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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七章 不同(第1页)

后面到了康熙二十年又是废卫改县的重要时期,如二十六(1687)年裁毕节、赤水二卫置毕节县,裁永宁卫置永宁县,乌撒卫亦裁,全部并入威宁府。

此后的雍正五年(1727)改永宁县隶四川,七年(1729)改大定州为府,以威宁府为州,属大定,十一年(1733)设大定通判驻水城,设水城厅,乾隆元年(1736)割四川叙永厅之岩上、岩下地益黔西州,编为平定里,四十一年(1776),割平远州之崇信、时丰、岁稔三里属水城通判,于是大定府领厅一、州三、县一。终清之世,不再有变。

与此同时,驻兵数量也在不断削减。康熙二十三年(1684)平远、黔西改镇为协,各裁兵一千多名,第二年威宁镇裁兵七百多名。

雍正三年(1725),大定改镇为协,兵员逐渐减至1,200名,一镇三协遂成定制。

而流官制建立后,清廷接着将则溪制下的自然寨改造为里甲。

与明代贵州行省建立之初,为弹压土司而设府、每府只有两三里、每里只有寥寥几户的状况不同,清廷在黔西北地区的府州制、里甲制已不再徒有象征意义,如平远州共有向化、怀忠、兴文、慕恩、太平、敦仁、崇信、时丰、岁稔九里,威宁州则编户十里,即全化、遵化、德化、性化、宣化、归化、顺化、致化、广化、大化。

里甲的名称显示出清王朝对“新疆”教化的期望。

这些里甲涵盖了黔西北数目众多的自然寨,但原有的聚居状况得到了新制度的尊重,里甲正是在则溪制与自然寨的基础上建立的。

每个则溪编二里、三里不等,如大定府将原来的四个则溪各编二里,共八里。

每里通常含十甲,但也有含七甲、六甲的,如黔西州。

每个甲由数目不等的寨组成,多则六、七十寨,如大定府亲辖地的乐贡里一甲;少则一、二寨,如黔西州永丰里的四甲只有黄土坡一寨。

与里甲制不同,后来的保(牌)甲制有明显的对自然寨进行划分的痕迹,如平远州向化里共有甲10,寨49,编为145牌。

像是毕节县主要由毕节、赤水二卫合并而成,情况有所不同。

要知道卫所本来就是王朝“版图”与“文教”之区,官员们规定里甲名称时似乎注意到了这个特点,没有炫耀“开疆”之功,也没有寄寓对教化的殷切期望。

该县有东、南、西、北、长乐等里,而新纳入“版图”的八个夷屯,则被命名为平定里。

这些里主要由屯、堡、铺、伍构成,甲的数量极少,带有明显的军卫痕迹。

如东里含十八伍;南里由七伍、二屯组成;西里有十一伍、十铺,只有北里含有六个甲、十七个伍,长乐里似乎全由甲组成。

夷屯原非毕节县的土地,系雍正七年(1729)由四川割归而来。

夷屯的来源通常是,土目随朝廷从征有功,授其土千总等职,其领地便被称为夷屯。

与此相对,毕节、赤水二卫原有的屯地被称为军屯。

怎么说呢,有学者在毕节县清水镇等地作调查时,哪里的老人们尚能清楚地告诉我哪些地方是夷屯,哪些地方是军屯。夷屯的主管者主要是彝族人。

明初编订里甲的原则是,“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不管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此原则,其着眼点无疑在人不在地。

清初黔西北的里甲制以寨为基础,虽然一里十甲的规则可以大致遵照,却无法拘泥于固定的户数,并且指导思想与前朝亦有差异。

例如平远州“境内颇多田,因田制里,里有九”,田土而不是户丁成为划分里甲的依据。

大定府的情况与此颇有相似之处,首任知府宁云鹏称:

爰度地方远近,亦划东西南北为四乡,分八里:府城东,旧伐戈则溪,编悦服、乐贡二里;府城南,旧火著则溪,编大有、嘉禾二里;府城西,旧架勒则溪,编永顺、常平二里;府城北,旧木垮则溪,编仁育、义渐二里。里各有甲,甲各有户。

这段引文透露出来的另一重要信息是,与流官府、州的设置相似,大定府的里甲与原来的则溪制度亦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

户丁没有成为划分里甲的依据,这或许与明清时期整个赋役制度的变革有关,但与当时“夷多汉少”的情况似亦不无联系,改流之初为官平远的黄元治称:

(平远)城中皆兵,惟东西二门外,流氓落落十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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