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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第1页)

食身无一物的穷人为好。……我今计田,一男种粮的田五晌,种棉的田一晌,公平地分给。……从此,先前讨饭的人,不再讨饭了”,辽宁大学历史学:清初史料丛刊第一种,重译《满文老档》,太祖朝,第二分册,1979,页41。

'4' 乾隆二年二月三日,《乾隆嘉庆两朝奏议》。

'5' 乾隆二年二月甲子,《高宗实录》卷36。

'6' 《正蓝旗满洲都统盛安为请行限田之法事奏折》,载《历史档案》,1993年3期,《乾隆初年议奏限田史料》。

'7' 《直隶总督高斌为限田之法窒碍难行应无庸议事奏折》,载《历史档案》,1993年3期,《乾隆初年议奏限田史料》。

'8' 黄中坚:“限田论”(《皇朝经世文编》卷31):“天下之人如此其众也,其不能有智而无愚,有强而无弱者,势也。智者强者常有余,愚者弱者常不足,亦其势然也。夫既已不能无有余不足之分,则智者不必其欺愚,而愚者自为智所役。强者不必其凌弱,而弱者自不得不折而入于强。此虽圣人复起,岂能使之均平若一哉。”王夫之亦以为,郡县天下法度之根本精神为不平等,限田以均公为目的,断然不能与之相合、勉强行之,且为民害。均田倘行,不免夺人以予人,甚至为聚敛之借口(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页585)。

'9' 《御批纲鉴》(卷97):“吏弊固当惩治,然欲一切铲除之,则已甚矣”。

'10' 《御批纲鉴》卷39。

'11' 《澄怀园文存》,卷三,《罢限田议》。

'12' 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1。

'13' 乾隆八年九月丙申,《高宗实录》卷201。

'14' 此后直到乾隆四十年代,又有梁畅善、刘天成等请行均田。高宗谕:三代井田之法,岂非王政之善?“此亦宜于古而不宜今。近世人情日薄,谁肯先公后私”?均田亦称善政,而“无论夺富以益贫万万不可,即使裒多益寡,而富人之有余,亦终不能补贫人之不足,势必致贫者未能富,而富者先贫。”刘天成此奏,“若以为嘉奏疏则可,若以为目今治世只良法,则未然”,陈振汉等编《清实录经济史资料》农业编第一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页312—313;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乙酉,上谕:“若如经生迂腐之见,拘执古制,均其田亩,限其服制,必至贫者未富而富者先贫,扰累纷纷,适以酿乱”,《高宗实录》卷1370,参见《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社会卷》,辽海出版社,1999,页66…67。

'15' 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0611…035,巡视河东盐政吉庆:“奏请禁止官商收买盐田之例以清积弊事”,《历史档案》,1993年第3期,《乾隆初年议奏限田史料》。

'16' 杨锡绂:“陈明米贵之由疏”,乾隆十三年,《皇朝经世文编》卷39;另见晏斯盛三疏,乾隆元年至十年,其怀古、承古之意甚明,《皇朝经世文编》卷40。

12。劝减田租

在土地制度上的无作为,迫使政府不能不从新面对现行的土地租佃问题。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壬午,乾隆皇帝谕:“治天下之道,莫先于爱民。爱民之道,以减赋蠲租为首务,惟是蠲免之典,业户邀恩者居多”,该如何使贫民亦被恩泽?

若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徒滋纷扰。然业户受朕惠者,十苟捐其五,以分惠佃户,亦未为不可。近闻江南已有向义乐输之业户,情愿蠲免佃户之租者,闾阎兴仁让之风,朕实嘉悦。

最好的办法,是劝谕业户减租,而非硬性规定,绳以官法,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户,酌量减彼佃户之租,不必限定分数。……其不愿者听之,亦不得勉强从事。……朕视天下业户、佃户,皆吾赤子,恩欲其均也。

乾隆四年六月,翰林叶一栋进呈经史,内称田价日贵,收租之额日增而日浮,应使所在有司劝教之,务令租价平允。下大学士议奏,寻覆奏:

秋成计亩收租,原有定额,大约业户得四,佃户得六,如遇歉年,则佃户所交即减其数。业户与佃户休戚相关,亦不能不为通融体恤,此南北业户、佃户之大概情形也。

查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奉有素封之业户能加惠佃户者,令有司酌量奖赏之谕旨,即使业户鲜能加惠佃户,若另造租解租戥,甚至以子女代偿租额,佃户亦断不能受业户如此之刻剥也。

至民间典买田亩虽价值有加,而佃户所交租额从无增添之理。叶一栋所称高曾以上目睹佃户之苦如此,大约系百年以前为前明江西绅衿、富户之恶习,臣等细加访问,现在并无其事。'1'

八月,两江总督那苏图遵旨复奏,曰:

查两江各属业户收租,……所用租斛、租秤、租戥,皆就各城乡镇集,相沿行使之斗斛秤戥置用。……收租之家不能于市斛、市戥之外另为加增,亦不肯于市斛、市戥之内故为减少,……其租额之多寡,系各视其田之肥瘠及彼处斛、秤之大小斟酌而定,亦属历来相沿之旧额。虽更换业主,佃户总照旧额,立约输纳,其额亦人所共知。故田价虽昔贱今贵,而租额不能增加,昔贵今贱,而租额不能减少,此征租原有定额,从无租随价增之事……

且江南民例,凡十分收成之年,则照额完租,九分收成者,只完九分八分之租,其余以次递减。其间刁黠佃户,即十分收成之年,亦止完八九分之租,此外又有拖欠悬挂、抗不交租者。是定额之内,往往不能照额取盈,何能于定额之外滥有浮加?

朱批:所见甚属公正。知道了。'2'

但租佃关系似已日渐成为一个令人头痛的社会问题,而不断被提上议事日程。遇到这类问题时,无论是更多的眷顾业主,还是偏向佃户一边,可以说都不合政体。如那苏图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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