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八十七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八十八条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八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
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十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
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十一条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
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九十二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九十三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九十四条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
12月底前上交
70%,余下
30%在下年
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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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
30%计收利息。
第九十五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
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六条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
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七条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
1000元以下者(含
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
1000元以上至
5000元的(含
5000元)
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
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九十八条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
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
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
1…2个月
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