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承担反歧视的社会责任?但实际上,反歧视并不必然影响企业效率和用人自主权,而且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就业歧视”缘何阴魂不散(4)
之所以说,反歧视并不必然影响企业效率和用人自主权,首先是因为,反就业歧视的要求并非任意否定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只要企业为所有应聘者开通平等竞争机会,企业完全可以从中择优录用。反就业歧视反对的只是用人单位出于偏见或无知而把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因素放到企业的录用标准里面去,而把女性、农民、残疾人、乙肝病毒携带者、矮个子等群体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因为在这些群体中,有一些人是完全可以胜任工作的。因此,歧视行为只会把企业自己的选择范围给束缚了,而且采取歧视措施的用人单位会因其行为要付出较高的歧视成本,反歧视反而有利于敦促企业更广泛地选拔人才。因此,从长远看,用人单位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并不会对其利益产生损害,反而能实现企业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反歧视也并非否定企业所有的区别对待,要求企业做无谓的牺牲。只要企业的区别对待是基于某个岗位的内在合理要求,企业完全可以以合理的职业要求抗辩反歧视。比如,会计工作把腿部残疾的人排除在外是一种歧视,而如果招收消防队员而拒收残疾人则属于职业要求抗辩。
再次,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给应聘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并不需要增加很多成本,例如一个企业的资料室拒绝招聘矮个子的理由是,只有高个子才能够得到摆在高处的资料。但实际上,只要在资料室里增加几个小凳子或小梯子就完全可以使矮个子不被排除在资料管理员工作之外。试问几个凳子又能给企业增加多少成本呢?因此,企业不能以此作为职业要求抗辩,而剥夺矮个子的工作机会。
另外,要求企业提供应聘者平等的就业机会,并不是针对某个企业的要求,而是所有的企业都要承担这一社会责任。所以,反歧视并非是强加于某一或某些企业的责任和成本,因而并未破坏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和市场规律。
实际上,反歧视之所以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首先因为就业歧视侵犯了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侵犯了被歧视者的人格尊严。如果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剥夺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平等就业权,那么这些人丧失的将不仅是尊严和自由发展的机会,甚至连生存的能力也无法保障。而且,由于这些人的能力因就业歧视而无法被充分利用,减少了他们对社会的贡献,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从而对社会经济效益也会造成危害。
同时,就业歧视也违背了社会正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劳动者个人的性别、年龄、身高、相貌等是自己无法选择的,也是后天无法弥补的,如果劳动者仅仅因为这些因素而失去就业机会或者取得比别人低的待遇是有悖社会正义的。而且就业歧视将扩大和强化人与人之间的差距,使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恶化,社会贫富分化加剧,而且由于弱势群体很难通过努力改变自身的地位,这往往容易导致不满情绪的产生,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正义的责任要由全社会来共同承担,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当然也是难托其责的。
为了使企业能够承担保障就业机会平等的社会责任,必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首先,国家要制定完善反歧视方面的立法,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有所约束;其次,要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反歧视的成本由社会分摊,而不能全部强加给企业;再次,要发挥学者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大力进行宣传和呼吁,增强企业和公民的就业平等意识;最后要推动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建立,促进司法诉讼和各种救济途径的机制的建立。这是一个虽然漫长,但却值得为之不懈奋斗的过程。。 最好的txt下载网
“就业歧视”缘何阴魂不散(5)
就业歧视将如何消除
法学家:
“在我们有关就业歧视的调查问卷中,不少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中国反就业歧视调查课题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积淀已久的就业歧视损害了求职者的权利和尊严,更破坏了社会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优化配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该公约对“就业歧视”进行了界定:“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视为歧视。”
蔡定剑教授:判定是否是歧视的基本原则,要看用工条件是否出于职业内在需要。如果就业和职业中规定的条件与工作的内在要求无关,就应视为歧视。
就业歧视的范围很广,包括性别、残疾人、健康(乙肝、艾滋病)、身份、年龄、民族、血统等。而在具体的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还表现在职场晋升、教育培训、待遇、劳动保护、退休等方面。
蔡定剑教授:反就业歧视与竞争和效率并不是完全矛盾的。反就业歧视当然不能解决就业问题,而是要解决竞争条件下的平等机会就业问题。越是竞争激烈,越要讲究机会平等。反就业歧视就是要告诉企业,应该用更科学的方法来挑选人才,而不是根据偏见来挑选,这样才有利于企业更广泛地选拔人才。
对于目前的种种就业歧视,学者们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就业压力逐年增加、求职者维权意识淡漠固然是导致就业歧视泛滥的原因之一,但法律制度设计的不足也是重要原因。
对于就业平等,我国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益保障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关法律条文往往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导致就业歧视愈演愈烈。因此,要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加快立法,将有关法律中反就业歧视的宣示性条款变成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殷谦后话:
对于就业歧视现象,我们当然就不应仅仅局限于道义的声讨,还要看就业歧视之所以存在的现实基础,以及当下是否具备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现实路径。从立法上铲除就业歧视,已是中国的当务之急。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基本的*构成要件之一。应在《宪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内容,并制定独立的《反就业歧视法》,同步制定《促进就业法》和出台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和企业多雇佣员工的减税政策等是更加重要的事情。这当然需要国家财政为解决就业问题开道。
如此,我们方能摆脱“血汗工厂”式的恶性就业增长方式,也才能更大程度地实现就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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