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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第1页)

引出的教训是,除了自家人谁也不能相信。而由此又引出更大的问题,那就是千万不能与自己所熟悉的社群断了联系,女人和她们的亲戚绝不能相信她们周围的陌生人。  继拐骗者之后,人贩子中的第二类就是运送被拐妇女的那些人。他们或把从上海拐来的女人变卖到外省去⑨,或者自己到灾区去买进一些男男女女,然后再把他们转卖到城里去当妓女、女佣或给人家收养。1940年一外国人的回忆录中对这一行当有如下的描述:  这些人被贩卖时年龄很小,非常便宜;在水灾或饥荒地区,人贩子花三五块大洋就可以买一个。要是运气好,他们一转手能把那些挑选出来的在上海再卖个千儿八百。这些孩子13岁的时候就会与某个讨妓院欢心的中国顾主过上她们的第一夜。  与这些孩童和未婚姑娘一样,已婚妇女也常常是这些拐骗者的捕获目标。被卖的妇女径直被称作“条子”,而小孩则被叫做“石头”。上海市档案馆现存的中国反拐骗救济会的档案材料中,就有从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在这两方面的记录。档案中记载的有些妇女家就在上海,因独自外出或和朋友一起外出而失踪;有的从外地来上海当佣人,结果被拐卖。档案中记录的案例都是在上海被拐骗,然后被卖到奉天、天津、福州和烟台;还有一例是绍兴的一个妇女被卖到上海当妓女。其中有一封信,是一个被拐女子的父亲写给反拐骗救济会的,信中传达了这种拐骗所造成的痛苦和混乱:  窃云标,原籍上虞,在汉口生成里公济和楼上开设成衣店营业,有女乳名五毛,书名小花,随眷在汉,现年十五岁,平日本来进出自由,略无拘束,以致去年四月四日被人诱拐,四处托人侦查登报招寻,迄无下落。前日忽得上海寄来一信,信面标明由福州赵寄,185盖有东兴轮船戳记。拆阅,竟系小女之信,略称被拐匪骗卖在福州南台地当街贵宝堂充当妓女,日日吃苦如坐牢狱,恳设法救出火坑等云。云标一见之下痛不欲生,想小女年幼无知,遭人诱拐,甚至倚门卖笑,其间苦况一想可知。但以东西遥隔,前往救援人地生疏,恐受棍徒串诈,只有恳请设法救济。  与档案馆保存的其他案例一样,此案讲述了一个家庭被陌生人强行破坏、继而又想方设法通过反拐骗总会恢复了家庭亲人间联系的故事。  在某些案例中,人贩子是一些土匪或强盗,可在许多情况下,拐卖者却往往是这家人的朋友,档案记录中还有两个案例,拐骗人是夫妻结伙。在绑票和拐卖活动中,女人往往更胜一筹,因为她们更容易接近女人和小孩,行骗更容易。20世纪30年代初的一项社会调查发现,的在押女犯——其中许多人都在50岁以上——是因绑架罪而判刑。但有两条证据说明,男人和女人一样,也从事此项活动: 人贩子通常又被称作“父兄”,这说明男性也牵涉其中;而关于此行当的描述提到,许多妓女在她们被买来后到再被卖到妓院前都被人贩子强奸过。在有些时候,被拐女人显然是听了拐骗者的甜言蜜语而走的,只是到后来才知道她们将被变卖。在另一些情况下,这些妇女是在独自一人时被强行拉走的,如一位姓萧的已婚妇女,她就是1929年那年在苏北老家独自在河边洗衣服时被人拖走的。这两类故事都说明,对于没有陪伴的女性来说,无论她是傻乎乎的轻信者也好,还是勤勉的家庭妇女也好,这个世界都是非常危险的。  从有关人口买卖的材料看,把妇女从一地变卖到另一地的转运机制并不太清楚。有一个报告指出,为防止追查,人贩子拖着被拐来的“票”不住客店,他们和被拐来的人都藏在剃头店、糕饼店或职业介绍所里。