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两地分居导致感情淡漠;家庭暴力和婚内**等等。上述种种原因都可以使人对婚姻产生不满和厌倦的情绪,进而产生放弃婚姻和家庭的想法。社会要和谐发展,就必须解决离婚率不断上升的问题。但我们必须看到,内因才是决定性因素,关键还在于引导人们如何正确地看待婚姻,共同提高婚姻质量。
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到如今,离婚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同时它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离婚将对孩子有着怎样的影响”是人们最为关注的,而追求个人价值与为了孩子保全家庭之间的矛盾亦是长期以来争论的焦点。我个人认为,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一个人的社会责任应放在第一位,这个责任包括让子女健康正常地成长的责任。
一个离异家庭的孩子从社会上获得的有可能是同情,也可能是歧视,孩子由此承受的压力和打击可想而知。如果他们能把苦难变成财富当然是最好不过,可问题是我们根本无法预知结果,其中的部分孩子会因经受不住打击而颓废,而沉沦。众所周知,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与青少年犯罪虽不属于因果关系,但也是有着显著的相关性。当然,离婚事件最终会成为孩子成熟或沉沦的哪一种动力,还是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负责任的父母、关爱的朋友或个人坚强的意志都能够帮他走出困境。
孩子既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我们在面对婚姻、家庭和子女时,一味强调个人价值是不负责任的。在婚姻和家庭中,夫妻双方和孩子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一个人都应承担起社会赋予的角色期待,也就是说应担负起他所应担负的社会责任。所以我认为,对于家有幼子的徘徊在离婚边缘的人们,最好的方法是“冷处理”,等到孩子成年之后再做离婚商议。这种做法的另一个好处是婚姻破裂之处还有机会修补。当然,针对个案还需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简单武断的分析下结论。
我国离婚率呈U字型分布,即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和文盲半文盲人口的离婚率都比较高,而中等文化水平人口的离婚率则比较低。此外离婚率在城乡间也分布不均匀,城镇妇女的离婚概率比农村妇女高出58%左右。我国建国后出现的离婚率变化,城市的增长一般高于乡村,如,1979年至19*年的十年里,上海和北京离婚率分别提高了5。2倍和3。9倍,而同期全国离婚率只上升了2。1倍。另据对离婚率影响因素的分析表明,城市化及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家庭规模小且总负担系数(比如经济、老人等社会责任)较低的省份,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离婚率普遍较高。这些研究大概能对我们理解北京这样的经济比较发达,高文化人口密集,家庭小型化的大城市离婚率攀高的现象有所帮助。
初婚年龄也出现逐步向后推迟的趋向,晚婚的比重逐年加大,而且,女性较之男性的晚婚比例更高一些。虽然人口比例里男性多于女性,但是现在的婚姻市场存在着很大的供需矛盾,即两极化现象,低端男性人群与高端女性人群成为了结婚的困难户。女性和男性之间寻找配偶是阶梯型的,男性可以找比自己矮一个台阶的,而女性往往要找比自己高出一个台阶的人。随着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高,她们在社会中的作用何地位不断增加,这个矛盾也越来越严重。面对这种矛盾,目前并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我们能做的就是,改变婚姻观念。比如对配偶的年龄、职业、家庭背景等条件的要求不要过于严格,比如社会和政府出面建立安全有序的婚姻中介市场等等。
婚外情可以说是一种新型“毒品”,在离婚的因素中有重要的作用。婚外情对每个家庭都是致命的打击。尽管数据证明了婚外恋对婚姻的杀伤力,但西南财经大学社会学系张教授则指出婚外恋只是一种具体的形式,实际困扰婚姻的最大问题是心理需求的变化:“随着中国城市居民的快速富裕,人们对生活、感情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婚姻形式已经在人们的心中发生变化,婚姻的最高境界不仅是追求‘白头到老’,更是享受优质生活。同时,由于社会的变化,许多人的内心感到不安全、觉得永远不满足,内心被慢慢扭曲。人们开始产生了困惑和迷失,婚姻的震荡就此产生。”同时,有迹象表明,如今主动“休夫”的女性越来越多。在一些大中城市,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性占离婚总人数的七成以上。
中国这个发展中国家正在迅速地现代化而变得日渐富裕。而中国不断上升的离婚率,正是存在于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典型特征。从2003年10月开始,中国的离婚率开始急剧攀升。作为对公民各种抱怨的回应,政府简化了结婚的手续:不再需要新人出示单位开具的同意结婚的许可证明。曾经一度像是审判一样的程序现在只需10分钟就完成了。对被束缚在没有爱情的婚姻中的许多年纪较大的夫妇而言,新的法律意味着,从此以后离婚再也不需要感到羞愧。
高离婚率的出现,虽然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固有的因素,但最主要的还是源于人们对特定婚姻价值的曲解和偏离。关于这点,在世界上亦有形迹可寻。离婚率高,从某个侧面上可以说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因为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离婚自由对妇女来说其积极意义最为明显,它打破了千百年来女子必须“从一而终”的封建桎梏,挣脱了家庭的束缚,使妇女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婚姻和人身自由。难怪现在有些人对高企的离婚率喜形于色,把离婚率高作为一种向别人炫耀的资本,把高离婚率与社会高度文明等同起来,甚至把离婚率与社会的现代化程度联系起来,认为离婚率与现代化程度是成正比的,高离婚率就意味着高现代化的程度。由于这些人盲目地把高离婚率当作正面的积极的因素大力加以宣传,因而使得人们在婚姻价值观上产生了诸多误区,给社会带来了许多效果相当严重的消极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只有美满幸福的婚姻,才会有和睦无间的家庭;只有和睦无间的家庭,才会有稳定和谐的社会;只有稳定和谐的社会,才可能发展和进步,这是非常显浅的道理。高离婚最直接的负面作用,正是导致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解体,留下大量诸如子女教育、心理失衡、利益纠缠、催生怨恨等社会问题,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最终拖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后腿。
有一些专家指出,社会和经济发展,使全社会人们的婚姻观念正处在一个转型期,恐怕才是离婚率上升的最主要原因。人们观念的更新,使他们对婚姻品质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对爱情要求就越高越多,因此离婚的可能性越大。离婚率高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现代人的交际范围也较前人大大扩大,使他们接触“知音”的机会不断增加。而互联网的出现,使这种范围变得更大了,当然也会使一些人“恋爱”的机会增加。但是,这种交际范围的扩大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逆转的。如果说限制互联网交流,那与限制人的交际范围一样是不现实的。
………【第五节 难以杜绝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从骇人听闻的高楼抛妻、缝妻*案,到暴打致妻子鼻青脸肿、体无完肤,到几拳、几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强迫发生*、性接触。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表现形式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从2002…2004年的分类统计表明,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逐年上升。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要高于这个比例。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