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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四(第2页)

清代把处理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

明清时,除秋审和朝审外,还有“热审”。

这本来是中国古代于夏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

明成祖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重又实行,清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定为制度。

热审于每年小满后10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对不是犯死罪及流罪的犯人,酌情予以减等,笞刑杖刑宽免;监外带枷号的犯人,暂行保释去枷,到立秋后再补枷。

经秋审和朝审的案件,有四种处理方法: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奉祀。

“情实”,即罪情属实,处刑恰当,这类案件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

“缓决”,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留待下一次秋审或朝审时处理。

“可矜”,即案情虽属实,但情节不严重,可免予处死,一般属于老幼废疾等人犯罪。

“留养奉祀”,即情节虽严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予处死。

明清朝会审制度虽然存在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种种弊端,但它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地方和中央司法机关的活动也是一种监督。

除此之外,较出名的还有唐代的法律,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另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都高度发达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辉的成就。

它所创立的法规,特别是唐律,也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成熟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唐代法规创始于唐高祖李渊武德时期。

李渊于隋大业十三年攻占隋都长安后,仿效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的故事,宣布废除隋法,与民约法十二条,规定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刑,这是唐代创立法规的前奏。

高祖即位后,下诏命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参考隋开皇律令(见隋代法规),制定法律。

到了武德元年十一月,颁行新格五十三条。

接着,又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人制定法律。

武德七年,制定律十二卷,五百条,诏颁行天下。

与律同时制定的,还有令三十一卷,式十四卷。

由于唐王朝此时刚刚建立,还来不及大规模地创法立制,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一般是取隋开皇时期的法律稍加修改而成。

史称新律除了把新颁的五十三条格纳入律中,并对流刑作了若干修改外,其余均同于隋开皇律。

唐代法规得到较大的发展,是在太宗贞观时期。

唐太宗(见李世民)是一位重视法制的皇帝。

他采纳了臣下提出的减轻刑罚的建议,命房玄龄等人修改法律。

房玄龄与主管部门,经过十年的努力,于贞观十一年修定出律十二卷,五百条;令三十卷,1546条(一说1590条)。

又从武德以来发布的诏敕三千余件中,定留七百条,编为格十八卷;又定式二十卷,三十三篇。

这次修定律令,也是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但作了较大的更动。

《旧唐书·刑法志》说,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经过这次大修改,唐代法规才与隋代相区别,成为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法规。

贞观以后,对唐代法规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还有两个时期,一是高宗永徽时期,一是玄宗开元时期。

永徽元年下诏修定法律,并于次年重新颁布律、令、格、式。

永徽三年,又命长孙无忌等集合全国的律学人才,编写了一部解释法律的书,叫做律疏。今称。

此书由于是官修的,官吏办案必须以它的解释为准,因此成了唐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玄宗开元时期曾3次修定法律,开元二十五年重新颁布了律、令、格、式。

此外,还制定了一部规定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典,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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