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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部分(第1页)

是最不压迫人的方法。但若欧洲命令来到,禁止他们这样干下去,他们就会秘密地、间接地建立这样的独占,那对国家就有更大的害处。如果有人干涉他们以代理人为媒介而秘密经营或至少不公开承认是他们经营的贸易部门,他们就会使用政府的全部权力,并颠倒是非曲直,加以钳制或破坏。但公司人员的私贸易,自比公司的公贸易能推广到多得多的商品种类。公司的公贸易,仅限于欧洲的贸易,仅包合国外贸易的一部分,而公司人员的私贸易,却可推广到一切国内外贸易部门。公司的独占,仅会阻抑在贸易自由时要输到欧洲去的那一部分剩余生产物的自然生长。公司人员的独占,却将阻害他们要经营的一切产物,即指定供作国内消费或输出的一切产物的自然生长,结果会损坏全国的耕作事业,减少全国居民的人数。这样就会使公司人员所要经营的各种产物,甚至生活必需品,减少到他们能够购买和按他们预期获得利润而售卖的数量。

此等人员,由于他们所处地位的性质,一定会使用比他们主子更苛酷的手段,来维持他们自己的利益,而危害他们所统治国家的利益。这国家属于他们的主子,他们的主子当然要相当注意属国的利益。但这国家不属于此等人员。他们主子的真实利益,如果他们能够了解的话,是与属国的利益恰好一致的;如果主子压迫属国,那主要是由于无知和卑陋的重商偏见。但此等人员的真实利益并不与属国的刮益一致,所以,即使有最完全的知识,也未必会使他们不压迫属国。从欧洲发出的条例,虽甚脆弱,但在多数场合,都有善意。而在印度的工作人员,其所订条例,虽有时更为聪明,但也许更少善意。这真是个奇怪的政府,其人员都想尽可能快地离开这国家,并尽可能快地和这政府脱离关系。在他们离去而财产亦全部搬出之后,虽有地震把那个国家毁掉,也与他们的利害无关。

以上所述,并不是诋毁东印度公司人员的一般品格,更不是诋毁任何个别人员的品格。我所要责备的,是政治组织,是这些人员所处的地位,并不是这些人员的品格。他们的行为,正符合他们的地位;厉声咒骂他们的人,其行为亦不见得更好。马德拉斯及加尔各答协议会,在战争及商议上,就有好几次的行动,其果断与明智,有如罗马共和国最盛时代的罗马元老院。此等协议会成员的职业,与战争及政治有很大的距离。但是,仅仅他们的地位,无需教育、经验甚或榜样,似乎就可陶冶他们的地位所要求的伟大品质,使他们具有能力与德行,他们自己也许还不知道自己有这种能力与德行。所以,他们的地位,如果在某些场合诱使他们干出那样宽宏高洁出人意料的行为,那末他们的地位,在其他场合促使他们干出和上述多少不相同的行为,亦是毫不足怪的。

所以,无论就那一点说,这种专营公司,都是有害的;对于设立此种公司的国家,它总会多少带来困难,而对于不幸受此种公司统治的国家,它总会多少带来祸害。

第八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重商主义提出的富国两大手段,虽是奖励输出和阻抑输入,但对于某些特定商品,则所奉行的政策又似与此相反,即奖励输入和阻抑输出。但据称,其最后目标总是相同,即通过有利的贸易差额,使国家致富。它阻抑工业原料和职业用具的输出,使我国商人处于有利地位,并使他们在外国市场上能以比其他各国货物价格低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它提出限制几种价值不大的商品的输出,使其他商品在数量和价值上都有大得多的输出。它又提出奖励工业原料的输入,使我国人民能以较廉的价格把这些原料制成成品,从而防止制造品在数量和价值上较大的输入。至少,在我国的法律全书中,我不曾看到奖励职业用具输入的法令。制造业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的时候,职业用具的制作,就成为许多极重要制造业的目标。对这种工具的输入给予任何奖励,当然大大妨碍这些制造业者的利益。所以,这样的输入,不但不被奖励,而且往往被禁止。例如,羊毛梳具,除了从爱尔兰输入,或作为破船货物或捕获货物输入,就依据爱德华四世第三年的法令而禁止了。伊丽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重申了这种禁令;此后的法令,继续禁止,使此种禁止成为永久的禁止。

工业原料的输入,有时得到免税的奖励,有时得到奖励金。

羊毛从若干国家输入,棉花从一切国家输入,生麻、大部分染料和大部分生皮从爱尔兰或英领殖民地输入,海豹皮从英领格林兰渔场输入,生铁和铁条从英领殖民地输入,以及其他几种工业原料输入,若按正当手续呈报海关,即可得到免除一切课税的奖励。这种免税条例,以及许多其他商业条例,也许都是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出于私人利害关系,硬要立法当局制定的。但这些规定,是完全正当的、合理的;要是符合国家的需要,可把这种规定推广到一切其他工业原料,那是一定有利于人民大众的。