外国人的报告断言,人贩子有严密复杂的关系网、中间接头点和藏身地,但语焉不详。许多材料都说“青帮”也参与了上海的娼妓业,帮会很可能为转运妇女提供了一个组织完备的关系网,186但这一点也未见详细的记录。经常有新闻报道说,某个妇女被多次转卖,转卖一次就换一个城市,有时她的身份还不断变化,从女佣或帮工变成妓女,从养女变成儿媳妇。这说明,人口买卖活动向来和与其相衔接或重叠的妇女劳动力市场——充当工厂工人、家庭帮工、婚配和卖淫——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些情况,然而,人口买卖活动这套安排布置之隐秘不宣,则使得这些故事愈加可怖;读者所看到的是人突然就消失了,你根本没法解释,而且往往是永远也找不回来了。  人贩子中的第三类通常是居住上海本地的妇女,她们是掮客,人称“白蚂蚁”或“世脚子”。有一份材料说,“白蚂蚁”一词说的是那些女的人贩子,她们被看成是危害社会的瘟疫,但不知此说是否广为接受。1920年的一本嫖妓指南上列举了上海最著名的一些白蚂蚁的绰号,如从南京来的麻皮阿××和×婶儿。白蚂蚁或许本人就是从事绑票活动的,但她们又与从事长途贩运的人贩子、与上海的包括妓院老板在内的各类雇主,都有关系。白蚂蚁物色了一个对象后,就把她带到一个妓院,谈好价后就把这女人留在那里一两夜。然后,白蚂蚁和老鸨签一份契约,掮客可从中得到百分之二十的佣金,即所谓的“黄头钱”。白蚂蚁在娼妓业的各个层面上都非常活跃,把女人卖到高等妓院,“野鸡”堂子或花烟间。20世纪30年代娼妓业“现代化”,与按摩院、歌舞厅、向导社以及酒吧等新的设施结合在一起,人贩子于是就又通过这些新的机构来搞人口买卖。  新闻报道以及上海指南一类说的都是这个意思: 人口拐卖活动无论在城里还是在乡下都非常普遍,女人一旦落入这些人的魔爪,那么她全家就都完了,这个话题又翻来覆去地被编成各种各样的故事,讲给普通老百姓听。例如有一本集子叫《上海黑幕一千种》,其中一部分为“女拐子黑幕”。书中描述的拐子有当地的,也有长途拐卖的,都是一帮相互勾结、极有耐心又极其残忍的人。有一个人,装着为他“儿子”找媳妇(“儿子”本人是个无辜青年,的确是想找对象),为的是拐骗一个有头有脸人家的女儿。还有一个女人,她是替拐人帮干事的,她嫁给一个老鳏夫,为的是把他女儿拐卖到北京的妓院去。书中最令人吃惊的一个故事,说的是无锡郊区的一个年轻小媳妇,她在河边洗衣服时遇上了一个拐子(无论在虚构的故事还是在真实的传说中,这样的情节都非常常见),187拐子劝她到上海去找工作。她离家出走后,两个孩子都生病而死,她的丈夫到上海去找她。一天,他住进一家客店,客店里许多人合住一间房,他听见另一张床上一对男女在说悄悄话,那女的听上去像他的妻子。他便轻声喊自己的名字,于是他听见妻子暗自啜泣的声音。第二天早上,他付不起房钱,他妻子便上前说他是她的丈夫。可店主把她打了一顿,说“汝系我出钱买来者。谁是汝夫”。这种故事被翻来覆去,男拐子,女拐子,他们的受害者等等,说得人人皆知,这充分说明人们对处处充满危险的都市感到多么的可怕。 。。

第七章 人口买卖(三)

寻求矫正良策  1949年以前,警方与法院也定期对娼妓业实行管制,至少在涉及到“将良家女子卖入花街柳巷”或“沿街拉客”一类有伤风化的问题时,那还是要管一管的(见第八章和第十一章)。民国时期,娼妓业原则上不算非法,但人口买卖是非法的。1923年民国颁布的临时刑法第288条规定,对“以赢利为目的怂恿良家女子与任何出资者发生非法性关系”者的处罚,要比对“在上述违法行为中抽取佣金者”的处罚更严厉。