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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章 是兄弟就砍一刀(第2页)

叶向阳并不知道,自己提起的这个诉讼,被米昔昔的法务工作人员当成普通的桉子来处理,一点都不重视。

哪怕知道了,也不会觉得有什么。

在法律这个行业,叶向阳可能连一个刚入行的新人都比不过。

他连法考都没正式参加过,律师资格证更是没有。

也就这段时间多看了一些这方面的书。

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叶向阳才不敢有丝毫的倦怠。

上午从法院回来之后,叶向阳就开始各种查资料,几乎把绝大部分关于网购维权的过往桉例,都大致过了一遍。

也没有那么细致,就大范围搜寻有没有自己想要的内容,然后缩小范围后,再慢慢研究学习。

很多桉件都是有参考意义的。

尤其是对他这半个小白新人而言。

然后他就注意到了一些之前没有注意到的问题。

就好比法院管辖权这一点。

例如在网购发生纠纷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相关解释,以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比较特殊的是,如果买卖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已经对管辖法院进行了有效约定,应该向约定管辖的法院起诉。

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有效的约定管辖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均同意;

二、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三、约定管辖的法院需为明确;

四、约定管辖的法院是与合同有实际关联。

当然了,这只是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问题,如果叶向阳直接起诉的是商家,那就需要注意这个问题了。

不过叶向阳起诉的是米昔昔平台。

可同样也有这个问题存在。

据叶向阳了解,很多大公司为了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将管辖法院改变为自己方便诉讼的法院,一般会在一些相关协议中加入这一类的诉讼管辖格式条款。

果不其然。

叶向阳在米昔昔这个软件的用户协议里面,找到了相关的内容。

发现了这个情况,叶向阳便意识到,接下来对方很有可能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桉件已送到米昔昔软件用户协议约定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是很多大公司惯用的做法,以此来拖长诉讼时间,增加对方的诉讼成本。

“拖”字诀。

大公司通常都有自己的法务部,根本就不怕跟你耗。

这点属实是叶向阳疏忽了。

米昔昔的公司总部在燕京,而对方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的协议签约地,也在那里。

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判定米昔昔平台用户协议的管辖格式条款有效,叶向阳还得专门跑去燕京,才能跟对方打这场官司。

为了应对对方接下来有可能进行这个操作,叶向阳开始对管辖权这一方面,展开了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未雨绸缪!

一番研究下来,叶向阳发现米昔昔提供的用户协议里面,还有很多条款都是倾向于平台,而非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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