。其实,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西方国家,对*的评判一直就有争论。例如,英国政治学教授约翰?基恩曾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过质疑:“当代多数人都说*是件好东西……请问*到底好在什么地方?”*在哲学上缺乏自信,“*也就不再可以理解为一整套不言自明、无须论证的程序性规范。*的合法性陷于深刻的危机之中”。

两种观点或主张在许多方面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但也有一些共同点。例如,他们观察*问题的视角都是中国背景的,都试图更好地解决中国的*政治建设和法治发展问题,都承认*或者法治存在许多优点也有某些局限。他们争论的焦点可能关涉一个基本问题,这就是以中国人的立场和眼光如何看待来自西方的“*”,如何理解*(法治)在中国所具有的功能?在制度形态和操作层面上,*历来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作恶。没有绝对的作为“好东西”的*,也没有绝对的作为“坏东西”的*。在政治价值层面上,评价*好坏善恶的普适性主观标准是很难确定的,其客观标准也常常受到质疑和诘难。在中国,检验*法治改革与发展好坏成败的标准是中国人民的实践。这种实践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强化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能力;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公平正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和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实现“三者有机统一”;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5)

(一)*的功能

这里*的功能是指*的正向功能,*的负向功能将列入*的局限范畴来讨论。在社会主义中国,*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第一,没有*就没有社会主义。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说过:“不实现*,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在*斗争中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也曾指出,没有*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在此,*具有三个重要功能:一是工人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建立人民*专政的新国体、新国家、新政权和新法治。二是社会主义国家采取*代表制的方式,建立人民*的新政体,巩固新政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实现*本质所要求的“多数人的统治”。三是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上层建筑,一方面促进生产力的极大解放和发展,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日益丰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促进人们思想文化水平的不断进步和道德法治水平的日益提高,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新公民,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亿万合格的个人主体。

第二,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在政治上和宪法上保障和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同时,也为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提供坚实的最大化的民意支持,表现为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人民的选择,执政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党是执政为民的工人阶级政党,党的领导和执政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合法性。社会主义*在宪法上和法律上维护人民的*权利、尊重和保障*的同时,也为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提供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保障,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人民意志的法律化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表现为党领导人民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三,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社会主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等制度化安排,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做出规范和调整,保证两者处于既相互区分又密切联系的和谐状态;在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规定各国家机关的设置、相互关系及其权限和责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划分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形成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合理的权力关系、恰当的利益格局;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法原则及其基本政治制度,在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做出明确规定,构建平等和睦的民族关系。

社会主义*通过对国家中各种重要关系的调整,对社会中各种重大利益的平衡,对国家和社会中各种基本行为规则的预定,充分发挥它在解决矛盾冲突,平衡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保证社会关系和谐有序等方面最重要的调节器和安全阀作用,从而保证党领导执政的政治权威与宪法法治权威的有机统一、紧密结合。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6)

第四,防止决策的最劣和重大失误。*是多数人甚至是全体人按照既定程序的决策。多数人的意见由于需要互相沟通、彼此妥协和让步,因此不一定都是最优化的选择,甚至难以形成决策的最优。但在通常情况下,多数人的理性意见可以防止决策的最劣,从而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如果有科学合理的*程序作保障,通过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决策中的事项公开、过程公开以及决策的公民参与、听取专家意见、加强舆论监督,决策后的信息反馈等制度和程序,就能够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最优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的可能性。*不能保证决策始终是最优,但*能够有效防止决策的最劣和重大失误。

第五,规范和制约公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社会主义*按照*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宪法和法律构建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规范国家权力,防止少数人利用国家权力危害社会、侵害个*利。社会主义*在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方面,一是确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人*权原则;二是确定国家主权权力的主体是人民,以制度和程序尽可能避免国家权力运行中的“错位”、“越位”和“不到位”;三是确定国家权力的内容、范围、形式原则与方式,以法律和制度尽可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越权行使,确保国家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四是确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防止和避免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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