1935年的刑法删去了对“良家”的特指,但明确将“使尚未年满二十足岁的男女从其家庭或监护人处”离走者定为犯罪,而如果没有事者本人的同意,或“将事者带走为达到赢利目的、或教唆其从事淫乱猥亵之行为”,那么,所施加的惩罚将更加严厉。对那些“接纳、藏匿这种人或让这些人获得藏身处者”的惩罚则略轻,对从事这些活动但未得逞者,也必须加以惩罚。这两部刑法都把拐骗行为定为犯罪,因为它为达到赢利、性活动或性买卖的目的而造成事者从其家庭或受监护处的离走。此外,魏斐德曾提到,公安局于1928年11月颁布的地方条例,“规定对绑架拐骗者判处死刑,将掩护其从事此项活动的财产没收;对参与与拐骗者谈判却隐瞒不报的受害者家属,则也要判刑入狱”,但这一规定实施到什么程度并不清楚。  警方负责实施禁止人口买卖的活动,并把查实的案子转呈法院受理,但据国外观察家看,188反绑票拐卖法规的落实充其量是时好时坏,很不平衡。这一向被视为中国执法效率低下的一个证据。1925年,一位外国评论家在评述上海的法制面貌时曾批评了他所谓的立法与执法之间的虚伪鸿沟:  尽管……中华民国庄严宣告了关系其民众人身自由的基本法及相应的刑法条例,对违法行为施行非常严厉的惩罚,然而以赢利为目的的买卖儿童和妇女的活动却仍然是个司空见惯的现象。中国社会对这种行为通常表现出极大的宽容,相对来说,这方面的司法判决就比较少。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上海存在着三个不同的市政府,各个政府对拐卖活动都有自己的处置原则,这反而大大影响了反拐卖措施的落实。在该市的中方控制区,1928年,警署在“奸拐”类中记录在案的有223个案例,涉及482名嫌犯——占全部案例或案犯的百分之十弱。公安局和民政局于1928年共同发布规定,要求警方帮助被拐妇女儿童与家人团聚,若找不到他们的亲属,就把他们转交给慈善组织。规定还要求公布被收容的受害人的照片和相貌描述,并要求慈善组织只有在前来认领受害人的“亲属”能够提供担保者、能够准确地说出受害人的相貌、行为和口音特征时才能将受害人交给他们。从1912年至1934年,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上被控犯拐骗罪的中国人,每年都象征性地达到几十,有时甚至达到一百人。然而与公共租界的总人口和估计的妓女总数相比,这个数字又简直不足挂齿。不过它与中国的整体状况是一致的,从1932年1月到1933年6月,所有的人口贩卖案件加在一起也就是566件,涉嫌犯罪者共935人。由于疏于管束,上海警方往往在逮捕沿街拉客的妇女后(沿街拉客为当地法令所禁止),才发现她们是被非法贩卖到花街柳巷的。尽管警方打击不力,但贩卖人口原则上说还是要受到相当严厉的惩罚的。从1916年至1925年中国报刊上收集到的45名犯贩卖人口罪的犯人,他们的服刑期最短的为一个月,最长为九年;几乎半数被判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拐卖妇女的报道大多聚焦于一些戏剧性的时刻: 受害者本人挣扎叫苦,引起了注意,导致拐卖者落网。例如有这样一个案子,一名叫龚芳子的18岁丹阳女子于1920年4月被拐,189他们试图把她卖到法租界一家野鸡妓院,但未能成功。她一路放声大哭引起了一名中国警员的注意,他把三人都拘押起来。两个人贩子分别被判入狱一年和两年,龚则被送回丹阳,因她家乡的行政官来信说,她的父母太穷,无法来上海将她领回。另一姓萧女子,她在河边被拐一事前面说过,一夜她在上海的街上拉客,竟遇见了当初拐卖她的人贩子,她上前将他拽住并高声喊叫,警探听见后将那人抓获。