可是,由于大制造业者的贪欲,这种免税,有时竟大大超过可正当地看作加工原料的范围。乔治二世第二十四年第四十六号法令规定,外国黄麻织纱每输入一磅,仅纳轻微的税一便士。先前,帆布麻织纱输入一磅须纳六便士,法国和荷兰麻织纱输入一磅须纳一先令,一切普鲁土产的麻织纱输入一百磅须纳二镑十三先令四便士。但我国制造业者,仍不长久满足于这样的减税。于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号法令,即规定输出每码价格不超过一先令六便士的不列颠和爱尔兰麻布得领奖励金的法令,免除了对黄麻织纱输入所课轻微的税。其实,由亚麻制成麻织纱的各种操作,比由麻织纱制成麻布的操作,需要使用大得多的劳动量。且不说亚麻栽种者和亚麻梳理者的劳动,要使一个织工有不断的工作,至少须有三个或四个纺工;制造麻布所需要的全部劳动,有五分之四以上,是用在麻织纱制造上面。而我国的纺工,都是可怜人,通常是妇女,散居国内各地,无依无靠。但我国大制造业者取利润的方法,不是售卖纺工的制品,而是售卖织工的完全制品。他们的利益,在于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售卖完全制品,所以他们的利益,也在于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买原材料。为使自己的货物能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他们硬要立法当局对他们自己的麻布的输出,发给奖励金,对一切外国麻布的输入,课以高的关税,对法国输入的供国内消费的某几种麻布,一律禁止。为要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入贫纺工的制品,他们奖励外国麻织纱输入,使与本国出品竞争。他们一心一意要压低自己所雇织工的工资,正如他们要压低贫纺工所得一样。所以,他们企图提高完全制造品价格或减低原料价格,都不是为着劳动者的利益。重商主义所要奖励的产业,都是有钱有势的人所经营的产业。至于为贫苦人民的利益而经营的产业,却往往被忽视、被压抑。

麻布输出奖励金及外国麻织纱输入免税条例,颁布时原以十五年为期,以后经过二次延长,延续到今日,但将于1786年6月24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

工业原料得享受奖励金而输入的,主要是从我国美洲殖民地输入的原料。

最初发给的这类奖励金,乃是在现世纪初叶,对美洲输入的造船用品所发给的奖励金。所谓造船用品,包括适于建造船桅、帆桁、牙樯的木材、大麻、柏油、松脂、松香油。但船桅木材输入每吨二十先令的奖励金,大麻输入每吨六镑的奖励金,也推广到苏格兰输入英格兰的船桅木材。这两种奖励金,按原有金额无变更地继续发给,一直到满期之时为止。即大麻输入奖励金,于1741年1月1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船桅木材输入奖励金,于1781年6月24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

柏油、松脂、松香油输入奖励金,在其继续有效期间内,经过了若干变更。原来,柏油和松脂每吨输入得奖励金四镑;松香油每吨输入得奖励金三镑。后来,柏油每吨输入奖励金四镑,仅限于按特殊方法制造的柏油,其他的良好纯洁的商用柏油,减为每吨四十四先令。松脂奖励金减为每吨二十先令;松香油奖励金减为每吨一镑十先令。

按照时间的先后,第二次发给的工业原料输入奖励金,便是乔洽二世第二十一年第三十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蓝靛输入所发给的奖励金了。在殖民地的蓝靛仅值上等法国蓝靛价格的四分之三时,按这法令,领得了每磅六便士的奖励金。这个奖励金的发给,亦是有限期的,但曾经数次延期,并减至每磅四便士,将于1781年3月25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

第三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六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大麻或生亚麻输入所发给的奖励金了(在这期间,我国有时讨好北美殖民地,有时和它争执)。这个奖励金,以二十一年为期,从1764年6月24日至1785年6月24日。每七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吨奖励金八镑;第二期六镑;第三期四镑。苏格兰气候不宜于种麻,虽亦种麻,但产量不多,品质较劣,故不得享受此种奖励金。如果苏格兰亚麻输入英格兰,亦可得奖励金,那对联合王国南部本地的生产,就未免是太大的妨害了。

第四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五号法令对美洲木材输入的奖励金了。期限为九年,从1766年1月1日至1775年1月1日。每三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输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条,得奖励金二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呎,得奖励金十二先令。第二期,每输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条,得奖励金十五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呎,得奖励金八先令。第三期,每输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条,得奖励金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呎,得奖励金五先令。

第五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生丝输入的奖励金了。限期二十一年,从1770年1月1日至1791年1月1日。每七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输入生丝价值一百镑,得奖励金二十五镑;第二期,得奖励金二十镑;第三期,得奖励金十五镑。但养蚕造丝,需要那么多的手工,而在北美,工价又是那么高,所以连这样大的奖励金,也不可能产生任何大的效果。

