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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第2页)

郑斌满怀虔诚和神圣,把起诉书看了一遍又一遍,鲁鸣放回来后见状没有打扰他,去前台和赵怡倩打趣去了。郑斌现在闭眼也能背得出起诉书的大意……

【H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摘录)

H检刑诉字[2005]第××号

被告人陈××,男,33岁,1972年1月8日出生,H市××区人,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区××街××巷6—B号,未受过刑事处罚。2004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H市第×看守所。

被告人陈××故意杀人一案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1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经依法审查表明:

2004年1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陈××与妻子刘××发生口角,刘××欲回娘家,被告人陈××挽留不成,从床下拿出铁锤,猛击刘××头部,共十六次,致刘××颅骨严重粉碎性骨折塌陷、颅骨损伤而死亡。刘××死亡后,被告人陈××将其尸体摆放至床上长达七天。2004年11月10日受害人的父亲刘××前来串门发现女儿惨遭杀害遂报警,××分局干警将陈××抓获。

H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刘××系被钝器连续击打头部,造成颅骨严重粉碎性骨折塌陷、颅骨损伤而死亡。死亡时间为尸体发现前七日,系他杀。

又据H市××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报告》称:被告人陈××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案发时精神活动障碍,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目无国法,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犯罪行为发生时,被告人陈××处于精神活动障碍期间,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H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05年3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H市第×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式×份。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六章 变态的杀妻汉(3)

这个被告人陈××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郑斌的第一个判断。这个案件找不到辩护的切入口,这是郑斌的第二点感受。但是师傅要他谈谈辩护的基本思路,郑斌伤神地思量了好长时间,在他看来,这个案件的证据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以现在公安的办案水平把这个办成错案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陈××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虽有命案在身但有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这也是案件唯一的辩护切入点,可是人家检察院都已经在起诉书中指出了这一点,律师再去过分强调显得多余。难道真的只能是走走过场或者依法让被告人获得一个形式上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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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鸣放对于郑斌的分析未置可否,只是说:

“暂时理不清辩护思路没有关系,我们还有几天时间。另外,我们现在仅仅只看到起诉书,还有很多工作没有展开呢。这样,你明天上午上班直接去中院阅卷,把你认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复印回来。后天我们一起去看守所会见被告。这两天时间,还要找找资料、翻翻法律规章。然后我们再来整理辩护思路,最后形成辩护词。”

“可是,我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要是把重要的遗漏了可怎么办?”

“郑斌,我之所以让你独自去阅卷,就是要锻炼你快速浏览和提炼重点的能力。这个案件卷宗不会太多,应该只有两卷,如果有七、八上十本的,交给你我也不放心啊。”

鲁鸣放进一步解释:“案卷的内容一般包括法律文书、讯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侦查实验报告、辨认笔录等等这些内容,分门别类,一目了然。其中技术类的鉴定报告一定要全部完整复印的,证人证言可以有所选择,简单浏览后把那些证人之间有出入的证词复印下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般有许多次,看看交代的主要内容是否一致,一致的复印其中一份就可以了,涉及到翻供、否认、无罪辩解或罪轻辩解的必须复印。基本就是这么个原则。”

“还有,你把这钱带上,法院的复印可不便宜。郑斌啊,你们现在是幸福了,在我们那个年代,复印是不被允许的,只能摘抄啊!知道那是什么感觉吗?有的案件我们一阅卷就是几天呐!那卷宗堆积如山,看得你头昏眼花、抄得你腰酸背痛。如今这么一回忆,真得就像场噩梦,都不知自己那时是怎样坚持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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