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积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一、西周:井田制
1。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2。含义: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实质上是土地私有制的表现。
二、春秋:鲁国初税亩和管仲改革
1。管仲的“相地而衰证”
(1)“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
(2)“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实现了以实物税代替劳役税。
2。鲁国的初税亩
(1)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2)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所以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三、新朝:王莽改革
1。内容:不允许土地买卖,又把民众禁锢于公田之中。把全国田地改称王田,私家奴婢改称私属,都不许买卖。
2。影响: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以失败而告终。
四、魏晋:均田制
1。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2。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被“两税法”取代。
五、唐朝:租庸调制和两税法
1。租庸调制: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2。两税法: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六、明朝:一条鞭法
1。“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
2。该制度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
七、清朝:摊丁入亩
1。摊丁入亩,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
2。主要内容:废除人头税,,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
周代1里即1平方里(又称一井)合900亩。
唐代以后,1里即1平方里合540亩。亩以下为分,1亩为10分。
宋以后分位下设厘、毫、丝、忽,均10退位。清末在顷之上设“方里”单位,1方里=540亩。
1915年《权度法》规定地积用顷、亩、分、厘、毫5级。实际上各地计算土地面积的单位极不统一。
有用所需种子量或收获量为单位的,称为石、斗、箩;有将一天犁地或栽种数量作为单位的,称为天或(晌);有借用地区、户数作面积单位的,称为臼、户;等等。
1亩的量值,周制百步为亩,即100平方步为1亩,8尺为1步。
春秋末年,晋六卿中,行氏以160步为1亩,智氏以180步为1亩,韩、魏以200步为1亩,赵氏以240步为1亩。
战国时“田畴异亩”,各国不同。
商秧变法仿赵制,以240步为1亩。秦始皇定6尺为1步。此制沿用至南北朝。
南北朝的齐,曾以360步为1亩。
隋尺分大小,小尺6尺为1步,大尺5尺为1步,亩用大尺。240步为1亩。沿用至清。后人称100步亩为小亩,240步亩为大亩。又有人称100步亩为小亩,240步亩为中亩,360步亩为大亩。
实际各地亩的面积极不相同。1929年国民政府《度量衡法》规定100市亩=1市顷。此后,顷为“市顷”的简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