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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部分(第1页)

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

至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会同四年,皇族舍利郎君谋毒通

事解里等,已中者二人,命重杖之,及其妻流于厥拔离弭河,族造药者。世宗天

禄二年,天德、萧翰、刘哥及其弟盆都等谋反,天德伏诛,杖翰,流刘哥,遣盆

都使辖戛斯国。夫四人之罪均而刑异,辽之世,同罪异论者盖多。穆宗应历十二

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奴海里强陵拽剌秃里年未及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

仍付秃里以为奴。因着为令。十六年,谕有司:“自先朝行幸顿次,必高立标识

以禁行者。比闻楚古辈,故低置其标深草中,利人误入,因之取财。自今有复然

者,以死论。”然帝嗜酒及猎,不恤政事,五坊、掌兽、近侍、奉膳、掌酒人等

以獐鹿、野豕、鹘雉之属亡失伤毙,及私归逃亡,在告逾期,召不时至,或以奏

对少不如意,或以饮食细故,或因犯者迁怒无辜,辄加炮烙铁梳之刑。甚者至于

无算。或以手刃刺之,斩击射燎,断手足,烂肩股,折腰胫,划口碎齿,弃尸于

野。且命筑封于其地,死者至百有余人。京师置百尺牢以处系囚。盖其即位未久,

惑女巫肖古之言,取人胆合延年药,故杀人颇众。后悟其诈,以鸣镝丛射、骑践

杀之。及海里之死,为长夜之饮,五坊、掌兽人等及左右给事诛戮者,相继不绝。

虽尝悔其因怒滥刑,谕大臣切谏,在廷畏懦,鲜能匡救,虽谏又不能听。当其将

杀寿哥、念古,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谏曰:“寿哥等毙所掌雉,畏罪而亡,法

不应死。”帝怒,斩寿哥等支解之。命有司尽取鹿人之在系者凡六十五人,斩所

犯重者四十四人,余悉痛杖之。中有欲置死者,赖王子必摄等谏得免。已而怒颇

德饲鹿不时,致伤而毙,遂杀之。季年,暴虐益甚,尝谓太尉化葛曰:“朕醉中

有处决不当者,醒当覆奏。”徒能言之,竟无悛意,故及于难。虽云虐止亵御,

上不及大臣,下不及百姓,然刑法之制,岂人主快情纵意之具邪!景宗在潜,已

鉴其失。及即位,以宿卫失职,斩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赵王喜隐自囚所擅去

械锁,求见自辩,语之曰:“枉直未分,焉有出狱自辩之理?”命复絷之。既而

躬录囚徒,尽召而释之。保宁三年,以穆宗废钟院,穷民有冤者无所诉,故诏复

之,仍命铸钟,纪诏其上,道所以废置之意。吴王稍为奴所告,有司请鞫,帝曰:

“朕知其诬,若按问,恐馀人效之。”命斩以徇。五年,近侍实鲁里误触神纛,

法应死,杖而释之。庶几宽猛相济。然缓于讨贼,应历逆党至是始获而诛焉,议

者以此少之。圣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帝壮,

益习国事,锐意于治。当时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先

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统和十二年,诏契丹

人犯十恶,亦断以《律》。旧法,死囚尸市三日,至是一宿即听收瘗。二十四年,

诏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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