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的几天。萧家鼎集中力量办理蒋忠元故意杀人案。
郎中的鉴定意见已经出来了,尽管蒋忠元连自己的屎尿都吃了在努力装疯,但是在有经验的郎中面前还是无以掩盖,郎中的一致意见是蒋忠元在装疯。而到了最后,耿长史得到皇帝将会在五月份他跟武才人的第一个孩子降生的时候进行大赦,便把这个消息暗中告诉了蒋忠元。于是,蒋忠元在看出郎中严重怀疑他装疯的时候,也就不再装了。
这样,蒋忠元系装疯得到了最终确认,案件审理继续进行。萧家鼎很快拿出了拟判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蒋忠元斩刑。康县令升堂审案,蒋忠元知道自己已经没有性命之忧,加上他是当街杀人,有多人目睹,证据确实充分,故此也不翻供,当堂认罪。拖延了一年的案件终于顺利审结。上报州府衙门。
这件案子终于脱手,康县令长舒了一口气。
这些天萧家鼎很忙,除了案件审理很忙之外,还有他夺魁获得益州第一才子称号之后,套用现在词汇,就是有很多社会活动邀请他参加。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实现唐临的要求,萧家鼎只要能抽出时间的,都参加了,这一类的活动大多要做诗的,萧家鼎自然不会把那些经典名篇用在这样的场合,都是糊弄过去了事。
蜀王李恪的录囚终于开始了,州府衙门下文抽调萧家鼎参加李恪的录囚。因为李恪虽然只是兼任益州刺史,但是他是剑南道的大都督,同时又是蜀王,所以他的录囚范围是涵盖整个剑南道四十五个州二百一十二个县。当然,他不可能所有的州县都去的,只是根据以前收到鸣冤叫屈的状子的情况,参考以前已经去过的州县,拟定了十个州县作为重点录囚的地点,其余的只是象征性的走一走,还有部分,根本就不去。
第144章 奸。情
录囚时间只有一个月,所以时间很紧。当然,李恪下去录囚,主要是了解情况,把可能存在的冤假错案集中起来,交由他的陪同录囚的书吏办理。然后将结果报他,他最后升堂问案,作出裁判。
唐朝的时候,录囚已经形成制度,这种录囚的改判是有法律效力的,相当于现在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提审,具有终审裁判的效力。
这样一来,陪同李恪下去审案的人数自然就少不了。但是,被录囚的州县的书吏和官员则不能参加,只是在需要的时候才传唤询问。这一次少城县不在重点录囚的范围,加上唐临的大力推荐,萧家鼎也就名正言顺地进入了李恪的录囚书吏团中。唐临作为益州负责司法的司马,又是前任刑部尚书,所以李恪也让他陪同自己录囚。
录囚的第一站是益州下面的九陇县。
下去之前,杨王妃把萧家鼎叫了去,有事情要交代他。
杨王妃的酒量和豪气让萧家鼎非常的赞叹和敬佩,上次本来要一醉方休的,可惜后来出现了耿三奶奶畏罪自杀的事情,结果便不欢而散了,现在他要召见自己,萧家鼎原来以为是让自己去陪着喝酒,继续上次的斗酒的。没有想到去了之后,却并没有酒宴。
杨王妃是在王府的后花园的一座凉亭里召见了他,除了杨王妃的两个贴身侍女之外,别没有旁人。而且,那两个侍女都是远远站在凉亭以外,不在近前。萧家鼎便知道杨王妃肯定有什么事情要交代自己。见礼之后,也不多说,垂手而立,等着杨王妃开口。
杨王妃面前的石桌上,有一叠的状子。她轻轻拍了拍,道:“这些状子,是这一年来我自己收到的。通过各种途径送到了我这里,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多次到我王府门口喊冤的。我看着可怜就自己收下了。可是送交王爷之后,王爷看了,把其中一部分留下了,录囚的时候审查。而剩下的这些,他说没有办法。——他没有办法,那是因为他是王爷,有些事情不好办。听说你对刑律非常的精通,办事又灵活,所以,我把这些交给你。你陪同王爷录囚的时候,你看看有没有办法处理一下。但是不要勉强。行吗?”
