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志-蜀书-刘彭廖李刘魏杨传》裴松之的注中记载:“辄与行中军师车骑将军都乡侯臣刘琰,督前部右将军玄乡侯臣高翔。”
由上述记载可知高翔确为蜀国将领,而据《三国志?诸葛亮传》裴松之的注中记载:“南中平,皆即其渠率而用之。或以谏亮,亮日:若留外人,则当留兵,兵留则无所食,一不易也;加夷新伤破,父兄死丧,留外人而无兵者,必成祸患,二不易也;又夷累有废杀之罪,自嫌衅重,若留外人,终不相信,三不易也;今吾欲使不留兵,不运粮,而纲纪粗定,夷,汉粗安故耳。”
由此推断,诸葛亮并没有在云南留兵,更不用说留将领了。
至于高光,从不同的族谱和史料记载来看,高光(汉武元封年间人)与高定和高翔(蜀汉年间人)相距三百余年。
而《晋书》中记载的:“高光,字宣茂,陈留圉城人,魏太尉柔之子也,元康中,拜尚书,典三公曹。”
从时间上来说也与之不符。
方国喻认为,“惟其一世祖为高光,则附会显宦为其先祖。不可信也。”
综上论述,因此许多学者认为高氏始祖为高定更具可信度。
如果史书所载高定和族谱所载高定确为一人,那么一个合理的推断如《三迤散记》所言:高定被杀后,其中的部分后人逃到今天的永胜一带,因高氏子孙为夷王后裔,在当地少数民族中有一定影响,后来发展成了当地的一个土酋。
后来大理国时期的高方即为高定后裔,明自段氏据大理以后,永胜高氏土司的历史就比较清楚了。
据《元史》载:“蒙氏终,段氏时,高智升使其孙高大惠镇此郡。后隶大理,元宪宗三年,其酋高俊内附。”
到了明洪武十四年,高策率众内附,明洪武十七年,改府为州,设流官,仍袭土知州,继以功加府同知职,四品服色。清顺治十六年,大师监滇,高氏投诚,仍准世袭土知州。
光绪二十五年,高长钦承袭,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二月,朝廷“以暴戾恣睢,革云南北胜土知州高长钦职。”
在“改土归流“中的高氏土司的话,因为前面已经说过了,土司制度是中国封建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一种特殊的政治统治方式。
通常都认为这种制度始创于元代,完成于明代,清因袭沿用。
土司势力,在明代中期以前是最强盛的时期,在明代中期以后渐次减弱。
元,明,清的土司制度,施行区域不限于西南,但以西南各省为重点实施区。
西南有土司区不限于云南,但以云南境内所设置的土职最多,职官种类也最完备。
封建统治者建立土司制度,其目的是通过暂时的羁縻来达到改土归流封建大一统的目的。
这在明统治者已经不讳言的承认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总方针是“以夷制夷”,“以夷攻夷。”
也正因为如此,在明代初年虽大量设土官,往后只要有机可乘,条件稍具,便毫不迟疑的改流。
改流方式大致有:因绝嗣而改流,降等袭职而改流,乘其内阴而改流,乘其外患而改流,乘土司离开本境而试置流官,乘土官有罪而改流,借端诬陷以罪而执之以“法。”
虽然这样多方策谋,但终明之世,并未达到封建统治者全境改流的目的。
内域区十四土府中有七府改流,羁縻区则除个别长官司外,几乎全未改流。
“清代改土归流,历朝皆有,而其初期以雍正朝最足注意。因雍正以前之改流均系偶然举动,雍正及其以后之改流,则已为对土司之固定策略矣。”
雍正四年(1726年),清王朝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的改土归流。
清廷委任鄂尔泰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负责改土归流事宜。
鄂尔泰采取招抚和镇压两手,用了五,六年时间,至雍正九年(1731年)基本上完成了三省的改土归流。
清王朝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表现土司的改土归流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对云南土司,《清史稿》卷五百十二载:雍正时改土归流,鄂尔泰提出以澜沧江为界,“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
阎如上所述,自明初以来,朝廷对土司的改土归流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高氏土司历经宋,元,明,清四个王朝而不倒(至清未才被彻底改土归流),其中的原因许多学者认为可总结为三句话:即择胜者而“归”,尽全力“请袭”,奉征调而战。
封建王朝对于西南边远少数民族的态度是,“为顾顺民性,则奇风异俗化外之民,不必以礼教制之,为省民力,则蛮荒鄙野瘴疠之区,又何必施以内地之治?”
对于土司,“盖就土民之习惯以为法,非中央政府所颁行之律例也。土司既为土民之长官,生杀予夺,皆可任意为之。有言土司杀人不请旨,亲死不丁忧。”
是以,土司实际上是所统治区域的“土皇帝“,拥有极大的权力。
也正因为如此,土司一般并不在意“天朝“的皇帝是谁,他们只在意如何保住自己的土司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