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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派别的分裂(第1页)

——从1789年10月6日到1791年4月

从1789年10月5日、6日到1791年4月,国民议会完成了对法国政坛的改组;宫廷方面,在进行了阴谋活动的同时,企图出逃外国;特权阶级方面,在没落之后,十分想恢复往日的荣耀,他们企图推翻新制度,恢复旧天地。

新的政府

这一时期,各派别日益分裂。随着政权机构和法制的逐步改革,当一部分人的利益开始受到损害或主张难以实现的时候,他们就开始反对改革。从三级会议一开始,宫廷就反对革命;等到了各等级共同开会和取消特权时,贵族也开始对革命持反对意见;在确定一院制议会和否决了两院制以后,内阁和赞成英国式政体的人也起来反对革命。另外,从行政区分成郡以后,自治地方又反对革命;颁布教会财产的法令和僧侣世俗化的法令以后,教会团体也开始反对革命;颁布新的军事法律后,所有军队军官都反对革命。由于反对者众多,看来议会的多项改革需要循序渐进,分步进行;但是,由于议会的计划和使命,以及敌人的阴谋,种种改革又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10月5日和6日以后,逃亡的事情也开始在议会里出现。穆尼埃和拉利·托朗达耳原想使人民在7月14日拯救议会以后,立即停止活动。这是一种天真的想法,因为人民群众一旦被发动起来,再想解散他们就十分困难。但他们仍绝对坚持自己的主张,由于未被采纳,颇感失望的穆尼埃和拉利·托朗达耳离开了议会。放弃法国官职的拉利·托朗达耳回到他的祖国英国。穆尼埃则返回自己颇有威望的多菲内省,计划在那里发动人们反对议会。不过,由于力量过于薄弱,无论是拥护革命还是反对革命,都好似螳臂当车。议会从这件事中发现,对于可能成为内战策源地的旧省区的组织,必须坚决予以取消。

10月5日—6日以后,国民议会的代表和国王一起迁到了首都,这在很大程度上安定了首都的人心。由于有国王在自己面前,人民都觉得满意,不再像以前那么激愤。被认为是暴乱煽动者的奥尔良公爵,被打发去了英国。拉法耶特认为,到了该维持秩序的时候了;国民自卫军素质优良,逐渐习惯于遵守纪律和服从命令;市政机构已经不像刚成立时那么混乱,并开始树立威望。除了饥荒,没有其他可能导致混乱的因素。不过由于供给有限,尽管粮食委员会已经尽力,但每天仍然有群众聚集。社会上误传面包商弗朗索瓦囤积粮食,结果弗朗索瓦被误杀。为了维持秩序,10月21日颁布了一项戒严令:市政机构可在劝告群众解散无效之后,动用武力驱散他们。平民和国民自卫军服从议会,遵纪守法成了这一时期的主流。国民代表只希望完成制定宪法和实现政府的改组。只有掌握权力的阶层才关心秩序,对于敌人希望用残存的旧制度来给议会制造障碍的企图,议会加紧行动,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即以法令改变旧制度,剥夺敌人的攻击手段。

这段时期,王国的行政区被议会平均划分。在划分之前,各省原是一些面积广阔、自主独立的小国。只有减其地,易其名,才能使它们服从同一政权。12月22日,议会通过了一个由西哀耶斯起草、图雷主要负责的方案。全国按照郡、县、区三级划分,一共分为八十三个面积和人口大致相等的郡,郡下是县,县下是区。所有行政机构按级统一规定。郡设三十六名议员的郡参议会和五人组成的政务厅,分别负责作决定和执行。县一级也设有参议会和执政机关,不过人数较少,并且分别隶属于上一级。区由五六个本堂教区组成,是选举区,但不是行政区,由有选举权的公民共同选出议员和官员。不过,当时采取的是双重选举制:即先由有选举权的公民选定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出国民议会议员、郡行政官员、县行政官和法院的法官。每郡设一个刑事法院,每县设一个民事法院,每区建立一个治安法院。

王国政府是最高机构,公社是基层机构,郡是介乎公社与王国政府之间、全国利益和纯地方利益之间的中间组织。公社的行政由市议会和市政府负责,其成员多少按照城市的人口调整。唯一有权使用武力镇压暴乱的市行政官由人民直接选出。

最大的问题是财政

在这个方案下,人民可以行使主权,所有的公民自行选举官员,自行管理行政,实现各个区域的合理分布。但是这个方案在具体执行时,又遭到了一些省的抵制。例如梅斯、鲁昂、波尔多和图卢兹的高等法院,普遍反对国民议会的行动,朗格多克省和布列塔尼省的等级议会则对新的行政划分十分不满。在这样的背景下,拥护旧制度的人开始想方设法制造障碍。贵族、高等法院、僧侣,甚至是著名作家们都开始攻击革命。革命的两个主要敌人是贵族和主教。这两个等级起初在议会中给革命制造困难,随后便公开向革命进攻,贵族主要靠发动欧洲其他国家来反对革命,僧侣反对革命的方式则是利用内讧。他们十分希望社会局面变得混乱。不过回过头来看,这种混乱不但没有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而且给法国带来了巨大灾难。

