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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集(第1页)

从1566-1683年,奥斯曼帝国征服阿拉伯半岛西南沿岸,直至也门。向东控制高加索地区,向东南控制波斯湾南岸地区。1683年奥斯曼帝国的疆域达到最大。此时帝国的疆域范围大致包含今西亚的土耳其、伊拉克、科威特、叙利亚和黎巴嫩,以色列,沙特阿拉伯的汉志地区,也门西部、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欧洲的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联盟、马其顿、希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阿尔巴尼亚、匈牙利、摩尔多瓦,乌克兰南部的克里米亚及附近地区;非洲的埃及,苏丹的北部,利比亚北部,阿尔及利亚北部,突尼斯,以及地中海的克里特,塞浦路斯等。面积大约530万平方公里。

奥斯曼帝国鼎盛时期,全国共分为31个省,250个县,而土地全归以苏丹为首的帝国中央政府所有,以服兵役为条件授予军事地主阶层使用。

奥斯曼帝国实行的是军政合一政体,同时兼有沙里亚政体的色彩,是伊斯兰教法确认的政治体制之一。国家政权必须符合沙里亚的精神,国家领导(即哈里发、苏丹、埃米尔等)亦必须遵循伊斯兰教法治国。

为了扞卫伊斯兰教义的神圣性、纯洁性和连续性,教法学家们后来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哈里发学说,就哈里发的资格、职能、产生办法等作了一系列原则规定,认为哈里发作为"安拉之公仆",必须尊重伊斯兰教法,只能在沙里亚容许的有限范围内行使其权力。这些权力主要是行政立法权,包括颁布政令、制定行政法规、确定国家的行政建制、任免官吏等。但所有这些行政立法在理论上皆被视为对沙里亚的一种应用和补充,不能有悖于沙里亚的精神。历史上封建君主常以此为据来颁布行政法规,如着名的《奥斯曼帝国法规》。近代以来,还经常据此颁布政令和法规,限制沙里亚法院的司法权,并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对教法的实体加以修订。

奥斯曼帝国采用君主政体,苏丹的权位遵循奥斯曼家族世袭的继承原则。伊斯坦布尔的苏丹凌驾于臣民之上,俨然是臣民的主宰者和保护者,是臣民忠诚的对象。苏丹被视作牧人,称作拉伊亚的臣民则是顺从苏丹的羊群。奥斯曼苏丹是奥斯曼帝国的象征没有奥斯曼家族,便不会有奥斯曼帝国,伊斯坦布尔的苏丹亦非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主。

奥斯曼皇室其规模之大及持久在伊斯兰世界里前所未有。奥斯曼皇室在种族上有土耳其血统,但由于宗室与不同种族的人通婚,使奥斯曼皇室并非由纯土耳其人主导。

伊斯兰教中地位最高的身份--哈里发(先知穆罕默德的继承者)亦被奥斯曼帝国苏丹所采用,是为奥斯曼帝国哈里发,亦是多年来除三位正统哈里发外。奥斯曼帝国苏丹是帝国的唯一摄政者,可视为政府的化身,尽管苏丹不会完全行使其权力。帝国后宫是奥斯曼帝国宫廷内相当重要的权力机关,由苏丹皇太后,即太后主管。她在后宫有绝对的权力,地位崇高。有时,苏丹皇太后会干政,运用其影响力削弱苏丹的权力。在十六世纪初至17世纪,苏丹皇太后掌握国家大权,称为苏丹女权时期。后继的苏丹由前任苏丹的儿子当中选出。

1908年爆发青年土耳其人革命以后,奥斯曼帝国成为立宪君主制的国家,苏丹没有实权,建立议会,议会代表由各省选出,这些代表组成了奥斯曼帝国政府。

虽然苏丹是至高无上的君王,苏丹的政治及行政权力都会被分割。国家政务由顾问及大臣组成的会议底万主理(17世纪后更名为朴特)。当奥斯曼帝国仍是贝立克的时代,底万由突厥贵族领袖组成,后来让位于军官及地区骨干(如宗教及政治顾问)。始自1320年,苏丹任命的大维齐尔代表苏丹行使权力。大维齐尔在很大程度上独立行事,掌有几乎没有限制的任命、开除及监督权力。16世纪末,苏丹不再参与政务,大维齐尔实际上成为国家领导。在奥斯曼帝国的历史里,地区首长在许多时候都能独立行事,甚至违逆统治者的意愿。

高速扩张的帝国以忠诚、精明的人才治理国家,不论是阿尔巴尼亚人、法纳尔人、亚美尼亚人、塞尔维亚人、波斯尼亚人、匈牙利人或其他种族。帝国不分宗教背景任用希腊人、伊斯兰教徒及犹太人改革行政系统。

奥斯曼帝国的司法系统只愿采纳大部分和其政权合法性没有冲突的伊斯兰教法,组织起一个地区法学系统。帝国合共有三个法院系统,伊斯兰教徒及非伊斯兰教徒各占一个,非伊斯兰教徒包括犹太人及基督徒管辖的宗教社区,另一个是贸易法庭。整个系统由卡龙法规规管,此外,卡龙法规是不属于任何教派的法律,以补足沙里亚法规的"不足"之处。这些法院的分类范畴,并非全然是专门的,例如在帝国主要的法庭伊斯兰教徒法庭,可处理不同宗教背景诉讼各方的贸易纠纷。即使可透过地区统治者发挥影响力,奥斯曼帝国倾向于不干预非伊斯兰教徒宗教的法律制度。伊斯兰教的沙里亚法规集结了古兰经、圣训(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论)、伊斯兰教徒公议而成,由一个称为格亚斯(qiyas)的系统运作。主要位于君士坦丁堡及布尔萨的法律学院会教授这些系统。

坦志麦特改革对法律系统产生彻底影响。1877年,民法收录在麦吉拉法典上。后来,麦吉拉法典包括商法、刑法及民事诉讼法。

奥斯曼帝国的首个军事组织是13世纪末由奥斯曼一世在安那托利亚西部的部族里组织的。随着帝国的壮大,军事系统越来越繁复,它有一套复杂的募兵及封地制度。为了满足军事需要,必须在当地人中建立起一种民兵制度,这就是杰尔宾特(意为"道路守卫")卫队。

仆从国附庸军队在奥斯坦土耳其的征服事业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从14世纪后半叶到15世纪早期,他们甚至构成了奥斯曼军队的主力。到15世纪中期,土耳其人才在南巴尔干地区强行建立了直接有效的行政军事统治,而当地基督教王公面对欧洲的十字军浪潮,多次掀起叛乱,也已经使苏丹无法信赖。很多封建王公的子弟在驻伊斯坦布尔的穆特菲里卡骑兵团服役,这个军团也吸收土耳其贵族的后代,是卡皮库鲁部队的编制。穆特菲里卡以薪饷为生,有统一的制服并接受正统伊斯兰宫廷教育,服役的同时扮演着人质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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