第六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酒桶、大桶、桶板、桶头板输入的奖励金了。限期九年,从1772年1月1日至1781年1月1日。三年一期,第一期,输入各物一定量,得奖励金六镑;第二期,得四镑;第三期,得二镑。

第七次即最后一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王世十九年第三十七号法令,对爱尔兰大麻输入的奖励金了。限期为二十一年,即从1779年6月24日至1800年6月24日,每七年分为一期。这和美洲大麻及生亚麻输入的奖励金,全是一样,而每一期的奖励金标准,亦是一样,但不象对美洲那样,奖励金不推广到生亚麻。爱尔兰生亚麻输入的奖励金,对不列颠这种物品的栽种,是太大的妨害了。在对爱尔兰大麻输入发给奖励金时,不列颠议会和爱尔兰议会之间的感情,并不比以前不列颠和美洲的感情好,但我们总希望,前者是在比后者更顺适的情况下发给的。

同时,这几种商品,若从美洲输入,我们就给以奖励金,若从任何其他国家输入,我们即课以高的关税。我国美洲殖民地的利害关系,与祖国的利害关系,被认为是一致的。他们的财富,被认为是我们的财富。据说输到他们那里去的货币,会由于贸易差额,全部回到我们这里来,我们无论怎样在他们身上用钱,亦不致使我们减少一个铜板。无论就那一点说,他们的都是我们所有,用钱在他们身上,等于用钱来增进我们自己的财产,对本国人民有利。这样一个主义的愚妄,已为经验所充分暴露,我们无须多说一句话来暴露它的愚妄。如果我国美洲殖民地,真是大不列颠的一部分,此种奖励金便可认为是对生产的奖励金,但依然要受这类奖励金所要受的一切非难,但不受其他的非难。

工业原料的输出,有时由于绝对禁止而受到妨碍,有时由于高的关税而受到妨碍。

我国呢绒制造者,说服国会,使它相信,国家的繁荣,依存于他们这种业务的成功与推广,他们在这一点上,比任何其他种类制造业者都更成功。他们不仅从绝对禁止外国呢绒输入,取得了一种妨害消费者的独占,而且从禁止活羊及羊毛输出,取得了一种妨害牧羊者及羊毛生产者的独占。我国保证岁入的法律,有许多被人适当地指斥说,对那些在法律未颁布前被认为无罪的行为科以严厉处罚,实过于苛酷。但我敢说,连最苛酷的岁入法律,与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闹闹地硬要国会颁布,以支持他们那种荒谬的、不正当的独占权的某几种法律比较,亦会使人觉得平和宽大。象德拉科的法律一样,支持那种独占权的法律,可以说是用血写成的。

伊丽莎白第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输出绵羊、小羊、公羊老,初犯没收其全部货物,监禁一年,在某一市日,截断其左手,钉在市镇上示众;再犯,即宣告为重罪犯人,判处死刑。此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我国的羊种在外国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号法令,又宣布输出羊毛亦犯重罪,输出者须受重犯罪人那样的刑罚,货物亦被没收。

为着国家的人道名誉,我们希望这两种法律都不实施。第一种,据我所知,虽至今尚未明令撤除,法学家霍金斯认为至今还是有效,但那法律,也许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号法令第三节中,实际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虽没有明白取消前法令所规定的刑罚,却规定了一种新刑罚,即凡输出或企图输出羊一头,科罚金二十先令,并没收这头羊及其所有者对船只的部分所有权。第二种法律,则由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号法令第四节明白撤废了。这法令宣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颁布的禁止羊毛输出法令,把羊毛输出看做重罪。因为刑罚过于苛重,犯罪者的控诉,未能按法办理。该法令关于该犯罪行为定为重罪一节,着即明令撤销,宣告无效。”

但是,这个较和缓法令所制定的刑罚,以及先前法令所制定而未经这法令撤除的刑罚,都还是十分严酷。除了没收货物,输出者每输出或企图输出羊毛一磅,须科罚金三先令;这大抵比其原价高四倍乃至五倍。而且,犯此罪的商人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索取债务或要求清还账目。不问其财产如何,不问其能否交付这样重的罚款,法律总想使他完全破产。但人民大众的道德,还没败坏到蒙法律制定人那样,所以我未曾听到过有人利用这个条款。倘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决后三个月内交付罚款,即处以七年的流刑,未满期逃归,作为重犯处罚,不得享受僧侣的特典。船主知罪不告,船只及其设备没收。船长水手知罪不告,所有动产和货物没收,并处三个月的徒刑,后又改定为六个月的徒刑。

为要防止输出,境内羊毛贸易,全部受到极苛刻极烦琐的限制。羊毛不得装在箱内、桶内、匣内,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装,外面写着三吋长的大字“羊毛”或“毛线”,否则没收货物及其盛器,每磅罚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装者交纳。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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