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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部分(第2页)

这两起生在看守所里的事件,不应该看成是“突”的个案,不应该只处理、追究完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就一了百了。两起事件已经暴露了执法管理体制上的漏洞,掀开了看守所中存在的“黑洞”。通过这两起生在看守所里的事件,能否推动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变革,进而推动制度上的正义?

重庆市潼南县国土房管局原副局长王代华贪污案在重庆市潼南县法院开庭审理。不料开庭时间已过,被告却未露面,法官接到通知称“被告人去向不明”。经合议,法官只好以不可抗拒因素为由,宣布中止审理此案……

明关在看守所里的王代华为何神秘失踪了呢?原来,竟然是被当地检察院给转移到别家看守所了。根据当地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的说法,原因竟然是因为嫌犯本人“无钱少衣,觉得合川区看守所条件太艰苦,要求换地方”,检察院同意了对方这个请求。这些年老听说一个概念,叫人性化执法,但实在没有想到,中国的法律已经“人性”到这等程度了!是只对王原副局长选择性地如此,还是普天下被关进看守所的人共有的权利呢?

据说,许多从事了二三十年法律工作的人士闻听此事,皆表示“闻所未闻”,如此看来,这只是被王原副局长所“独享”的一次特例罢了。这就难免让人想入非非了:犯了贪污罪的局长大人,怎么突然就寒酸得“无钱少衣”了呢?为了能够“换个地方”,他或者他的家人是怎样对检察院进行公关的呢?再进一步,换了之后的看守所,是原本就能提供酒店式的舒服服务,还是因为里边有“关系”而单独为他开的小灶呢?……恐怕大家怎么猜想,都不会过分。但不管怎么想,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法律的尊严,在这幕荒唐的闹剧中,已经荡然无存。

对违法分子的人性化,就是对生活在正常社会的合法公民的“不人性化”。所以,面对荒唐无比的“看守所条件太艰苦换一家”,我们不仅仅觉得是一个如同电视剧里编排的笑话而已,它会通过某种方式“反作用”到我们的身上——既然已经“伤害了我”,当然就没理由“随风而过”。

………【狱警日记(连载)(115)】………

在新世纪里,为了确保公民的尊严、意识形态的纯洁以及高度悍卫公民的生命权益,新刑法里增加了几条罪名,如比**犯罪,通奸罪,思想犯罪,自杀罪,等等。

老同学领我去见一名**嫌疑犯。路上,他问我看不看老同学,可以单独见他。我说太残忍了,在这里与他相见他会很难过的,还是看看另外的人吧。老同学觉得有道理。他为了让我事先对**犯的犯罪事实有所了解,将那名犯人的卷宗给我看。那名犯人两三年来没有与妻子**一次,晚上一人睡一床被,妻子百思不解。一次偶然,她睡觉中途醒来,现他的被子里有动静,六七分钟后就停止了,鼾声如雷。她不好问,想了半夜,差不多猜测出七八分。后来,她经常装着睡熟,多次现丈夫上床时,先扯了床头柜上几张卫生纸,一会儿,他的被子里就有动静,还能听到他的喘息声。她终于明白了怎么回事,很生气,找到私人侦探所,寻求取证帮助。侦探所告诉她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让好买了一台数码摄像机,藏在卧室一排乱书里,自动启动摄像时间定在每天晚上十时到十一时之间,因为她丈夫平时都是这个时间睡觉。她这么做了,经常借口去看父母亲,故意让丈夫独自在家。经过多次的自动摄像,她终于录到丈夫独自在床的场面。有一次他一丝不挂,独自寻欢,样子不堪入目。显然,他是在**。她将录像带送到警察局,警察以此为证据和新《刑法》的规定,立即逮捕了她的丈夫。经过法庭审讯,他对自己的犯罪经过供认不讳。法庭根据他的认罪态度,从轻判了一年半。

我心想,**犯罪,只要自己愿意,无处不可对自己实施犯罪,即使在看守所里,仍然可以**。我想去那嫌疑犯的监舍看看,估计那里很脏,空气里有**味,心中一阵作呕。老同学领我来到监舍的铁栏杆外,里面很干净,地面的瓷板砖象镜子,空气清爽,没有任何异味。里面的嫌疑犯们站的站,坐的坐着,神情漠然,但很规矩。这里的床铺与监狱不同,是一条十几米长的通铺,铺上划着一米宽的黄线,两线之间有数字,嫌疑犯们睡在各自的数字上,不得越线。老同学指着通铺上第十一号位置说:“那里算是他的床。”

**嫌疑犯的铺位与旁边不同,平板上突起几个器械,象固定手铐。老同学解释说:“那名**嫌疑犯晚上睡觉前,面部向上平躺着,由同室纪监犯人将他双手铐上腰间两旁的固定铐上,铐子连着二十厘米长的铁链,可以适当活动,不至于太紧,不会影响休息。这种固定床铐就是为了制止他在看守所里继续犯罪。”

我赞叹说:“很好,很科学,――那么,洗澡的时候呢?”

