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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章 戏剧性的审判(第4页)

“请问诸位,”

主审官客气地看了看证人、被告,还有那两位斗鸡似的公诉人和辩护人,“还有什么需要在法庭陈述的吗?”

众人默默不语了。

“既然这样,好。休庭十五分钟,等合议庭讨论结束,再进行宣判。”

一声法锤响过,审理工作画上了句号。

旁听的人们伸了伸懒腰,打着呵欠站立起来,纷纷走到期走廊、前厅里抽烟、聊天去了。

法庭审理结束了,在这短短的十五分钟的休庭时间里,名义上是合议庭研究案件,确定判决。实际上,真正的工作并不止这些。譬如,法庭审理刚刚宣布结束,坐在旁听席一排的几个人就被法院领导请到二楼的会客室里。

被请到期会客室的这几上人,看上去相貌平平,翅不是一般人物。他们中,有人大代表、有政协委员,还有蓟原大学法律系的教授。每有重大案件的审理,法院院长总是把这些人请来,参加旁听,在宣判之前,还要听听他们的意见,当然,这些意见起不到期决定作用,却可以作为定罪的参考意见。

据说,在貌似民主的美国法律界有所谓陪审团制度,这种制度让普通市民参与到司法决策中来,用普通人的理性来分辨事实,确定刑事被告有罪还是无罪,保证法律不会走向距民众太远的地方,市民们自主的认定保证法律所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并通过表达普通人的意愿而引导法律更能体现人们的意愿。法院院长是一位知识型干部,他总觉得,在重大案件的审理上,听一听各方面的意见没什么坏处,所以,自从他上任当院长,就一直延续了这种听取旁听人意见的做法。

接待这些客人的是法院一位副院长,他先客气地请大家喝水、吃水果,然后又让大家谈谈对案件审理的感受和看法,并就轻判、重判提出自己的意见。

这些人首先称赞今天的审理很成功,尤其是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辩论,让大家开了眼界。接着,一位性格直爽的工人代表毫无保留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这位女处长受贿固然可恨,可是,那些钱是别人送她的,不是她索贿,而且也不是贪污公款,民愤不大,又能主动交待问题,判刑轻一点儿,老百姓能接受。

接着,一位法律教授发言说:“听说这位女处长还为侦破其它经济案件提供了线索,这也算是立功表现吧!应该轻判,嗯,中国有句说法:对人,要教育从严,处理从宽嘛!

接下来,人们相继发言,内容大致与这两位意见一样。

“嗯,各位的意见我听明白了。”

副院长总结了一下,“不是贪污索贿,能主动交待,有立功表现,可以轻判,是吧?”

等这几个人都点头称是了,他才匆忙地拿起记录本,站起来,“对不起各位,我要参加会议,失陪了。你们的意见,我一定一定带到!”

十五分钟马上就要到了时刻,几位模拟陪审团的人刚刚坐在前排座位上,就看见副院长从主席台一侧,走了过来,几个人几乎同时站起来,问他的判决结果。这位副院长没有吱声,却伸出了十个手指头,翻转了一下,然后又伸出三个手指,动了动。

“哦,判刑十三年。”

几个人明白了。立刻坐了下来。

法庭的铃声响了,人们回到了原来座位,肃穆静立,恭听宣判结果。

主审官用宏亮清晰的嗓音,对这桩受贿案进行了最后的宣判:关于对李福伶受贿罪审理结果的判决书公诉机关:蓟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福伶,女,××年×月×日出生于蓟原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蓟原市国土规划局土地审批处处长,住蓟原市迎宾路OHU大楼603房。因涉嫌受贿于××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月×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蓟原市公园看守所。

辩护人蓟天,蓟原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蓟原市检察院以蓟检起二诉[××]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福伶犯受贿罪,于本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敏、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公诉,被告人李福伶及辩护人蓟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蓟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到2004年,被告人李福伶在担任市国土规划局土地审批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为房地产商审批土地之机,先后收受晓晨房地产公司经理杨某、台湾东方公司张某等人的感谢礼金,共计1000万元。

公诉机关提举了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李福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福伶对指控的金额没有异议。辩解其能主动交待问题,请求轻判。

蓟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福伶收受工作对象1000万元现金,其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前80万元属于个从零星存款,不以受贿论处,之辩护理由可以采纳,但期辩护晓晨公司送给被告500万元属于投资,因缺乏证据,本法庭为不予。鉴于李福伶能够主动交待问题,且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全部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可比照自首,被告还退清了全部所收款物,有真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定案结论蓟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李福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李福伶接受OHU蓟原分公司赠送的商品房一套,视为受贿,应予没收。

审判长:李公正××年××月×日宣判结束了,一场轰动蓟原的腐败大案终于尘埃落地。

人们带着各种复杂的表情,一边评议着这个审判结果,一边走出了审判大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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