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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帝国东升第一百零八章大结局
工厂主不理解归不理解,最多只是嚷嚷几句而已,敢反对的却没有,私营工厂规模一般不大,工人大多是相熟的亲戚,并没有人因为有了《工会组织法》就当真组建工会反对工厂主,而大型工厂都是朝廷所有,工人福利待遇非常不错,虽然按规定开始组织工会,却没有工人因为加入工会就提出各种要求,除了开始有些工厂主嚷嚷外,大家都平静的接受了这部《工会组织法》。
这部《工会组织法》只是未雨绸缪罢了,皇帝也不寄希望于这部《工会组织法》现在就起多大作用,王福可以确信,至少百年内,大明不用担心工人运动,而到了工人运动兴起时,希望有这部法律进行规范,不至于展成暴力运动。
《工会组织法》颁布后,皇帝组织人手,要求编撰一部总纲性的法律,对以前太祖所颁布的《大明律》和后来6续颁布的一些法律作一个总结,将其中不合时宜的律法去除,对以后立法也做出规范,皇帝给这部法律亲自提名为《大明宪章》。
《大明宪章》无疑是一个庞大的工程,皇帝为此专设了一个机构,抽调了熟悉法律的人手百名,并要求皇长子和各部主官都需要参与其中,给出五年的时间来完成这部法律。
皇帝如此重视这部法律,皇长子和各部主官自然也不敢怠慢,从弘光二十九年到弘光三十四年,各部官员都将大半精力放在这部《大明宪章》的编撰上,报纸也对此多次报道,尤其其中一些惊世骇俗的条文,引起全国大范围的讨论,也引了民间对《大明宪章》的热情。
在大明忙于制定《宪章》时,而欧洲的战事开始有了转折,弘光二十九年四月,英国人眼见荷兰舰队力量强大,又得到西班牙、奥地利等国支持,有了见好就收的想法,向荷兰伸出了橄榄枝。
而对荷兰来讲,法国才是最大的敌人,虽然愤恨英国人抢夺自己的商业利益,威廉三世还是接过英国人伸过来的橄榄枝,英荷双方签定了和约,结束了彼此之间的战争。
英国虽然没有取得战争的胜利,实际上完全达到了战争的目的,新的条约荷兰向英国赔款8o万镑,承认英国夺取的荷兰海外殖民地,英国的《航海条例》有效,正是这个条约,使得英国取代荷兰成为欧洲新的海上霸主。
对于英国擅自与荷兰签订停战条约,路易十四大为恼火,大骂查理二世背信弃义,只是法国海军弱小的实力却让他拿英国无可奈何,只得继续加大对荷兰进攻的力度,到了最后,几乎是以法军一己之力对抗荷兰、西班牙、奥地利数国联盟。
而在这一年年底,大明第二个五年计划顺利完成,当年大明钢铁产量为22o万吨,出原计划1o%,占全球产量99%;煤产量达到29oo万吨,过原计划45%,占全球产量95%;蒸汽机产量235oo台,原计划17。5%,占全球产量1oo%;铁路里程突破15ooo里,原计划5o%,占全球里程1oo%;石油产量15万吨,占全球产量99。99%;棉花产量6oo万担,原计划9%,占全球产量51%;蚕茧产量38万担,原计划8%……
当欧洲各国看到这份数据时,心中的震憾可想而知,他们与大明的差距犹如非洲土箸与他们的差距一样大。
在巨大的差距面前,不少以文明自许的欧洲学者沮丧不已,转而对大明产生疯狂崇拜,他们在报纸上表文章,表示欧洲与中华文明相比完全是落后的文明,欧洲要想崛起,必须完全系统的学习中华文明,将字母改为汉字、引进文官考试、学习大明礼仪……
各国学者在报纸上的文章热闹非凡,各国也确实展开了对大明的学习,汉语在欧洲成为一种强势语言,贵族以学会汉语为荣,但真正接受全盘中化的国家却没有,更多欧洲学者并不服气,他们认为这是欧洲与大明差距如此大,是中国人对蒸汽机垄断的结果,如果能将蒸汽机研究出来,欧洲大可以迎头赶上。
就在此时,剑桥大学著名教授艾萨克。牛顿从东方学习归来,得到英国上下热烈欢迎,只是当他在伦敦表对东方神学的研究演讲时,许多原本对牛顿抱着很大希望之人大失所望。
虽然大明对蒸汽机技术全面封锁,弘光三十一年,蒸汽机还是率先在英国获得突破,由英国皇家科技院研究出来的蒸汽机效率远不如大明,可是比起水力来,蒸汽机的效率至少提高十倍,英国的纺织业开始获得飞跃展。
弘光三十二年,大明取消了对蒸汽机出口的一级限制,部分蒸汽机开始出口欧洲,虽然出口的都是早期旧机器,只是这些机器依然比英国人自己生产的蒸汽机要先进许多,欧洲各国获得和英国一样的展机遇,而英国的蒸汽机生产遭到重创。
弘光三十四年,历时五年的《大明宪章》编撰终于完成,宪章总共七十二条,几乎涵盖了大明的方方面面,而最重要的是对各种权利进行了限制和制约。
第一条规定:大明帝国是以皇室为领导,士农工商各个阶层为基础组成的国家,皇室为大明帝国象征,大明帝国属于全天下而非皇家一家之天下,皇家权利非神授而是民授,即权利来自于人民。
第二条规定:皇帝为军队领导者,军队效忠皇帝和国家,皇帝为帝国保护者,使帝国不受外敌入侵。
第三条规定:没有内阁的允许,皇帝不得随意增加税率,皇室的拨款不得过国库收入的百分之一。
……
第二十八条规定:内阁辅为大明最高行政官员,非经内外廷推,皇帝无权对内阁辅任免,内阁辅五年一任,只允许连任一次,连任期满,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担任辅之职。
第二十九条规定,朝廷组建上议院,上议院的权利包括立法、监督朝政,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只要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内阁必须辞职,由内外廷重新提出内阁的人选。
第三十条规定:上议院议员三分之二由各省推荐,每百万人口产生一名议员,此类议员不得担任朝廷任何官职,另外三分之一议员由皇室推荐有爵位之人担任,是否担任朝廷官职不作限制。
第三十一条规定:上议院议员任期同样为五年一任,对于连任不作限制。
……
第七十二条规定:《大明宪章》的修改,必须经皇帝、内阁、上议院三方面同意,方可进行修改,上议院必须有四分之三议员同意,方可视为上议院同意,其中任何一方不同意,对《大明宪章》的修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