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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节(第2页)

一通听起来云里雾里的言论之后,杨主任低下头,又仔仔细细擦了一遍手,才掀开衣服,从内侧的口袋里掏出几张折好的白纸递给蒋序。

蒋序打开,映入眼帘的标题是:洪沟村村民联名请愿书。

正文内容不长,写了村民愿意作证程峰吃喝嫖赌,多次殴打冯瑶,逼得冯瑶躲在过哪几家里;又有哪几家因为劝架被骂……愿意证明冯瑶十几年来任劳任怨,在村里人缘极好,从来没有和人起冲突……请求法院基于以上情况,给予冯瑶轻判。

语言朴实,却有理有据。最后的落款是:洪沟村村民(共270人)。

以及270个笔迹各异的签名,通红的指印。

杨主任踮着脚,小心翼翼地问:“蒋律师,这个有用吗?”

蒋序微微闭上眼又睁开。热烈的阳光下,他看着对方,哑着嗓子回答:“有用,很有用。”

和蒋序预料的一样,巨大的舆论压力下,这个案子进度很快。

3月22日,蒋序向提交辩护意见、谅解书、村民联名申请等材料,并在之后多次约见检察官交换意见。

4月4日,检察院做出变更冯瑶罪名决定,将原来的故意杀人罪更正为故意伤害罪。

4月7日,征得当事人同意,蒋序再次提交辩护意见,坚持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

4月15日,检察院将案件移交市人民法院起诉。

5月1日,冯瑶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开庭。

第82章照片

案件为公开审理,审理时间超过4小时,法庭上唇枪舌战。

案件的争议点主要是在公诉人提出的,程峰有去厨房拿刀的举动,但在追打冯瑶的过程中没有拿到刀具,不存在持凶器造成的生命威胁;第一次摔倒和第一次击打倒地后,可视为施暴暂时终止;第二次击打已经倒地的程峰,有故意伤害的意图。

蒋序逐条应对,同时引用《刑法》第二十条和《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认为程峰未携带凶器,但作为成年男性有伤害的主观意愿与能力。在追逐过程中跌倒,但并不意味施暴行为结束,冯瑶的人身安全仍处于王某不法侵害威胁下;此时冯瑶第一次使用锄头击打王某,其行为可视为正当防卫。

在第一次击打程峰导致其倒地后,冯瑶有查看程峰伤势的救护意愿,无主观伤人或杀人故意;而程峰此时依然对其进行辱骂及死亡威胁,并且有抬手试图拖拽冯瑶的举动,可视为暴力连续行为,且还存在升级可能;此时冯瑶选择进行二次击打,其行为仍可视为正当防卫。

蒋序环顾四周,问:“当晚冯瑶在防卫之前,已经持续遭到超过20分钟的连续暴力殴打,并且伴随着多次语言上的死亡威胁,期间她的多次恳求没有任何作用,恐惧已经超过承受极限。天黑且菜园无灯的情况下,她无法判断陈峰出厨房时有没有拿刀,只知道对方不断扬言‘抓到就弄死你。’试问,换做我们现场任何一个人,在此情此景下,能否保持理性,做到既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又正确判断程峰是否已丧失攻击力,及时准确地停止防卫?”

现场鸦雀无声。

紧接着,他又从程峰持续暴力存在杀人故意;冯瑶的自卫紧迫性和防卫适时性;以及未成年儿子的请愿书、被害人家属谅解和村民联名请愿轻判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辩护。

辩护词全文接近5000字,同行一致评价为字字珠玑,法理相宜,可作为无罪辩护的教学范文。这起案件后来被选入全国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但除了前面大段大段依据充分、论述明确的辩护意见,其实传播更广的,是他最后一段比起前文,显得有些简短的总结陈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这起案件审判的是冯瑶,面对的却是无数和冯瑶一样曾经、现在、将来有可能长期经历着家庭暴力的女性。她们长期笼罩在恐怖与死亡之下,却只能为了家庭、父母、孩子种种因素选择无止尽的忍耐。在她们的认知里,暴力只能随着自己或者施暴者的生命结束而终止。而我们能做的,除了在血案发生后讨论如何定性,更需要考虑如何使下一个冯瑶不再出现。”

法庭国徽高悬,国徽下方,所有人的目光投注在庭下那个穿着黑色西装的男人。他脊背很直,像是折不断的竹。

法院外的停车场阳光正好,池钺坐在车里安静等待。池芮芮几分钟前给他发了张照片,是她刚画好的大片向日葵油画。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院能够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判决冯瑶无罪。以这个案件,给所有如同冯瑶这样的妇女除了忍耐和死亡之外指明另一条道路。让她们明白,在面对暴力时,除了以暴制暴,还有公理,还有法律,还有公检法机关和整个社会愿意站在她们身前,为她们提供另一种更加光明法治的可能。”

“我的辩护结束。”

满庭寂静,被告席的冯瑶流着眼泪。

法官敲槌,隔日宣判。

6月1日,万众瞩目中,法院公布判决结果: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做出判决:

被告人冯瑶无罪。

判决一下来,所有熟悉的不熟悉的同行纷纷发来消息祝贺。律所其他刑辩律师比起蒋序好像更激动一点,纷纷叫嚷着让蒋序请客,就连主任都出来起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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