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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第2页)

众面前。

今天,随着金已经成为美国历史上的一位伟人,随着*运动被记载为伟大的道德改革运动,回顾和平抵抗是一个怎样的矛

第10章 社会契约思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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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政策已经需要费些力气了。在表达对这个运动的目的的同情的同时,很多自由主义者无论如何都不赞同不遵守法律是追求这些的目的的合法手段。出版于1965 年的《纽约州律师杂志》(New York State Bar Journal )刊登的一篇文章表达了这一典型的担忧。在使他的读者确信“在金先生出生以前很久,我就赞成,并且依然赞成所有人都拥有*这一事业”之后,路易斯?沃德曼(Louis Waldman)——一位纽约的著名律师——讨论道:

如果宪法依然存在,那些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主张权利的人据此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他们不能挑挑捡捡,不能说他们愿意遵守那些他们认为公正的法律,而拒绝遵守他们认为不公正的法律。

因此,国家不能接受金先生的说法,他和他的追随者知道这样做是非法的,就是要挑挑捡捡。我认为,这些学说不仅因为是不合法的而应当被抛弃,而且也是不道德的,是对*政府的原则的破坏,并且正是对金先生寻求推进的*的威胁。

沃德曼有一个观点:如果法律体系基本上是得体的,那么公然反抗法律明明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因为这样的蔑视弱化了人们对法律保护的价值的尊敬。为了回应这一反对,那些赞同和平抵抗的人需要作出论证,以表明为什么蔑视法律是正当的。金曾经经常使用这样一个论证,这就是,所要反对的邪恶是如此严重、如此巨大,并且对较不剧烈的处置方式具有如此强的抵抗力,以至于和平抵抗作为“最后的诉求”是有正当理由的。目的证明手段,即便手段是令人遗憾的。根据很多道德家的意见,这就足够回应沃德曼的观点了。但是,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了一个更深刻的、有用的回应。

为什么我们一开始就有义务遵守法律?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这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参与了那些复杂的安排,由此我们赢得了某些利益,同时,作为回报,我们也接受了一些负担。这个利益是当前社会的利益:我们逃离了自然状态,生活在社会当中;在社会中,我们是安全的,并在法律之下享有基本的权利。为了

赢得这些利益,我们同意尽我们所能支持使这一切成为可能的制度。这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守法律、交税,等等——这些是我们作为回报所接受的负担。

但是,如果事情安排得使社会内一个群体的人与其他人享有的权利不一致,这时会怎样呢?如果不是保护他们,而是“充满愤恨的警察不受任何惩罚地辱骂、踢打、残忍地对待甚至杀死”他们,怎么办呢?如果一些公民因为无法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工作的机会,而在“密封的贫穷的牢笼中窒息”,又该怎么办呢?如果对这些权利的否认已经足够普遍化和系统化,我们就被迫得出结论,社会契约的条款是不值得尊重的。这样,如果我们继续要求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遵守法律并且也尊重社会制度,我们就是在要求,即使否认他们享有社会安排带来的利益,也要他们接受通过社会安排强加于他们身上的负担。

这一推理思路暗示着,与其说和平抵抗是社会中被夺去公民权的群体不愿意采用的“最后的诉求”,不如说它事实上是表达抗议的最自然合理的方式。因为当他们被拒绝分享当前社会利益的公平份额,事实上,没有公民权的人就从社会契约(要求他们支持使别人的利益成为可能的安排)中得到了豁免。这是和平抵抗的最深层次的理由,并且为社会契约理论赢得了荣誉,它对这一点的揭示如此清晰。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10章 社会契约思想(9)

理论的困难

与功利主义、康德主义和德性伦理学一样,社会契约理论是当前道德哲学的重要观点之一。不难理解这一理论为什么如此普及,它似乎对道德生活进行了很多解释。能说什么反对它的话呢?我将讨论对它的两点反对意见。然而,在这样做之前,我首先解释为什么这一理论并没有人们经常宣称的优势。

道德哲学对客观道德事实的观念有着很长久的爱恨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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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这一事实的存在赋予了整个道德理论事业以意义:什么是伦理学家的责任?他们试图发现道德事实。另一方面,客观的道德真理的观念提出了一些尴尬的问题:这些“道德事实”是什么样的?我们怎么能知道它们是“道德事实”?我们不能看到一个行为是错的,对吗?我们能以其他方式理解行为的错误性吗?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他们围绕这些问题已经找到了一个方法。他们说,道德有一个完全客观的基础,但是,我们不必假定任何“道德事实”以解释它是什么。道德只是理性的人为了他们的共同利益而同意的一套规范体系。而且,我们能通过客观的调查决定那些规范是什么。这样我们就不再需要任何神秘的“道德事实”了。

然而,这个思路是有缺陷的。它首先说,“没有道德事实”, 接着说“道德在于我们为了共同利益而同意的规范”,问题是,利益(benefit)的概念就是一个道德的或评价的概念。利益就是对某人善(good)。所以,确证存在利益的理论也就确证了道德事实的存在,换句话说,关于什么构建了利益的事实。

社会契约理论的捍卫者可能回应说,“这个理论并不是关于利益的,而是关于偏好(preference)的——关于得到你想要的东西。道德是要求我们合作以便我们能更多地得到想要的东西的规范体系”。但是,这并不能解决问题,为了成为道德理论,社会契约理论需要说“得到你想要的东西是善的”或者“理性地行为是善的”。(如果它不作这样的断言,那么什么能使它成为道德理论或者价值理论?)如果得到你想要的东西或者理性地行为是善的,那么,这就是道德或价值事实。

这里的问题完全是一般性的。所有的道德理论都是关于“什么是重要的”的理论,这样,它们全部都要作出“某某重要”或者“做某某是善的”这类形式的断言。因此,社会契约理论和所有其他道德理论坐在同一条船上。

对社会契约理论最普通的反对是它基于历史的虚构。它要求我们想象人们曾经生活在与其他人的孤立之中,他们发现这不堪忍受,最后他们重新联合在一起,同意遵从互利的社会规范。但是,这些未曾发生过。它只是一个想象。那么,它有什么意义呢?确实,如果人们曾经以这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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