王妃是用商量的口气跟萧家鼎说话,这让萧家鼎有些受宠若惊,赶紧躬身道:“在下一定认真审查,只要不是依法办理的。一定纠正。”
王妃笑了:“什么是法?法也只是当时当世的人的想法,这些想法就一定对吗?有些罪刑律规定要处死,那也是那些参与立法的人的想法,时过境迁,他自己都可能会改变这样的想法。又或者证明他们当时的想法是不合理的。因此,这才有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的事情。所以法律应当灵活掌握,而不是死板遵循。”
一听这话,萧家鼎顿时非常的惊讶,他看了王妃一眼,想不到王妃除了酒量好诗词好之外,对于法律的本质也就深刻的理解。她说的没错,用马克斯关于法律的论断,法律就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一种工具,只要符合统治者的利益,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就会通过立法把它上升为法律,强制推行实施。同时,为了更灵活地保护统治者的利益,统治者还法外施刑。因此,规定在当时的法律里的东西,未必就是真理。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唐律疏议》里规定的八议制度,皇帝和亲戚等八种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即使犯了死罪,也可以朝堂商议,报请皇帝免死。再比如官当制度,也就以官当徒和以官当流制度,官员犯罪,可以用他的官位折抵刑期,九品以上六品以下的,一个官职可以抵徒刑一年,五品以上一品以下的,一个官职可以当徒刑二年;如果是公罪,折抵刑期更多。官员犯罪应该判处流刑的,折算成四年徒刑后用官职冲抵。要是官职少不够冲抵的,还可是比照徒刑的年限用钱赎罪。
也就是说,当官的犯罪,可以用官职或者金钱来减免刑罚。这样的法律规定,要是放在现代社会,别说是要立法了,便是有人这么说出来,也会被唾沫星子淹死。
现代社会也有类似的例子,比如收容制度和劳教制度,在立法之初,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是应该的,可是现在却废除了,这就是立法者和立法思想发生了变化。现代法学届不是有“恶法非法”的论断吗?什么是恶法?所谓恶法,只是时代发展了,时过境迁了,有的法律已经不符合后来者的思想了,才会成为恶法,说收容制度劳教制度制订之初就是恶法的论断,本身就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现在回头看《唐律疏议》的这些规定,现代人觉得很荒谬,典型的恶法,可是那个时代,没有人质疑,而且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延续使用了一千多年。——就多少法律规定能延续使用一千多年?
萧家鼎用崇敬的眼光看着王妃,道:“既然法律应该灵活掌握,那又以什么为标准呢?”
“礼!”王妃慢慢道:“合乎于礼,才是王道。礼法不能兼顾者,应以礼为先。”
这是正统的法律思想,也是千百年来中国古代法律人公认的思想。当法律跟礼不相容的时候,以礼为先。比如汉朝的时候有个案子,某甲没有儿子,拣了一个弃婴作为养子,后来养子长大后杀了人,甲就把他藏了起来。汉朝的法律藏匿罪犯是要处重刑的,可是董仲舒引用《春秋》上的父子一方犯罪,可以相互隐藏的话,没有判父亲的罪,这就是当时的法律跟礼的要求不符的时候,法官用礼来判案典型案例。这个判例也就成为了《唐律疏议》制订亲属相互隐匿制度的依据之一。
不过,王妃这个话非常的原则,而她要萧家鼎作特别处理的案子却是非常的具体,到了具体的案例里,要把握好法与礼的关系,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了。搞不好就是违法办案!
更何况,对于萧家鼎这位一千四百年之后穿越而来的现在法律人,他心中的礼就不是古代封建礼教制度的纲常伦理了,而是现在社会的价值观。这两者间很多是不相容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比如未婚同居,现在社会思想里,这种事情甚至连道德层面的问题都算不上了,可是古代却是违背伦理的,属于奸罪的一种。要受到处罚的。再比如很多现在的民事纠纷,在古代都要用刑罚手段处理,比如不当得利,古代是要打板子的。
因此,对于萧家鼎而言,他还要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在顾全封建礼教的同时,兼顾自己已经成了思维定势的现代社会的价值观。
想到这些,萧家鼎感到头都大了,他知道眼前这些案子,既然连王爷都觉得棘手,那就不会是很容易的事情,真的需要费很多的脑子的。
王妃见他沉吟不语,猜到了他的思想顾虑,温言道:“你尽管放心去办,有甚么事情,我会给你兜着的。”
有了王妃这句话,萧家鼎心中的一块石头便放下来了。从诗会上蜀王李恪的表现来看,李恪对这位王妃是非常的宠爱的,所以王妃的话,便是一把尚方宝剑,至少在益州地界是这样的。
而且,这些是王妃交办的任务,又已经把话说到了这种地步,萧家鼎还有什么好说的?他只能躬身领命,不可能拒绝。
萧家鼎便上前拱手道:“在下一定尽力办好。请王妃放心。”
王妃这才面露微笑,点点头:“嗯!我听王爷说,耿三奶奶跳塔自尽,你认为她是在保护后面的真正主使的人,是吗?”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