这些故事,除了本身的戏剧性有趣可读以外,都强调这些女子如何设法脱身,这样就更强化了女人上当受骗这一大的故事格局。  另一种常见的关于干预和营救的故事,大多牵涉到被拐骗者的亲戚。他们听说了亲人的悲惨处境后,要么寻求警方的干预,要么自己想办法。女人失踪了,后来发现她们和很像是人贩子的人在一起,或发现在上海的妓院里,于是母亲、婶子、姨妈、大娘、大叔、兄弟姐妹、父亲、丈夫一起哄到警署,为她们喊冤叫屈。有时是受害者的亲属抓获了人贩子,并将他们扭送当局,而被拐妇女县里的一些起劲的官员还会亲赴上海。警方在得知有拐骗案发生并被告知受害者的下落后,通常都会派警探将涉嫌拐卖人口者和老鸨送交法庭。新闻报道将这些情况都写成戏剧性的发现和家庭团聚。1880年有一个案例,一个男人去参加一个晚宴,宴席上有妓女招待,他发现其中之一竟是几年前被绑票的他的一个侄女。1936年《申报》的一篇报道说,杭州的王素贞被两个邻居骗到上海,卖进了窑子。她的母亲派亲眷去找她。王的一个男亲戚在妓院门口的街上碰巧撞上了她,他在妓院里过了一夜,以让人相信他是一个正经的客人。第二天,他填了一张单,要她外出应酬。老鸨以为他是王的访客便同意放行。这样,王得以逃脱,两个拐卖她的邻居也被抓了起来。  1929年的一则故事,讲了一个家庭的德行如何战胜陌生人的背叛的案例。受害人是句容县一个女子,她8岁时被许配给人家,16岁时父母双亡,便被送到亲戚家,亲戚觊觎她继承得到的一份田地。因为亲戚待她不好,她便轻信了一个男人的甜言蜜语,那男人在上海的一家浴池当修脚工。17岁那年,她跟那男人到了无锡,他们同居半年后,他开价300元把她卖给了一家无照妓院。无锡禁娼后,老鸨又开价600元把她转卖到上海一家妓院。这时候,她童年的未婚夫也来到上海找她,他在日本人开的一家公司工作。四年后的一天,有朋友邀请他到那家妓院聚宴,他在那里发现了他的未婚妻,于是买下了她(老鸨要一千元,后他们同意以八百成交),并同她结了婚。报纸赞扬他援救妻子道德高尚。作为一种报道犯罪和人情的文体,这一类故事大多强调的是家庭在寻找沦入困境成员时所表现出的勇敢的一面。  当妓女被带上法庭,或被警方质问为何当街拉客或无照行业时,她们最常用的开脱自己的一个说法,就是她们不得已才当了妓女。例如,1929年,中国便衣警察在一次风化整肃行动中抓住一名叫谈玉喜的18岁妓女。法庭要罚她的款,她便说自己是两个月前从四川被拐卖来的,被卖给了一家野鸡堂子。人贩子当然已逃之夭夭,妓院的主人则因买下了这良家女子并逼良为娼而被起诉。妓院的主人辩解说谈是自愿签约,答应收入对半分成,但他仍旧被收监候审。报上还有一些报道,那些女人都声称自己是被拐卖、被迫当妓女的,这样她们逃离老鸨也就有了正当的理由。间或也有报道说某女人指控某男人拐骗,乃因为与之有嫌隙,于是就以此法让他吃官司。在所有这些案例中,女人所断言的实不得已才堕入娼门,尽管可能是真的,但也可能是一种策略,以便使当局将注意力转移到别人身上。  一帮善骗者就这样非常巧妙地运用了惩治拐卖人口的法律。她们说自己是绑票受害者,并控告妓院的老鸨,要她们还钱。有一个女人采用的就是这样的骗术,她先让某个亲戚把她卖给一个白蚂蚁,当她被典押到一家妓院后,她的丈夫就去报警,说刚打听到他被拐卖妻子的下落,那女人也印证他的这番陈述。妓院老鸨往往因私下买入这样的女子或身份不明者从事淫业而被拘押六个月。这样,她既要丢掉新购得的妓女,还要赔上她买人所付的钱款。这就是通常所谓的“放白鸽”这一骗术的变种——鸽子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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