即使是革命,也难以克服财政困难。财政问题始终困扰着革命。革命之初,议会需要维持政府经费开支。随着革命的深入,即使到了议会需要组织国家机构的时候,仍然不得不时常停止立法的讨论,转而将增加国库收入视为第一要务。对此,内克尔曾提出一些权宜之计,并很快获得通过。8月9日,首次发行了三千万里弗公债,收效甚微。8月27日,紧接着发行了第二次八千万里弗公债,仍然难以满足国库需求。如果寄希望于税收,由于税收已经缩减或废除,而且征收困难,显然作用不大。如果求助于拒绝援助的公众,更是痴人说梦。在这山穷水尽的时刻,内克尔在9月拿出了最后方案,直接向每名公民征收特别税,征缴额为收入的四分之一。每个公民都应该站在爱国主义的高度据实申报,足额缴纳税款。

就在这时,内克尔被米拉波授予真正的财政独裁权。米拉波认为,国家的形势十分紧迫,议会的工作重心不应该是长时间地研究讨论财政大臣的方案,经验丰富的内克尔,可以确保方案取得成功。他敦促议会信任内克尔并通过他的方案。当然,反对声依然存在,有些人不赞成内克尔的主张,另一些人对米拉波的动机提出质疑。为了达成一致意见,米拉波发表了一篇最雄辩的演说,希望大家都能认识到破产已迫在眉睫,只有通过这项特别的临时税才能满足需要。他大声疾呼,当前的局势已经容不得半点拖延,财政崩溃已经近在咫尺。灾难是永远不会给人们时间的,“喀提林已来到罗马城下,你们还在辩论!”如果还把宝贵的时间用在辩论上的话,那么,大家的财产和荣誉将被毁灭。可能大家对这个方案还心存疑虑,但毋庸置疑的是,实施这个方案势在必行,而且除此之外,也别无良策。客观的分析,激情的演讲,将整个议会的气氛带入了高潮,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这项爱国税顺利地在议会获得了通过。

革命时期的财政,不但要保障当前时期革命的各项支出,而且要保障未来革命可能面临的各种费用问题。因此,爱国税这个办法终究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只能暂时性地缓解财政问题。革命需要长效化的可行措施。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只有没收和出售教会财产来减轻国家负担这一个办法。这样做不但符合社会公众利益,而且也完全合理,因为财产属于教会,而不属于神父们,僧侣只是财产的管理人,而不是财产的所有人。国家承担了教会和教士们的开支,自然也享有使用支配这些财产的权力。国家可以通过这个办法掌握巨大财源,进而在政治上取得巨大的成果。

重要的是,为防止旧有势力阻碍革命,在国家内部不能再容许旧有的独立集团的存在。僧侣这个旧有的集团拥有庞大的等级组织和财富,革命来临后,他们很想保持原来的独立地位。但他们的设想与新的社会制度格格不入,因为只有在国家不存在的情况下,各个集团、各等级才能独立存在。如今一切职能都要变为公共的了,需要把教士职务变为宗教官职,类似于把王权变为最高行政官职一样。国家想把教会变为国有,首先要收回教会的财产,并付给僧侣薪俸,给予适当的补助金。通过这种方式,旧宗教制度被摧毁了。

当时,迫切需要取消什一税。免除交给僧侣的什一税后,将很大程度上减轻农民负担。8月4日夜,免除什一税的决议宣布后,仅仅7天,什一税被完全取消。最开始,僧侣还比较反对,不过后来也同意了。这是他们能够作出的最大让步。巴黎大主教代表全体主教宣布,教会放弃什一税。

教会财产属于谁

紧接着,马上开始讨论关于教会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奥顿的主教塔列朗认为,僧侣为了国家利益,应该放弃这些财产。对于国家来说,这是正确且合适的选择。拥有了总额达数十亿里弗的教会财产后,国家不但可以维持宗教开支,还可以偿还国债,支付永久年金、终身年金和司法机关经费。塔列朗的主张遭到僧侣的强烈反对。不过,由于僧侣只是教会财产的保管人而非拥有者,1789年12月2日,还是制定了国家拥有教会财产的法令。

这也埋下了僧侣仇恨革命的种子。失去财产的僧侣开始反对新制度,而且比贵族反对得更为激烈。不过,由于财产还由他们负责管理,僧侣们希望归国家所有后的财产只是用于债务抵押,而不出售。其实,这只是一厢情愿罢了。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能用的办法已经用尽。国库已是寅吃卯粮,勉强维持,由于大量发行票据,贴现银行的信用度日益降低,更是入不敷出。只有出售四亿里弗的教会财产,才能应付当年及下年的支出。出售的过程也是相当困难的,巴黎市政府和其他市政府虽然出面认购了很大一部分,却因为没有钱缴纳,只得先发行市钞券筹募资金,等到财产出售给私人有了必要资金后再将市钞券收回。这时有人提出,如果不发行市钞,采用由国家发行票券,代替金属货币强制流通的办法,将会更加便捷。指券(信用券)便是这样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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