老同学说:“嫌疑犯洗澡的地方就在监舍隔壁的放风室,规定是双人同洗,而且两个人都没有同性恋倾向的。放风室与这边相通,没有门,其他嫌疑犯随时能看到他们洗,不可能在洗澡的时候**。”老同学领我走几步,透过落地铁栅栏看到与监舍相通的另一间房,有一个水龙头,没有任何遮挡。

我赞叹道:“想得真周到,很好,很好。”

据老同学说,这里不仅有男性**嫌疑犯,隔壁的女子监区还有几个女**嫌疑犯。她们都是在家里用**器时,被家人现,捉住了,扭送到公安局。老同学说起前年生在他们看守所里一件真实故事。那时**还不算犯罪,许多女犯人曾经向食堂提出,为了减肥,黄瓜不要切,也不切炒,每人一根,她们要生吃。看守所食堂也觉得省事,每逢吃黄瓜,不切不炒,一人一根。后来,我们现她们吃整根黄瓜的秘密,装作不知。后来,女犯人因为洗澡抢水打群架,许多人哭哭啼啼,吵吵嚷嚷,许多年轻警察一时制止不了。老同学去了,他只说一句,她们立即安静了,洗澡的洗澡,睡觉的睡觉。我问:“你说了什么话?”老同学说:“我说,你们再吵,从明天开始,黄瓜切片!”

我大笑时,老同学说:“这还不是最好笑的,我再给你说一个生我这个看守所里的真实故事。当**罪写入刑法后,不久,一天晚上两点多,女犯监舍热闹起来了,有人笑,有人哭,有人打骂,惊动了监舍上面巡逻的武警,武警忙通知值班警察,警察打开监舍的铁门,冲进去看,都惊住了。原来几个壮硕的女犯按着一个弱小的女子,那女子的短裤退到大腿上,露出阴毛,警察手电照到她的双腿之间,象夹着一样东西。其他女犯嚷道,就是她,就是她,她半夜用黄瓜**,被纪检犯人现,当场按住,其他女犯来帮忙,一起捉住那弱小女子的手脚,那半根黄瓜她才没有及时拨出来,保留了现场。你知道我国的法律,举证要证据,人证物证都要,不能凭空诬谄好人。再说,看守所里有规定,犯人在监舍里继续犯罪,如果没有被举报,而是让巡逻的武警现,整个监舍的人要受处罚。她们捉住她也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问:“后来呢?有处罚吗?”

“当然,后来这个**的女嫌疑犯加刑一年。她进看守所就是因为她在单位宿舍**,被同事现,拍了照做证据。两罪并罚,判了两年半。”

我再也笑不出来了,心里浮现那个可怜弱女子的悲惨形象,不明白她的**为什么会这么强,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办法释放吗?**犯在我看来,是一种本能的低级犯罪,对婚姻中的另一半是有危害的,即使对没有结婚的人来说,一是有害身体,二是将来可能造成性冷淡,影响夫妻感情。我觉得自己已经了解**犯罪是怎么一回事了,不想再深究。我说:“我想见见思想犯。”他说:“没有问题。”

我知道,上个世纪一直有专家提出思想犯罪的说法,因为条件不成熟,没有写入刑法。如今到了新世纪,科技达了,对人脑的研究也有新的进展,思想决定行为,为了防患于未然,国家再次明确提出思想犯罪,是有现实性的,因此写入了刑法,全国人大高票通过。

思想犯罪立法不是很顺利。以前法学界都议论过,各国都没有将思想犯罪立法。这件事再次被人提起并在国内产生深远影响,起因是清华大学教授虚之光先生提出过的网路实名制。虚教授建议,人大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表东西。学界和民间先是一片反对,接着有几个权威的法学专家从科学务实的角度出,认真研究了可行性,国家组织有关人员在报刊与电视上展开广泛的辩论,最后,国家委托北京一家名为中国真理调查公司进行民意调查,赞同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表东西过三分之二,因为有了广大的民众基础,从而找到了一条将思想犯罪写入刑法最重要的通道。

他举了一个成功的例子来说,亚洲已经有一个国家取消了自由思维,社会高度纯洁。有一个轻度灾区的农民因为饥饿,集体去抢货运火车,当他们得知这些粮食是运到到重灾区去的,含着眼泪,封好麻袋,跳下火车,宁愿饿死,也不吃救济重灾区兄弟的粮食。如果他们没有受到统一思想的教育,做得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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